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到底要不要确认利息收入?业务案例嘉诚公司与讯达公司在同一城市,同为XX集团下的子公司,2017年发生了以下经营行为:1、2017年嘉诚公司向讯达公司拆借资金5000万元,由于同属于集团内部企业,所以相互之间并未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2017年嘉诚公司亏损300万元,讯达公司亏损100万元;3、2017年嘉诚公司向讯达公司拆借资金5000万元,如果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计算,利息为350万元;4、2017年嘉诚公司与讯达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政策依据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
2、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国务院令2002362号)3、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政策解析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两家企业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一样,均为25%,两家企业均为亏损企业,是不是属于“实际税负相同的
3、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呢?也就是说是否不需要确认利息收入与支出呢?很显然是不属于。我们先来看一下,嘉诚公司与讯达公司关联交易,对国家总体税收收入有何影响呢?1、原则上嘉诚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讯达公司则应对借款利息全额作应纳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息确认后,嘉诚公司亏损650万(未确认利息前亏损300万元),讯达公司盈利250万元(未确认利息前亏损100万元),当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尽管嘉诚公司与讯达公司双方都适用25%的法定税率,对讯达公司无偿借款给嘉诚公司这一行为,核定利息费用进行纳税调
4、整与不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影响是不同。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所以,纳税人发生的亏损最长弥补期限为五年,五年内未弥补完的,不能再用企业的税前利润弥补。假如嘉诚公司在今后五个年度一直亏损或今后五个年度内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那么核定的资金占用费实际上得不到完全的扣除,对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影响也是不同。3、关联双方均为内资企业,如果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之间就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的避税空间。假如有一方正常纳税,不适用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另一方享受诸多优惠政策的一种
5、或几种,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相互转移利润的避税空间。因此,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认资金占用费收入,在资金占用费确认定价时,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通过进行可比性分析,我们选用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目前,贷款利率形式有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执行,民间借贷利率参照基准利率在4倍范围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