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路桥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本考试大纲中凡带★号内容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要求。
第一章 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实际工作中重要依据,要求熟悉以下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内容,并正确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基本程序和有关规定,违反公路法的法律责任;
基本程序和规定:一 、初步设计的报批,应在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至少1个月后进行,以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的必要时间要求。
二 、报送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审查,应在初步设计批复至少1个月以后进行,同时应附上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后的情况说明。招标文件应参照有关规定和按批复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工程量的5%.
三、项目报建是在招标文件审查后进行,同时应附上按招标文件批复修改后的情况说明,项目报建后才能发布招标公告。四、报送项目开工报告必须具备基建计划已经落实、建设投资已经审计、征地拆迁基本完成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等基本条件,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时间保证,一般应在招标文件审查3个月以后。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许可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的条件和程序,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条例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2、从业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基本条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求,建筑活动从业行为规定,违反建筑活动从业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
基本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我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准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必须招标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个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责任: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律法规总则,合同基本内容及条款,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a.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b.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c.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总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总则: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原则,单位和个人资质资格管理,违反条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原则: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罚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组成内容及审批程序。
组成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路桥专业知识
第一部分 道 路 工 程
(一) 道路工程设计
1、 了解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特性;★
了解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区别;
就功能而言,城市道路是服务城市内部体系,所以,我个人认为,从广义上来上,紧密型的城市组团间的道路也属于城市道路范畴,而公路则是联系各城市或各个大型城市组团间的道路。
从交通量上分析,城市道路的交通构成比较复杂,但是基本不会出现重载交通,公路则与之相反。这在路面结构设计中必然有所体现。
在设计过程的感受来说,公路设计象大泼墨,城市道路象小写意。前者主要考虑线型的流畅性、土质问题、桥涵构造,而后者在设计的时候,由于线型受到很大的限制,与周围建筑和构造物的衔接成了设计的一个重点,另外,由于管线众多,这也是一个设计难点。
两者的服务功能不同,城市道路服务的是人和车,所以在细部的设计中应该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而公路服务的主要是车,则主要强调驾乘感受了。
熟悉城市道路和公路的概念、分类;
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称公路。一、按行政等级划分
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二、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划分;根据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97),公路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道路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我国目前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掌握交通量的概念;
在指定时间内通过道路某地点或某断面的车辆、行人数量。通常仅指机动车交通量。它是随时变化的。常以平均交通量、高峰小时交通量和设计小时交通量作为有代表性的交通量。
掌握城市道路和公路的技术标准。
公路技术指标即与公路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技术参数,主要指标有车辆行驶速度、行车道宽度、路基宽度、极限最小平曲线半径、停车视距、最大纵坡、桥涵设计车辆荷载及桥面车道数。
计算行车速度:即设计车速,是表明公路等级与使用水平的控制性指标,是公路几何设计所采用的车速;
行车道宽度:供车辆行驶的路面面层的宽度,一般指行车道宽度;
路基宽度:在一个横断面上两路肩外缘之间的宽度;
极限最小平曲线半径:在平面线型中,路线转向处曲线的总称包括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称作平曲线。为保证车辆按设计车速安全行驶,对平曲线半径所规定的最小值;
停车视距:汽车行驶时,驾驶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止,所需的最短距离;
最大纵坡:根据公路等级与自然条件等因素所限定的路线纵坡最大值。最大纵坡是公路纵断面设计的重要控制指标,直接影响到路线的长短、使用质量、运输成本和工程造价;
桥涵设计车辆荷载:由大陆国家标准规定作为桥涵设计依据的若干等级标准车辆和车队;有计算荷载(汽车荷载)和验算荷载(履带车和平板挂车)。
2、 了解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设计;
掌握公路路基横断面的基本形式和布置;
路基的典型横断面形式有:路堤、路堑和填挖结合三种。对于路堤,填土高度小于1.0-1.5m者属于矮路堤;填土高度大于18m(土质)或20m(石质)的路堤属于高路堤;填土高度在1.5m-18m范围的路堤为一般路堤。对于路堑,有全挖式、台口式和半山洞三种。
掌握城市道路横断面的基本形式和布置以及道路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功能。★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3、 了解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平面线形组成;
道路线型除指横断面外,主要包括道路红线范围在平面上的投影位置和道路中线或其他特征线在纵向所作的垂直剖面线型,前者称为道路平面,后者称为道路纵断面。
城市道路线型设计,系在城市道路网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根据道路网规划已大致确定的道路走向、路与路之间的方位关系,以道路中线为准, 按照行车技术要求及详细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条件,确定道路红线范围在平面上的直线、曲线路段与它们之间的衔接,具体确定交叉口的型式、桥涵中心线的位置,以及公共交通停靠站台的位置与部署等,称为道路平面设计。确定道路中线在竖向上相对于地面的位置和起伏关系、坡度、竖曲线半径大小及其衔接,并具体确定立体交叉点、跨河桥等的控制标高,称为纵断面设计。确定道路横断面各部分组成宽度及路拱,则称为横断面设计(已在第三章论述)。
熟悉平面图的设计内容;
掌握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定线的概念;
掌握线形指标的应用。★
公路平面线形由直线、曲线(圆曲线、缓和曲线)所组成。纵断面线形由直线和抛物线(或圆曲线)所组成。
4、 熟悉城市道路和公路对纵断面线形和纵坡的有关技术规定;
城市道路: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山城道路应控制平均纵坡度。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度宜采用4.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宜采用4%,任意连续3000m长度范围内的平均纵坡度不宜大于4.5%。
掌握纵断面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纵断面设计原则如下:
一、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立面布置及沿路范围内地面水的排除。
二、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
三、山城道路及新辟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
五、纵断面设计应对沿线地形、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综合考虑。
5、 熟悉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原则和要求。★
城市道路平面设计位置的确定。涉及到交通组织、沿街建筑、地上、地下管线,绿化、照明等的经济合理布置。由于城市中各类功能不同的道路纵横交错、路幅宽窄不一,交叉口多,因而设计中既要依据道路网拟定的大致走向,又要从现场实际详细勘测资料出发,结合道路性质、交通要求,论证地确定交叉口的型式、间距以及相交道路在交叉口处的衔接,当有必要时,也可提出修改规划走向、道路路幅的建议。
道路平面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路线的大致走向和横断面,在满足行车技术要求的情况下,结合自然地理条件与现状,考虑建筑布局的要求,因地因路制宜地确定路线的具体方向,选定合适平曲线半径,合理解决路线转折点之间的曲线衔接,论证地设置必要的超高、加宽和缓和路段,验算必须保证的行车视距,并在路幅内合理布置沿路线车行道、人行道、绿带、分隔带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
6、 了解交叉口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城市中道路与道路(或与铁路)相交的部位称为城市道路的交叉口。交叉口在城市交通中具有有利的一面——有利于交通组织和转换(由此,要求交叉口多),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使行车速度下降,通行能力降低,容易产生交通事故(由此,要求交叉口少)。所以,在设计城市道路交叉口时,首先应研究整个城市的道路系统,明确各个交叉口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其次,应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现实可能,合理地选择交叉口类型,而后,进行交叉口的具体设计。
熟悉平面交叉类型及其设计原则;
根据各相交道路在交叉点的标高情况,城市道路的交叉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
第6.1.1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设置。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6.1.2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种,应根据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第6.1.3条 交叉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性质、等级、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及自然条件等进行。前期工程应为后期扩建预留用地。
第6.1.4条 在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正确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第6.1.5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并恰当地组织行人过街。快速路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6.1.6条 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应符合行车舒适、排水迅速和美观的要求。立体交叉的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标高协调,便于布设地上杆线和地下管线,并宜采用自流排水,减少泵站的设置。
第6.1.7条 为提高通行能力,平面交叉可在进口道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以增设车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设置变速车道与集散车道。
第6.1.8条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立体交叉应按规划道路网设置。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四、进入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的现有交通量超过4000~6000pcu/h,相交道路为四条车道以上,且对平面交叉口采取改善措施、调整交通组织均难收效时,可设置立体交叉,并妥善解决设置立体交叉后对邻近平面交叉口的影响。
五、两条主干路交叉或主干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当地形适宜修建立体交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六、道路跨河或跨铁路的端部可利用桥梁边孔,修建道路与道路的立体交叉。
第6.1.9条 立体交叉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情况下采取简单形式,其体形和色彩应与周围建筑协调,力求简洁大方。
第6.1.10条 立体交叉的线形布置应与桥梁设计配合,不宜设置过多斜桥、坡桥及弯桥,并减少桥梁面积。
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行车舒适、排水通畅、工程量大小和美观等因素,合理确定交叉口设计标高。设计原则如下:
一、两条道路相交,主要道路的纵坡度宜保持不变,次要道路纵坡度服从主要道路。
二、交叉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三、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四周建筑物的地坪标高协调。
四、合理确定变坡点和布置雨水进水口。
掌握立体交叉类型选用原则及其一般规定。★
根据交通功能和匝道布置方式,立体交叉分为分离式和互通式两类。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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