1、北京国税: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与证据(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与税务行政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等的人。 (1)原告。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税收征管法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被告。被告是指经原告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税务机关。具体地说,被告可以是税务机关、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两者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
2、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证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记录或表达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会计账簿、缴款书、发票、违章处理通知书等。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观、特征、数量、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如应税产品、货物。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或
3、计算机等方法记录下来的事实材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有关部门运用专门知识或技术鉴定手段等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必须用书面表述。 (7)勘探笔录、现场笔录。勘探笔录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现实的现场或者不能拿到法庭的物证,就地进行拍照、检验、勘查后的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