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则1:总则本规则司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1.01范围和适用a.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b.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c.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其条款的适用。d.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1.02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a.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b.在备用证也受其它实务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1.03解释的原则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用法进行解释:a.作为可信赖和有效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善性;b.
2、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c.全球银行运作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d.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1.04本规则的效力除非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进行了对本规则的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人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i.开证人;ii.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iii.通知人;iv.保兑人;V.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vi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1.05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a.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b.对签发备
3、用证的形式要求(如:署名的书面形式);或c.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这些事项留给适用的法律解决。一般原则1.06备用证的性质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i.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ii.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iV.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
4、了解与否。d.因为备用证是跟单性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e.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1.07开证人-受益人关系的独立性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1.08责任限制开证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责:a.任何基础交易的履行或不履行;b.备用证下提示的任何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有效性;c.其它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尽管该人是由开证人或指定人选择的;或d.除了备用证所选择的或开证地所
5、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对其它法律或惯例的遵守。术语1.09术语定义除了在标准银行惯例和适用的法律中给出的含义外,以下术语具有或包括下面的含义:a.定义t申请人(Applicant)-是自己申请开立备用证的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开立备用证的本人,包括:(i)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他人申请的人;或(ii)为自己办理的开证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一个根据备用证有提款权利的具名的人,见规则1.11(c)(ii)。营业日(Business Day)-是指有关行为履行的营业地通常开业的一天。而银行日(Banking Day)是指在有关行为履行地有关银行通常开业的一天。保兑人(Confirmer)-是指
6、经开证人指定在开证人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保证承付该备用证的承诺的人,见规则1.11(c)(i)。索款要求(Demand)-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要求承付备用证的请求,或者是指提出这种请求的单掘。单据(Document)-是指提示(书面形式或是电子媒介形式)的汇票、索款要求、所有权凭证、投资担保、发票、违约证明,或其它事实九法律、权利或意见的陈述,凭以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一致。提款(Drawing)-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被提示或被承付的索款要求。到期日(Expiration Date)-是指备用证中规定的作出相符提示的最后日期。人(erson)-是指自然人、合伙组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政
7、府机构、银行、受托人、以及任何其它法律的或商业的社团或实体。提示(Presentation)-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交付备用证下的单据以备审核的行为,或者是指交付的单据。提示人(Presentation)-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指定人作出提示的人。签名(Signature)-包括为了证实某一单据,由某人签署或采用的任何符号。b相互参照修改(Amendment)-规则2.06通知(Advice)-规则2.05大约(Approximately)(约(About)或近似(Circa)-规则3.08(f)款项让渡(Assignment of Proceeds)-规则6.06自动修改(Automatic A
8、mendment)-规则2.06(a)副本(Copy)-规则4.15(d)面函指示(Cover Instructions)-规则5.08承付(Honour)-规则2.01开证人(Issuer)-规则2.01多次提示(Multiple Presentations)-规则3.08(b)指定人(Nominated Person)-规则2.04非单据条件(Non-documentary Conditions)-规则4.11正本(Original)-规则4.15(b)(c)部分提款(Partial Drawing)-规则3.08(a)备用证(Standby)-规则1.01(d)转让(Transfer)-
9、规则6.01受让受益人(Transferee Beneficiary)-规则1.11(c)(ii)因法律规定而转让(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规则6.11c.电子提示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规定或允许电子提示的备用证中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是指:i.一条记录(即记录于有形媒介上的信息,或储存在电子或其它媒介上而能以可感知方式读取的信息);ii.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到接受、储存、再传送,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信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的系统中;并iii.能够被证实,进而被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
10、款相符。证实(Authenticate)是指通过商业实践中广泛接受的程序或方法来证明电子记录的:i.发送人的身份或来源,及ii.信息内容的完整或传输中的错误。在电子记录中评估信息完整性的标准是看除附加的签注,以及在正常传递、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外,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改变。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是指由某一方签署或采用的、附加于电子记录或与之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电子形式的字母、文字、数字或其它符号,目的是证明电子记录的真实性。收到(Receipt)发生在:i.电子记录以一种由备用证指定的信息系统能够处理的形式进入时;或ii.开证人提取一份发送给不是开证人指定的
11、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时。1.10多余的或不宣使用的术语备用证不应该或不需要表明它是:i.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或抽象的(abstract)(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该备用证下的付款完全取决于指定单据的提示);ii.绝对的(absolute)(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不可撤销的);iii.第一性的(primary)(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开证人独立的义务);iv.从开证人自己的资金中支付(payable from theissuerS own funds)(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备用证下的付款并不依靠获得申请人的资金,而是开证人完成其自身独立的义务);v.仅有索款要求的或见
12、索即付(clean or payable ondemand)(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根据书面请求或备用证要求的其它单据的提示,即可获得支付)。b.备用证中不应该使用和/或(and/or)(如果这样做,即意味着是任一或二者同时)。c.以下术语没有单一的公认含义:i.应该不予理会的:-可催交的(calliable),- 可分开的(divisible),-可分割的(fractionable),-不可分的(indivisible),及-可转移的(transmissible)。ii.应不予理会,除非在文本中提供它们的意思:-可让渡的(assignablie),-永久的(evergreen),-使重新生
13、效(reinstate),及-循环的(revolving)。.1.11规则解释a.本规则参照适用的标准惯例作出解释。b.本规则中,备用信用证是指本规则试图加以适用的独立承诺,而备用证是指受本规则约束的一种承诺。c.除非文本中有不同的要求,i.开证人包括保兑人,犹如保兑人是一个单独的开证人,其保兑是为开证人开立的一份单独的备用证;ii.受益人包括具名的受益人把提取款项的权利有效地转让给的那个人(受让受益人):iii.包括意指包括但不限于:iv.A或B意指A或B或两者同时;或A或B意指A或B,但不是两者同时:A和B意指A与B同时;V.单数形式的词包含复数,复数形式的词包括单数;和vi .中性的词包
14、括所有词性。d.i.规则中使用除非备用证另有说明或类似语句,强调的是备用证的文本优先于本规则;ii.没有上述语句的规则并不默示其规定优先于备用证文本条款;iii.在除非备用证另有说明或类似语句中加上明确地或清楚地等词,强调的是,该规则只有通过在J备用证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才可以被排除或修改;iv.所有这些规则的效力可以被备用证文本所改变,其中一些规则效力的变动可能否定备用证在适用法律下作为一项独立承诺的资格。e.在备用证中说(写)明的或类似语句是指一份备用证的实际正文(或者是开立的或者是经有效修改的),而短语在备用证中规定的或类似语句则既指备用证的正文,也指被订人的本规则。规则2:义务2.01开
15、证人和保兑人对受益人的承付承诺a.开证人承担向受益人承付按本规则及标准备用证惯例表面上符合备用证条款的提示的义务。b.开证人应按所要求的金额即期承付向其作出的提示,除非备用证规定通过以下方式承付:i.承兑受益人开出的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的承付是通过:(a)及时承兑汇票;以及(b)随后,在承兑的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提示时,付款给汇票的持有人。ii.对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承担延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承付是通过:(a)及时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及(b)随后,在到期时付款。iii.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无追索权地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c.开证人如果在被允许审核提示及发出拒付通
16、知的期限内,即期付款、承兑汇票或承担延迟付款的义务(或者,发出拒付通知),即为以及时方式行事。d.i.保兑人承担通过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或者按备用证中的注明,以与开证人义务一致的其它付款方式承付相符提示的义务。ii.如果保兑允许向开证人提示,则保兑人也承担在开证人错误拒付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保兑人作出一样。iii.如果备用证允许向保兑人提示,则开证人也承担在保兑人错误拒绝履行保兑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开证人作出一样。e.开证人承付时应以备用证中指定的币种支付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除非在备用证中注明通过以下方式付款:i.以货币记账单位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该货币记账单位;或ii.交
17、付其它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应交付这些有价物。2.02不同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它办事处的义务就本规则而言,开证人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它办事处,如果是以开证人以外的身份作出或承诺作出备用证下的行为.则仅负有该身份下的义务,并应视为不同的人。2.03开证条件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即为已开立;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声明备用证不是可使用的、生效的、有效的(available,operative,effecfive)或类似意思,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2.04指定a.备用证可以指定一个人进行通知、接受提示、执行转让、保兑、付款、议付
18、、承担延期付款义务,或承兑汇票。b.这种指定并不使被指定人负有如此行为的义务,除非被指定人承诺作出这种行为。c.被指定的人并未被授权去约束作出指定的人。2.05备用证或修改的通知a.除非通知中另有声明,它表示:i.通知人按照标准信用证惯例已经检查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实性;及ii.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内容。b.被要求通知备用证的人,决定不通知时,应通知作出要求的一方。2.06授权修改和具有约束力的时间a.如果备用证明确表明该证可因使用金额的增减、到期日的展延等而自动修改,则该修改自动生效,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通知或备用证明确规定以外的同意。(这种修改可被称为未经修改而生效。)b.如果无自动修
19、改的规定,一份修改应当约束:i.开证人,当修改脱离该开证人控制后;及ii.保兑人,当修改脱离该保兑人控制后,除非该保兑人表示它不保兑该修改。c.如果无自动修改的规定,i.受益人必须同意该修改后,才受其约束。ii.受益人的同意必须明确地通知给通知该修改的火,除非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与修改后的备用证一致,而不是与修改前的备用证一致;及iii.一份修改无需申请人的同意就能约束开证人、保兑人或受益人。d.只同意部分修改视为拒绝整个修改。2.07修改的传送a.开证人如使用另一个人通知备用证,必须向该人通知所有的修改。b.备用证的修改或撤销,并不影响开证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
20、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有所行事。c.可自动展期(更新)的备用证如因故未展期,并不影响开证村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不展期通知之前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有所行事。规则3:提示3.01备用证下的相符提示备用证应该说明提示的时间、地点及在该地点范围以内的场所、接受提示的人和提示的载体。如有这样规定,提示必须如此作出。如备用证并未说明,则提示应与本规则致,以使其相符。3.02提示的构成收到备用证要求的并在该证下提示的单据即构成了提示,应审核它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即使并非所有要求的单据都已被提示。3.03备用证的标明a.提示必须标明凭以提示的备用证。b.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标明备用证:注明备用
21、证的完整号码,以及开证人名称和地点或附以备用证正本或副本。c.如开证人不能从收到单据的表面上判定是否根据某一备用证来处理该份单据,或不能确定与该单据有关的备用证,该提示就柿认为县在吉普认帘的那一天性出的。3.04作出相符提示的地点和对象a.为使提示相符,提示必须在备用证中注明的或本规则规定的地点或场所作出。b.如果备用证没有注明向开证人提示的地点,则提示必须在备用证开立的营业处所作出。c.如果备用证是保兑的,但在保兑书中没有注明提示地点,向保兑人(和开证人)的索款提示必须在保兑人开出保兑书的营业处所或向开证人作出。d.如果没有注明提示地点的具体场所(如:部门、楼层、房间、邮递站、信箱或其它场所
22、),提示可以向以下场所或人作出:i.备用证中注明的一般邮政地址;ii.指定接受信函或单据的地点的任一场所;或iii.在提示地点实际上或表面看来被授权为接受提示的任何人。3.05何为及时提示a.如果提示是在开立备用证后、到期日之前作出,该提示即为及时的。b.如果提示是在提示地营业结束后作出的,应视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作出的。3.06相符的提示载体a.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备用证中注明的载体作出提示。b.如果没有注明载体,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纸化单据的形式提示,除非只要求提交索款要求。在后种情况下:i.属于SWIFT成员的受益人或银行,通过SWIFT、加押电传或其它类似经证实的方式提出的索款要求,即为
23、相符;否则ii.如该索款要求非以纸化单据的形式提出,则为不符,除非开证人自主决定允许使用该种形式。c.如果单据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则不能被视为是以纸化单据的形式提示的,尽管开证人或指定人从中可以产生一份纸化单据。d.如果注明以电子载体的方式提示,单据必须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提示,并能为接收提示的开证人或指定人证实。3.07每次提示的单独性a.无论备用证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提款或提示。作出一次不符提示、收回一次提示、或未完成预定的或允许的多次提示中的任何一次,都不影响或损害作出另一次及时提示或再提示的权利。b.对一次相符提示的错误拒付,并不构成对该备用证下其它提示的拒付或对该备用证的否定。c.对一次
24、不符提示的承付,不论有无不符点通知,并不意味着放弃该备用证对其它提示的要求。3.08部分提款和多次提示;提款金额a.提示可以少于可使用的全部金额(部分提款)。b.可以作出一次以上的提示(多次提示)。c.禁止部分提款或类似表述表示提示必须是可使用的全部金额。d.禁止多次提款或类似表述表示只能作出及承付一次提示,但是提示金额可以少于可使用的总金额。e.如果索款要求超过了备用证可使用的总金额,该项提款要求构成不符;其它单据写明的金额如超出索款要求的金额不构成不符。f.使用大约、约、近似,或相似意义的词,允许这些词所指的金额可以上下增减10%。3.09展期或付款如受益人要求延展备用证的到期日,否则支付
25、备用证下可使用的金额,则:a.它属于在备用证下要求付款的提示,应按本规则对其进行审核;及b.默示受益人:i.同意修改以展延到期日至所要求的日期;ii.要求开证人自主决定去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并开立这种修改;iii.在这种修改开立后将收回其索款要求:及iv.同意本规则规定的审核单据和发出拒付通知的最长时限。3.10无需通知收到提示并不要求开证人通知申请人收到了备用证下的提示。3.11开证人放弃和申请人同意放弃提示规则除了备用证或本规则中的其它自主条款以外,开证人可以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或获得申请人同意且不影响申请人对开证人的义务的情况下,依其独立判断,放弃:a.下列规则,以及备用证中注明的主要是为了开
26、证人的利益或操作便利而设的任何类似条款:i.应提示人要求将收到的单据当作如同在较晚日期收到一样对待(规则3.02);ii.在提示中标明与其对应的备用证(规则3.03(a);iii.除了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行为所在国家外,对应在何地和向谁提示的要求(规则3.04(b),(c)和(d);iv.将营业结束后作出的提示如同该提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作出的一样对待(规则3.05(b)。b.下列规则,但不包括备用证中写明的相似条款:i.一份要求的单据,其签发日期在写明的提示日之后(规则4.06),或ii.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与备用证语言一致的要求(规则4.04)。c.下列与备用证操作的完整性有关的规则,但前提是银行
27、实际上是与真实的受益人打交道:接受使用电子载体的索款要求(规则3.06(b)。保兑人放弃本条(b)项和(c)项所列要求时,须征得开证人同意。3.12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a.如果一份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开证人元需将其替换或放弃提示备用证正本的要求。b.如果开证人同意替换一份备用证正本或放弃提示正本的要求,它可以向受益人提供一份替本或副本,而不影响申请人向开证人偿付的义务;但是,如果开证人如此做,则它必须在该替本或副本上注明替本或副本字样。开证人可以自主地决定从受益人处要求其认为足够的担保,以及从指定人处获得关于付款尚未作出的确认。到期不营业3.13到期日是非营业日a.如
28、果备用证注明的提示的最后一天(无论注明的是到期日,还是必须收到单据的日期),不是开证人或提示地点的指定人的营业日,那么,在随后第一个营业日作出的提示将被认为是及时的。b.收到提示的指定人,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人。3.14在营业日的停业及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作出提示a.如果在允许提示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地点由于任何原因停业,因此没有及时地作出提示,那么,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允许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期到提示地点重新开业后的第30个日历日。b.在提示地点停业或预计到停业时,开证人可以在备用证中或受益人收到的通知中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提示。如果开证人如此行事,则:i.提示必须在该合理
29、地点作出;以及ii.如果通知是在提示最后一天之前不足30个日历日收到的,并且由于该原因而无法作出及时提示,那么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展到原提示期限后的第30个日历日。规则4:审核4.01对相符的审核a.备用证的索款要求必须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b.提示是否相符,应通过结合标准备用证惯例的内容,按照本规则解释和补充的备用证中的条款,审核提示是否表面上符合备用证而确定n4.02多余单据的不审核非备用证要求提示的单据元需审核,并可在审核提示是否相符时不予考虑。它们可被退还提示人或随着其它提示的单据一起转交,开证人无需负任何责任。4.03是否一致的审核开证人或指定人只需在备用证的规定范围内审核单据之间是否
30、一致n4.04单据的语言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备用证中使用的语言4.05单据的出具者所有备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由受益人出具,除非备用证中注明单据由第三方出具,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该单据属由第三方出具的类型n4.06单据日期所要求单据的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但不得迟于提示日期。 4.07单据上要求的签名a.要求的单据无需签名,除非备用证注明该单据必须签名,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属需要签名的类型。b.所要求的签名可以任何方式为之,只要它适合用于该单据的载体。c.除非备用证中规定:i.必须签名的人之姓名,否则任何签名或证实都将被认为相符。ii.必须签名的人之身份,否则不一定注明签名人身份。d.如果在备用证
31、中指明,签名必须由:i.一个具名的自然人为之,但不要求指明签名人身份,则一个看起来是具名人的签名即为相符。ii.一个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但没有指明由谁代表其签署或该人身份,则任何看来是代表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都是相符的;或者iii.一位具名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并要求注明签名人身份,则一个注明身份并看起来是该具名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是相符的。4.08默示要求的索款单据如果一份备用证没有注明任何要求提交的单据,仍认为需要提交一份做成单据的索款要求。4.09同一的措词及引号如果备用证要求:a.一份没有指定精确措词的声明,那么在提示的单据中的措词必须看起来与备用证中要求
32、的措词表达的是同一意思。b.使用通过引号、大写、附样或格式指定的措词,那么,并不要求重复在拼写、标点、空格或其它在上下文中读起来明显的打印错误;为数据而留的空行和空格,可以通过不与备用证矛盾的任何形式加以完整;或c.使用通过引号、大写、附样或格式指定的措词并规定单据应包含完全一样或同一的措词,那么,提示的单据必须重复指定的措词,包括拼写、标点、间隔等打印错误,以及为数据而留的空行和空格。4.10申请人的批准备用证中不应该规定要求的单据须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会签。然而,如果在备用证中包含了这种规定,开证人不可以放弃这种要求,也不对申请人扣留单据或拒不签署负责。4.11非单据条件a.备用证中的非单
33、据条件必须不予考虑,不管其是否会影响开证人接受相符提示或承认备用证已开立、已修改或已终止的义务。b.如果备用证条款不要求提示单据证明其条款被履行,并且开证人根据其自己的记录或在其自己正常业务范围内不能确定该条款被履行,则该条款为非单据条款。c.从开证人自己的记录或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审查,包括确定以下内容:i.何时、何地、如何向开证人提示或以其它方式交付单据;ii.何时、何地、如何由开证人、受益人或任何指定人发送或接收有关备用证的文讯;iii.向开证人处开立的账户里转进或从其转出的金额;及iv.根据一个公布的指数可以确定的金额(例如:如果一份备用证规定根据公布的利率来确定产生的利息金额)。d.
34、开证人无需根据备用证中注明或引用的公式,重新计算受益人的计算结果,除非备用证要求这样做。4.12单据中的声明应履行的手续a.所要求的声明无需采用庄重式、正式或任何其它专门形式作出。b.如果备用证规定要求的声明由声明人以某种形式作出,但没有指明何种形式或内容,则如果注明该声明是经证实的、经宣誓的、经确认的、经证明的,或类似情况,该声明即为相符。c.如果备用证要求一份由另外一个人作见证的声明,但没有指定形式或内容,则若该份被见证的声明看起来有一个不是受益人的签名,并注明该人系作为见证人行事,该证明即为相符。d.如果备用证要求一个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政府、司法、公司或其他的代表身份对声明给予会签、履
35、行法律手续、签证或类似的行为,但没有规定形式和内容,则若该声明包含有一个非受益人的签名,并且注明该人的代表身份代表的组织,该声明即为相符。4.13无验明受益人身份的责任除备用证要求提示电子记录外,a.承付提示的人,对申请人没有义务去查明作出提示的任何人或任何款项受让渡人的身份;b.向具名的受益人、受让人、被确认的受让渡人、依法产生的承继人付款,或向备用证写明或受益人或指定人发出的面函指示中注明的账户或账号付款,即构成备用证下付款义务的完成。4.14被购并或合并的开证人或保兑人的名称如果开证人或保兑人被重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在提示的单据中要求提到开证人或保兑人名称时,可以援引其原名或承继人名称
36、。 4.15正本、副本及一式多份的单据a.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b.在允许或要求电子提示的情况下,提示的电子记录即被认为是正本。 c. i.除非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从正本复印的,则被提示的单据被认为是正本。ii.如果签名或证实看起来是原始的,则看起来是从正本复制的单据被认为是正本。d.备用证要求提示一份(py)单据的,可以或提示正本或提示副本,除非在备用证中注明只应提示副本或注明全部正本的其它去向。e.果要求多份的时据,忏份必须是正本,除非规定i.要求两份正本或多份正本,则全部都必须是正本;或ii.要求两份(2 copies),两张的(two fold),或类似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要求或都提示正本
37、或都提示副本。备用证单据类型4.16索款要求索款要求无需与受益人的声明或其它要求的单据分离开来。a.如果要求单独的索款要求,它必须含有:i.受益人向开证人或指定人的索款要求;ii.提出该要求的日期;iii.索款金额;及iv.受益人的签名。c.这种索款要求可以是汇票或其它指示、命令或付款请求。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汇票,该汇票无需是可流通的形式,除非备用证这样写明。4.17违约或其它提款事由的声明如果备用证要求一份关于违约或其它提款事由的声明、证明或其它陈述,但没有指明内容,则如果单据中包含以下内容,该单据就是相符的:a.陈述:由于备用证中规定的提款事由已经发生,应该付款。b.单据出具日期;及c.受
38、益人的签名。4.18可流通的单据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一份通过背书和交付即可转让的单据,但未注明是否、如何或必须向谁作出背书,则该单据可以不加背书,或如果作了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无论如何,该单据都可在有或没有追索权下开立或流通。4.19法律或司法文件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政府出具的文件、法院命令、仲裁裁决书或类似的文件,则一份文件或其副本被认为是相符的,如果它看起来是:i.由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出具的;ii.有适当的称号或名称;iii.经过签署的;iv.注明日期;及v.经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的官员对该单据作出了原始证明或证实。4.20其他单据a.如果备用证要求本规则中未规定
39、的单据,而没有指明其出单人、数据内容或措词,则如果该单据看起来有合适的名称,或起到了标准备用证惯例下该种单据的功能,该单据即为相符。b.备用证下提示的单据,应该根据本规则下备用证惯例进行审核,尽管该单据类型(例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类似的单据)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详细规定。的单独承诺(无论是否在备用证中叙述了该承诺的内容),受益人仅取得备用证下的提款权利,即使开证人向受益人4.21开立单独承诺的要求如果备用证中要求该备用证的受益人向另一人开立其自身的单独承诺(无论是否在备用证中叙述了该承诺的内容),a.受益人仅取得备用证下的提款权利,即使开证人向受益人为开立这种单独的承诺支付了
40、费用;b.既不需要向开证人提示该单独承诺,也不需要提示该承诺下的任何单据;并且c.如果开证人收到该单独承诺或其下单据的正本或副本(尽管没有要求将其作为备用证承付的条件而提示),i.开证人无需审核并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考虑它们是否与备用证、备用证下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或受益人的单独承诺相符合或一致;及ii.开证人可以把它们退还给提示人,或与提示一起转交给申请人,并不承担责任。规则5:单据的通知、排除和处理5.01及时的拒付通知拒付通知,必须在单据提示以后一段并非不合理的时间内发出。i.在三个营业日内发出的通知被视为不是不合理的,超过七个营业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ii.发出通知的时间是否不合理,并非取决
41、于提示的最后期限是否临近。iii.计算必须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是始于提示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iv.除非在备用证中明确规定将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缩短,开证人没有义务加速审核提示。b.i.如果有电讯手段,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应通过电讯手段;女日果没有,可以通过达到迅捷通知目的的其它合理方式。ii.如果在允许发出通知的期限内收到拒付通知,即认为该通知是通过迅捷的方式发出的。c.拒付通知必须发送给从其收到单据的人(不管是受益人、指定人,还是送交人以外的其他人),除非提示人有不同的要求。5.02拒付理由的声明拒付通知应注明凭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5.03没有及时发出拒付通知a.如果没有按照备用证或本规则指明的
42、时间和方式,在拒付通知中列明不符点,就不能再对包含该不符点的该单据(包括重新提交的同一单据)提出该不符点,但是并不影响针对同一份或其它备用证下的不同提示提出该不符点。b.如果没有通知拒付或承兑或承认延迟付款责任,则开证人在到期时有义务付款。5.04逾效期的通知没有发出关于提示是在到期日以后作出的通知,并不影响因此而拒付。5.05开证人未经提示人要求而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开证人认为提示不符,并且提示人没有不同的指示,开证人可以自主决定请求申请人放弃该不符点,或者授权承付,但必须在本应发出拒付通知的合理时间内,并且不延长该期限。获得了申请人的放弃声明,并不使开证人也有义务放弃该不符点。5.06
43、经提示人要求,开证人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在收到拒付通知后,提示人要求将提示的单据转交给开证人,或请求开证人向申请人寻求放弃不符点:a.有关人员并无义务转交该不符的单据,或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b.向开证人的提示仍然受本规则约束,除非提示人明确同意可以离开本规则;及c.如果单据被转交,或向申请人提出了放弃不符点的请求,则:i.提示人就不能拒绝开证人通知他的不符点;ii.开证人没有被解除根据本规则审核提示的义务;iii.开证人没有义务放弃不符点.尽管申请人做了放弃;及iv.开证人必须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应提示人要求归还单据。如果开证人在其拒付通知后的10个营业日内没有收到这种答复或
44、要求,可以把单据退还提示人。5.07单据的处置被拒付的单据必须按提示人的合理指示加以退还、持有或处置。在拒付通知中没有表明单据处置情况,并不排除开证人用任何本可以主张的抗辩权来拒绝承付。5.08面函指示/发件函a.伴随备用证下提示的指示,在不与备用证条款、索款要求或本规则相抵触时可以作为依据。b.伴随提示的由指定人作出的陈述,在不与备用证条款或本规则相抵触时可以作为依据。c.尽管收到了指示,开证人或指定人仍可以直接向提示人付款、发出通知、归还单据或进行其它事务。d.面函中对单据不符的声明,不能解除开证人审核单证是否相符的责任。5.09申请人的异议通知a.申请人应通过迅捷的方式及时向开证人提出对
45、承付不符提示的异议。b.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单据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向开证人发出通知,说明其拒绝的不符点,则认为申请人行为为及时。c.如没有通过迅捷的方式及时发出异议通知,申请人就不能再对开证人就其收到的该单据提出任何不符点或其它单据表面可见之缺点,但不影响其对同一或不同备用证下的其它提示提出该不符点。规则6:转让、让渡及因法律规定的转让提款权利的转让6.0l请求转让提款权利当受益人请求开证人或指定人向另外一个人承付,犹如该人是受益人时,适用本部分关于提款权利转让(简称转让)的规则。6.02提款权利何时可转让a.除非明确注明,否则备用证不可转让。b.如一份备用证注明为可转让备用证,但未作进一步规定,
46、则提款权利:i.其全部金额可以不止一次被转让;ii.不可以部分转让;及iii.不可以转让,除非开证人(包括保兑人)或在备用证中具体指定的人,同意并办理受益人所要求的转让。 6.03转让条件可转让备用证的开证人或指定人无需履行转让,除非a.它确信备用证正本的存在及其真实性;及b.受益人提交或履行:i.按开证人或指定人可接受的形式提出的请求,包括转让的有效日期,及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ii.备用证正本;iii.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签名证实;iv.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授权证实:V.支付转让费用;及vi .任何其它的合理要求。6.04转让对要求提交的单据的影晌如为全部提款权利的转让,a.汇票或索款要求必须由受让受益人签署;以及b.在任何其它要求的单据中,受让受益人的名称可以代替转让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