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国家科技计划 避免政策适用错误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转型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国家层面的科技计划体系以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构成我国科技计划的主体,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其他政策引导类计划作为补充。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科技专项支撑地方科技发展。我国科技计划投入现状我国科技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科技计划一般由项目(课题)构成,而为了集成优势科研力量,一个项目(课题)一般又包括一个承担单位和若干合作单位。为引导社会资本对研发活动的投入,产业化导向的科技项目一般对承担单位有自筹经费的要求。对2011年2013
2、年期间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统计表明,社会各种类型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时基本呈现了三分天下的格局,企业类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总额占专项经费预算总额的34.46%,高等院校承担财政科研专项经费占专项经费预算总额的35.86%,研究院所等类型单位承担财政科研专项经费占专项经费预算总额的29.68%。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的引导,带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逐步成为创新主体。这一格局较以“十五”、“十一五”时期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的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认识误区与税收政策分析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发现,随着科技计划承担单位类型的多元化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环境的变化
3、,越来越多的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时遇到税收政策适用的困扰,部分单位在理解认识上存在误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政策的误用,也造成了国家财政科技经费的低效使用。结合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时涉及的主要税种,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政策分析部分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时,主要在经费支出环节存在增值税的适用问题。1.认识误区误区一:专项经费支出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误区二:单位自筹经费支出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2.税收政策分析单位收到专项经费属于财政拨款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规范范畴。因此,单位取得财政经费不征收增值税,相应支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单位在使用自有自筹经费开展研发活动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4、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的情形,故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二)营业税政策分析部分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时,主要在经费流转环节存在营业税的适用问题。1.认识误区合作单位在收到承担单位需要缴纳营业税。2.税收政策分析造成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科技计划拨款路径的特殊性。一般财政拨款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单位,而由于国家科技计划实行课题制的原因,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一般通过合作单位进行转拨。合作单位收到承担单位的拨款,这一拨款路径的改变,并不改变资金的性质,即合作单位收到承担单位专项经费,仍为财政拨款行为,并非合作单位对承担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因而,合作单位在收到承担单位专项经费时并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5、。在相关票据的运用上,不应开具相关发票,应以收据证明相关资金往来。当然,在科技计划经费支出时,即由非预算内单位提供分析、检测等服务时,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规发票。(三)所得税政策分析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时,主要在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收到专项经费环节产生所得税的适用问题。1.认识误区在收到专项经费时应当缴纳所得税。2.税收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过文件可以看出,科技计划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备本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三要件,即,科技管理部门有资金拨付文件、财政管理部门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单位对支出能进行单独核算。相应其支出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国家为鼓励单位的技术创新活动,允许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研发活动的技术含量,一般要高于单位自身开展的研发活动,理应也通过税收政策进行鼓励,但按财税201170号文件要求“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支出也不能抵扣”,则单位就享受不到有关的税收优惠。财税201170号文件是对单位取得一般财政资金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出台有关补充规定,对单位取得财政科技资金,也应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甚至比现有加计扣除50%更高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