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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卡的征管规定“卡”住了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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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卡的征管规定“卡”住了谁? 导读:企业购买预付卡,实际上是支付的预付款,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计入当期费用。那问题出现了?什么时候可以计入费用呢?小土豆认为应该在实际消费时才能计入当期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如何开具发票。 公告明确规定,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商品与服务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53号公告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冲突的,同时改变了开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的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小土豆: 53号公告规定取得预收资金,开具发票时,商品与服务的名称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企业取得发票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小土豆认为应该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企业购买预付卡,实际上是支付的预付款,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计入当期费用。那问题出现了?什么时候可以计入费用呢?小土豆认为应该在实际消费时才能计入当期费用。可是53号公告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用什么来作原始凭证呢?小土豆认为应该用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开具的消费小票。 买卡人与实际消费人不一致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商家在销售预付费卡时,往往会有促销优惠活动,53号公告出台后,这个优惠活动,企业消费者要不要参加呢?举个例子,某商场促销活动,充1万送500元,小明单位充了1万元,然后去购买办公用品。按53号公告规定,充值时取得普通发票,实际购买时不能再取得发票。如果小明直接用现金购买办公用品,商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用充值卡去购买的话,怎么抵扣进项税呢?看来,由于税务的规定,某些“便宜”是不能占的。 53号公告到底“卡”住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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