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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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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六)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 在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时,要填写企业在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无偿提供劳务需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额。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可能会引起混淆。 (一)劳务和服务是否属于同一概念 1、增值税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劳务和服务是并列关系,在增值税政策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则包括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和适用6%税率的其他服务。 2、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里,并不区分“劳务”和“服务”,“劳务”也是“服务”,“服务”也是“劳务”。 (二)无偿提供劳务(服务)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1、增值税规定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政策中的资产是否包括“劳务”资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28号文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制定的,所以,文件所规定的“资产”是包含劳务的。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对外无偿提供劳务(服务),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缴年度发生了类似于“无偿”、“免费”为客户提供售后、技术支持、专项咨询、培训等各类服务,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都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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