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积利润分配分段计算缴税某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6月将2011年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19031万元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其中, 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未分配利润4043万元,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未分配利润14988万元。该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为1903110%1903.1(万元)。企业的计算方法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上述第三条第三项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
2、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4043万元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14988万元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98810%1498.8(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