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检测和验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一)检查内容 1、查设备的运输和存放过程中是否有明显受潮或其它损坏现象。 2、查所有设备(如探测器底座、接线端子箱、手动按钮及报警控制器)是否已全部安装布线,接线就绪。 3、查各线之间是否有短路,查穿线时是否有线被划破。检查时应用摇表测量线与线,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要求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欧姆,检查时应将与报警控制器连接的插座取下。 4、系统的接地应符合规范所提出的各项接地要求。 5、查探测器外型是否有损坏,然后用单点报警器逐个进行检查,在探测器工作情况后,才能投入使用。 6、查报警控制器的各种旋钮、开关
2、、插座、插件等外型和结构是否完好,检查将要插入的电源插座输出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7、单机空载通电检查,即对每台区域、集中报警控制器拔去输人、输出插座,使其与系统脱开,接通电源若未发现异常现象,即可进行功能检查。 (二)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性能试验 1、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检查装置,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包括火警、各类故障监控功能、消音功能等是否正常。 2、切断交流电源,观察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工作情况,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3、观察各电压表、电流表的指示值,应在技术说明书所规定的正常范围内。 4、所有指示灯、开关、按钮应无损坏及接触不良情况。 5、通过手动检查装置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3、、性能时,自动灭火、输出控制接点等均不应动作,时钟亦不应停止计时。 (三)系统的功能、性能试验 1、对系统中各种火灾探测器进行抽检,抽检应不少于系统探测器数的10。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烟试验,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热试验。 2、所抽检的探测器应能正常动作,如有不能正常动作,则应加量抽检。加量抽检再发现有不能正常动作的,应对系统中所有该类火灾探测器进行实效模拟检查试验。 3、进行探测器的实效模拟试验时,观察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显示报警是否正常,探测区域号与建筑部位的对应是否准确。 4、拧下任何一个火灾探测器时,报警控制器上应有故障显示。 5、如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装置连接时,在进行系统功能、性能实验
4、前,应切断自动灭火装置与报警控制器的电气连接,但应检查报警控制器输出的灭火控制接点动作情况,如检查输出电压值,或电流值是否符合要求等。 6、系统调试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规范的调试报告填写。二、系统检测与验收 (一)、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要求火灾报警系统在工程竣工之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 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这一规定要求:从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资格,在对系统进行检测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系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开通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的测试
5、,写出测试报告,为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依据。 (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检测、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验收。验收时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各种消防控制设备,以及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全面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的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6、);手动报警按 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自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5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6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机械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3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
7、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4上述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五)、 系统各种设备的验收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现行国家标准GB4717中功能要求。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不应少于5台。 3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
8、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水流
9、指标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通风空调和防
10、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六)、 各项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