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法规科2016.07.012024/5/22 周三1一、市政设施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 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2024/5/22 周三2一、市政设施1、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2、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2024/5/22 周三3一、市政设施3、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
2、、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4、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2024/5/22 周三4二、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适用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证市政设施完 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 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 理。2024/5/22 周三5三、市政设施的建设1、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县)2、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专业 规划、市政设施建设计划3、建设主体及资金来源:(
3、1)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2)法人和公民投资: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 划,并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24/5/22 周三6三、市政设施的建设4、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5、工程质量监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建设流程:建设计划 项目审查报批 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 备案2024/5/22 周三7四、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1、主体: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政府投资)产权单位(法人和公民投资)2、检查、修复:(1)检查、设置热线电话 (2)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地下管道出现 渗、漏、冒、泡 立即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在当日进行 修复 (3)
4、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 物2024/5/22 周三8四、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3、安全防护措施:(1)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用于养护、维修的专门车辆应当使用统 一标志;(2)依据城市道路、桥涵等设施的设计标准 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超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2024/5/22 周三9五、城市排水问题1、排放污水: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和技术要求与排 水设施连接排放;排水设施使用费;2、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 水处理费;3、费用缴纳:(1)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次征收排水 设施使用费;(2)不缴纳,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停止排水;2024/5
5、/22 周三10五、城市排水问题4、检测、检查:(1)水量、水质;(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国 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2024/5/22 周三11六、执法依据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 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2024/5/22 周三12六、执法依据(2)未按规定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第十三条 市政行
6、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 织养护、维修。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 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 修。2024/5/22 周三13六、执法依据(3)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第十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 道路、桥涵等设施的实际标准设置明显的 限行标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 重、超长车辆确需通过的,必须按照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2024/5/22 周三14六、执法依据(4)未经批准擅自拆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 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应 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迁建、改建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24/5/22 周三15六、执法依据(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第二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2024/5/22 周三16六、执法依据(6)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排水设施 的;(7)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8)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 雨水井的;(9)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 污水管混接的;(10)
8、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2024/5/22 周三17六、执法依据(11)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12)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13)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2024/5/22 周三18六、执法依据2、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 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 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2)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的;2024/5/22 周三19六、执法依据(3)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的;(4)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5)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2024/5/22 周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