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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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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货 合 同 (2016年) 甲方: 乙方: 供 货 合 同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本合同一方为 (以下称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销售汽车及零部件经营范围的有限公司,本合同另一方为 (以下称乙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生产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经营范围和资质的经济组织。 需乙方对合同产品进行提前了解和试制,在满足甲方及甲方配套主机厂众泰汽车的各项技术要求,乙方为甲方进行合同产品的批量生产和供货,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本供货合同内容,以共同履行。 第一条:订货原则 1.1 乙方根据甲方的《汽车零部件采购订单》 (以下简称《采购订单》 ) ,提供满足甲方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 1.2 乙方除满足甲方批量生产所需用量外, 还必须满足甲方售后服务所需的合同产品(包括零部件)数量。 1.3 乙方应随着甲方订货量的增加,适时提高产量并确保合同产品的质量。 第二条:订货合同 2.1 本合同采用开口订货合同和闭口订货合同。 2.2 开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根据甲方的《采购订单》确定。 2.3 闭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包装、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等。 第三条:采购订单 3.1《采购订单》是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契约性文件,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该《采购订单》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2《月份滚动计划》作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参考性文件,旨在确定乙方按此计划做好产前准备工作。 3.3 乙方在收到《采购订单》1 日内向甲方书面发出对该《采购订单》的确认结果。 不论有无异议均要对《采购订单》进行书面回复。 3.4 乙方应按《采购订单》中的要求,向甲方按交货时间、交货数量交付合同产品。 3.5 乙方对《采购订单》的任何更改,须在收到《采购订单》1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可按更改后的《采购订单》执行,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供货 4.1 乙方按《采购订单》向甲方供货时,包装物应标明合同产品的名称、图号、每箱件数、乙方单位名称和地址等。其包装物内应同时提供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其合同零部件,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损失与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2 根据甲方市场销售和生产的需要,甲方可对《采购订单》的合同产品交货时间、交货数量进行调整,由此引起乙方增加的费用,乙方应在 2 日内提出,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3 供货运输方式为根据甲方的要求送至指定地点(不超过50公里),乙方若不能满足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的要求,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为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参照“第十二条:索赔”条款执行。 4.4 甲方有权退回所有超出《采购订单》范畴内的数量或品种,未经甲方同意发出的合同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5 如合同产品交货延迟,乙方应按“第十二条:索赔”中的有关条款,承担因延迟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配件若延迟交付,未经甲方许可,甲方每天可按该批延误件总金额的 5%向乙方索赔。 4.6 乙方应保证甲方售后服务合同产品的供货(包括合同产品的零部件) ,并承诺对甲方停产的车型合同产品的持续供给,供给年限自车型停产之日起不低于十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7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售后市场缺件而引起的索赔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8 本合同产品的制造装配不允许乙方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 若有特殊情况, 部分产品需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物流管理 5.1 为保证甲方的生产需要,如无特殊条款,乙方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立储备库,储备的数量相当于甲方 5~8 个工作日(合格产品)的中间库存。甲方保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此库存的权利。 如乙方在甲方地设立储备库有实际困难须甲方代为保管, 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同时乙方应按产品总金额的 6‰向甲方支付产品代保管费用。 5.2 若甲方遇有紧急生产任务, 根据甲方要求, 乙方应以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将合同零部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双方协商解决。 5.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不断优化物流供应链, 提高供应链效率, 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物流成本。包括:优化合同产品的包装,第三方物流及同步供货、看板供货、集配供货和送件至工位等物流优化措施,以满足甲方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质量保证 6.1 乙方对交付的合同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其合同产品不断改善。 6.2 乙方应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持续维护,并积极推进ISO/TS16949:2009 质量体系的建立,在合同生效同时,持续 5 年内,乙方应通过或按照 ISO/TS16949:2009 质量体系要求来进行体系评定,并按时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审工作及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特殊行业除外) --质量体系证明:IATF 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布的证书; --相关零部件 CCC 资格证书; --关键零部件,提供有国家资质方认可的《检验报告》 。这些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审工作时如不能提供,将被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督促其遵守合同。对于长期稳定满足质量要求的乙方, 甲方将在新项目选择等方面优先考虑咨询。 6.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6.3.1 乙方承诺所供合同产品不出现与安全有关的缺陷,并对所供合同产品的安全性负全责; 乙方对因其所供合同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整车产生的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按照双方签订《供方质量保证协议》中的“十、索赔”进行索赔。 6.3.2 乙方满足甲方提出的对质量体系、产品/工序控制的要求。 6.3.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包括分供方)进行体系、过程、产品审核。 6.3.4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对供货合同产品的各种更改应积极给予响应和支持, 并按甲方的要求期限将合同产品进行更改,与甲方要求保持一致。 6.4 乙方同意随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合同产品满足质量要求和追溯要求的证据。 6.5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必须自动对产品实施封存措施,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a.体系认证机构已开出与产品/工序相关的严重不符合项; b.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出严重不符合项; c.甲方审核员到乙方现场进行审核,查出不符合项; d.供货合同产品在甲方工厂或用户处发现批量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问题时; e.乙方自己发现有批量质量隐患或重大质量隐患时。以上情形造成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按《供方质量保证协议》向乙方进行索赔。 第七条:产品验证 7.1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均应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标识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交付的合同产品应与通过甲方鉴定和验证合格的乙方工装样件质量保持一致,并随交付的合同产品按批次提交真实的质检报告。如质检报告与产品不一致, 甲方有权对该批次合同产品退货并对乙方进行警告。 7.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现场、 第三方物流中心和甲方生产现场的合同产品进行验 证。 7.3 根据“责任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甲方在诚信基础上推行乙方产品自检制和质量责任追赔制,并实行有偿验证方式。除甲方对开口合同下的配套产品正常规定批次检验免费外,其它进行的检验都将向乙方收取检验费用(包括劳务费和设备检验费等) 。最终验收取决于质量验收。只有质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才是交货数量,才能按规定付款。 7.4 乙方合同产品交货后, 由甲方进行验收。 乙方不能把甲方卸货时的签字或盖章视为最终验收。 7.5 甲方在接收合同产品后,发现合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有权以“不良品处理通知单”形式退货,并要求乙方接受更换、返修、退货、减货、停货及索赔等处理。乙方接到“不良品处理通知单”后,应立即“不良品处理通知单”的要求执行。 7.6 为维护合同产品的质量形象, 甲方有权对产权属于乙方的, 已不能进行返工、返修的合同产品进行毁,销毁前甲方将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销毁过程,并负责处理销毁后的废件,销毁废件有费用发生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以相同条件购买或更换合同零部件,以取代这些废弃件。 7.7 甲方在使用合同产品过程中出现料废, 或与图纸不符的地方, 或经抽样不合格超过甲方规定百分比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按《供方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第八条:工业产权 8.1 甲方对为其进行的设计和研究拥有完全产权,包括:图纸、产品定义、工具及模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 8.2 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图纸、工装、模型为第三方生产零件或直接销售给第三方,亦不能将合同零部件直接销售或提供给甲方经销商、维修商。如发现对市场直接销售或提供给甲方经销商、维修商,经调查属实,每次罚款二至五万元,从货款中扣除。 8.3 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工装不得有任何更改或转移。 第九条:保密原则 9.1 乙方保证遵守有关中国法律、专利、许可证、制造商标和注册样品等的法律规定,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拒绝第三方在任何地方向乙方索取有关甲方的产品、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用、甚至刑事判决所受损失及利息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要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 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所获信息泄露。 9.3 乙方已经或将要掌握的甲方的图纸资料、模型和样品均为甲方的专有财产。 9.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此而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9.5 乙方要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泄露所获得的信息。相应地,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密。 9.6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是保密的,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时候、任何情况直接或间接地公诸于众。 第十条:产地证书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甲方认为所需的产地证书及所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期 11.1 乙方对所供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项负责。 11.2 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已有的及预见到的问题,以便甲方实施有效控制,减小损失程度。 11.3 如果第三方指控安装在甲方所生产的汽车上有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参与调查、技术鉴定和技术仲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产品责任是由于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应承担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有关的一切费用。 11.4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对未达到甲方规定质量保证期的售后退还件,如确定是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关的费用。 11.5 甲方对停止供货的乙方,将冻结部分货款作为其已装车的零件(材料)或备件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担保金。此质量担保金按甲方确认的乙方合同产品质量特性等级对应提取,A 类:50 万元、B 类:30 万元、C 类:10 万元。 11.6 甲方根据汽车零部件和材料的属性,确定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第十二条:索赔 12.1 除发生不可抗力如水灾、台风等外(也应事先或事后及时通知甲方)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供货延误而影响甲方整车交付, 或因供货延误而引起甲方停产者,甲方将按下述 12.2 条款和 12.3 条款之规定向乙方索赔: 12.2 补装索赔:由于乙方供货延期未造成甲方停线,但因缺零件已影响甲方整车交付,且须事后补装乙方零件的,甲方可向乙方索赔的项目包括:补装工时费、直接或间接材料消耗及相关的损失。其中,直接间接材料消耗计算公式如下: (1)直接材料消耗:按采购价格的 120%计算(含补装工时费) ,即直接材料损失=需补装的零部件的采购价格×120%(其中 20%为管理费用) 。 (2)间接材料消耗:按采购价格的 120%计算(含补装工时费) ,即间接材料损失=间接材料的采购价格×120%(其中 20%为管理费用) 。 12.3 停产索赔:由于乙方供货延期原因造成甲方停线,索赔标准按照 1~1.2万元/小时计算。 12.4 质量索赔:按《供方质量保证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包装、搬运及周转 13.1 合同产品(含备件)从乙方到甲方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其包装和搬运应保证合同产品不受损坏、变质,保证其符合质量要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产品损坏,由乙方负责。 13.2 乙方包装物尽量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降解的材料。 13.3 乙方应有足够的合同产品周转箱 (架) , 以保证合同产品在甲方生产现场流通。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周转箱(架)所有权归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需的合同产品周转箱(架) ,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13.4 乙方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对其零部件周转箱(架)进行日常维护,保护其使用功能和整洁,对于零部件周转箱(架)的损坏责任应区别对待,属自然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方负责。 13.5 乙方因零部件周转箱(架)维护不善,影响甲方现场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改进。 13.6 乙方要配合甲方作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 13.7 乙方对合同产品(含备件)的包装(含印刷、标识、标贴) ,应符合甲方要求。 第十四条:价格与付款 14.1 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签订价格协议,随着甲方订货量的扩大及市场材料价格上/下浮500元/吨及以上后等导致成本发生变动的因素,双方应随时或定期协商合同产品的供货价格。 14.2 甲方于每月 5 日前将《产品入库单》传至乙方,作为上月交货的数量统计依据,乙方进行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根据《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在 15 日前交至甲方。若乙方对《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存有异议,可与甲方进行对帐确认。 14.3 付款周期按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执行,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实际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若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甲方。未经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 14.4 付款方式:见价格协议 14.5 若乙方不按《供方质量保证协议》之规定向甲方支付索赔金额,则甲方可以自行决定从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索赔金额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届时规定的长期(一年)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以该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乙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金额。 14.6 甲方支付任何一笔货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对该合同产品不存在任何异议或完全接受。 第十五条:期限及终止 15.1 本供货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原合同同时废止。 15.2 合同到期时,如甲、乙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供需关系自然延续。在甲方与乙方供需关系延续期间,除非因违约等原因终止本供货合同的执行或有新版本的供货合同来代替本供货合同,本供货合同一直有效。 15.3 供货合同终止包括双方合作的自然终止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后者应有合同双方的书面认可作依据。 15.4 乙方被取消供货商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 15.5 本合同自 2016 年6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1 日止执行。 15.6 本合同终止后,合同中质量和索赔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双方均同意遵守一切有可能适用于双方履行本供货合同的所有中国现行的生效的法律、法规、条例、法令、行政规章。即本供货合同及其附件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任何因本供货合同而发生的任何性质与形式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按本供货合同的相关规定谨慎、及时地处理与解决,协商不成,应诉求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生效 本供货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供货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本供货合同生效期间发生的以及在本供货合同生效期间订立但在本供货合同终止日未完全履行的《采购订单》受本供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束。 第十九条:附则 本供货合同的附件包括: A《价格协议》 B《供方质量保证协议》 附件是构成本《供货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份,与《供货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章/公章 : 合同章/公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供货合同》附件一: 价 格 协 议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甲方 公司项目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试制、生产供货,通过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在产品满足甲方的技术、质量、运输、包装等要求的条件下,对产品的供货价格(以人民币计价)达成如下协议: 1. 产品名称及价格 序号 产品编码 产品名称 台价 (含税) 单台 用量 台价 (含税) 模具分 摊金额 模具分 摊数量 备注 注:产品价格为含税到厂价 (含 17%增值税, 运保费, 包装费,不含第三方仓储费) , 产品名称及价格详单另附页。 2.价格有效期:自 2016 年 6 月 01 日起至 2017 年6 月 1 日止。 3.付款周期:合同产品经初验合格且 办理暂收手续上线月末后 90 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4.以上条款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提高众泰汽车的竞争力之目的,随着 汽车产量的扩大,及其它导致产品成本发生变动的因素,乙方应在价格上考虑做调整 5.甲方提供附件明细中的模具给乙方进行冲压,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 方: 乙方: 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税 号 : 税 号 : 合同章/公章 : 合同章/公章 :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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