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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包差是个什么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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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分包差是个什么鬼? 总分包差是建筑业企业特有的概念,建筑法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可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一次,但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 因此,从适用主体上看,只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才会有总分包差的概念. 营业税税制下,税法即允许以总分包差作为营业额,如:某总承包企业某月自业主收款1000万元,支付给专业分包单位400万元,专业分包单位又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100万元. 总承包单位营业额=1000-400=600万元 专业分包单位营业额=400-100=300万元 劳务分包单位营业额=100万元 总税基为:600+300+100=1000万元,一项工程自业主收取的一笔工程款,分由总分包单位纳税,避免了同一笔款项的重复征税. 改为增值税以后,现行增值税政策在某些方面继续沿袭了营业税的做法,总分包差被赋予了新的使命. 一是老项目等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仍以价税分离后的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 销售额=总分包差÷1.0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二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的,以总分包差作为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基数: 预缴基数=总分包差÷1.03或1.11 应预缴税款=预缴基数×3%或2% 可见,增值税税制下,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这两种情形才会用到总分包差. 这两种情形,显然是有区别的. 应纳税额的确定是纳税申报的概念,也就是建筑业企业总部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所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时,通过将当期所有工程项目的总包收款填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相应栏次,将当期所有的分包付款填报在附表三相应栏次,在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出总分包差额计税. 一句话,简易计税方法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与工程项目无关,由建筑业企业总部按月汇总申报. 预缴税款是财政概念,也是按次概念,发生纳税义务就得预缴,未发生纳税义务无须预缴.根据1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税款必须分工程项目进行,某工程项目的总包收款,一定要与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付款相对应,否则不允许差额扣除,这一点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分包合同和分包发票的备注栏实现的. 一句话,预缴税款的差额扣除,尽管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它本身并不是纳税申报,只是为保证现行财政格局不变的权宜措施. 这两种情形,又是有联系的. 其一,只要涉及到总分包差,无论是申报还是预缴,都必须要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凭证,目前主要是增值税发票. 一定要专票吗?不一定,普通发票也可以差额扣除,但是对应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就是了. 一定要实际支付分包款吗?不一定,未付款或实际付款数小于取得的发票金额数,也可以差额扣除,原因很简单,分包单位也必须按照开票金额预缴,税法不管清欠. 其二,扣除发票必须符合23号公告的规定,即品名必须是建筑服务税目,且备注栏必须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并与分包合同内容相对应.材料、机械租赁、费用、劳务派遣等均不属于分包范畴,不得扣除. 其三,总分包差的计算均是按照含税数,即含税的总包款减去含税的分包款,将其差额按照对应计税方法价税分离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或者预缴税款. 总包一般计税收款222,分包简易计税付款103,预缴税款:(222-103)÷1.11×2%. 总包一般计税收款222,分包一般计税付款111,预缴税款:(222-111)÷1.11×2%. 总包简易计税收款206,分包简易计税付款103,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206-103)÷1.03×3%. 总包简易计税收款206,分包一般计税付款111,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206-111)÷1.03×3%. 其四,简易计税方法下,某一具体工程项目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形式上相同,在预缴和申报均把控在同一税款所属期的前提下,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机构所在地申报抵减后当期应补税额为零. 其五,一般计税方法下,某一具体工程项目预缴税款按照总分包差的2%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计算,二者从形式上和结果上都是两码事. 异地预缴之后,机构所在地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取得专用发票的,仍然可以抵扣分包款对应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时,还可以抵减已预缴的2%的税款. 应补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其六,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和会计收入的确认均为全额口径,与总分包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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