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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技术投资入股能否叠加享受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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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投资入股能否叠加享受优惠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在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目前政策,企业在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处理方面,存在选择享受与叠加享受的问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分解为技术成果转让和投资两个环节。对于技术成果转让环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环节,技术成果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

2、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未有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与116号文件中的分期纳税政策不可以叠加享受,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成果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范畴,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仍可就剩余应税所得,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来说,甲公司2014年以一项原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的专利技

3、术投资入股,2014年确认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元减半征税,同时,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选择按照5年分期纳税,那么2014年2018年5个纳税年度,该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计入该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为5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4、,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接上例,如果甲公司是在2016年以一项原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直接选择适用1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假设之后转让股权时取得的收入为1700万元,则转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万元(1700-500),其中,1000万元(1500500)的部分仍然适用转让所得减免税的规定,其中的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元减半征税,则股权转让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万元250+(1700-1500)。以上两个案例的处理方式,均选择了对企业较为有利、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的处理方式,实际税务处理中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执行口径不一的问题,还需统一执行口径,消解征纳双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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