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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厂房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确认转让财产收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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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厂房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确认转让财产收入?问:我公司2013年11月5日与广州成之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鞍山鸿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以生产厂房投资入股,生产厂房产权证需要变更为鞍山鸿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生产厂房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净值30万元。2012年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13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由于生产厂房转出,预计我公司2014年经营会发生亏损。我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请问,生产厂房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确认转让财产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选择纳税时间对我公司有利?谢谢!答:应当确认转让财产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选择在20

2、14年确认转让财产收入对你公司有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

3、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你公司的生产厂房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入到新公司,并且生产厂房产权证需要变更到新成立的公司,生产厂房的所属权已经变更,你公司生产厂房评估增值70万元,应视同销售确定转让财产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何时确认转让财产收入的问题,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

4、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你公司应当在产权证变更时,确认转让财产收入。如何选择确认转让财产收入的时间呢?由于你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13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如果选择在2013年确认转让财产收入,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弥补2012年亏损50万元,2013年应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501070),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如果选择在2014年1月份办理生产厂房产权变更手续,虽然同样需要确认转让财产收入70万元,但你公司2013年弥补2012年亏损10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3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2014年预计会发生经营亏损,这样转让财产收入70万元还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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