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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应如何计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571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089号和(96)161号文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办法给予了明确,但在实际运用中,证实计算公式和税率表中的不含税级距不相衔接,计算税款有误。经我们反复计算验证,现将变更后简便的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下的(含336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上的按下内容计算: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0元的(含21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不含税收入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部分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不含税收入超过495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为7000元
计算方法为:
(1)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2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超过21000元,不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00)×20÷19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3)不含税收入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7000)×20÷17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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