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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官方解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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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总办官方解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主要内容(一)公告适用范围为: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三)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划分标准。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骗税风险相对较低的有一定资产的企业。即:企业上年末

2、的净资产大于其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额。(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较高。即:能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生过违反退税规定的行为等。(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1)新办出口企业。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月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业务。(2)出口业务不连续或未按规定申报退税。即: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

3、以上未申报退税。(3)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4)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情况不严重,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5)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3.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1)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2)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退(免)税相关资料。(3)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且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4)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5)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6)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另外,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

4、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4.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标准为: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四)明确了根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差别化管理的措施。1.在申报方面,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且申报退税时,仅提供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无需提供原始凭证,但原始凭证应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仍需在“单证齐、信息齐”的前提下,提供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申报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需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2.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1)对该类

5、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国税机关受理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审批并办理退税,事后再进行复核。(2)在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可优先为该类企业办理,以及可通过提供绿色办税通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对该类出口企业的服务。(3)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为: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

6、,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3)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1)对该类企业的申报的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为: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

7、核办理出口退税。(3)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4)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3)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

8、,方可办理退(免)税。(4)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5)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6)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五)明确了国税机关对不同管理类别出口企业的风险防控措施。1.国税机关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2.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可按规定实施保全措施。(六)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七)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工作程序。(八)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结果的告知期限及公开范围。(九)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并明确了调整的情形和方法。二、公告的执行时间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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