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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项目介绍费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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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答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项目介绍费如何处理? 有会员问: 我单位为建筑公司,近期新中标一个工程项目,不含税金额3.09亿元,根据与某个人(非我公司雇员)签订的协议,需要按照不含税中标价的1%向其支付介绍费309万元. 请问,我公司在支付时,对方是否应提供发票?我公司需要代扣代交什么税费?这个费用应如何入账? 何博士答: 在假定你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建筑业企业为订立工程合同向中间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介绍费、信息费等,属于居间服务费,适用现代服务业中的「咨询服务」税目,税率为6%.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向你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个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应当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3、个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此业务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编码为「3040603000000000000」,需要正确填写你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5、主管国税机关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方增值税309÷(1+3%)×3%=9万元,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8万元(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 6、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对方取得这笔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你公司作为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7、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 (309÷1.03-1.08)×(1-20%)×40%-0.7=94.95万元. 8、至于实际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还要看对方代开发票时是否已被代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所得税是否在代开发票时代征,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项目不应代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应按照94.95万元代扣代缴对方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是,部分省区市(如深圳、江西、内蒙古、甘肃、湖北等)地税机关明确: 委托国税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1.5%,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在扣缴居间服务方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已经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对方已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09÷(1+3%)×1.5%=4.5万元,你单位应代扣94.95-4.5=90.45万元.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据此,你公司发生的居间服务费可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取得成本309万元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309万元 假定,对方代开发票时被代征个人所得税4.5万元. 借:应付账款等90.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9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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