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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商场开具发票但未当场交付消费者-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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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开具发票但未当场交付消费者,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处罚 问:家电商场低价销售空调,消费者支付了现金,但商场告诉消费者发票已经开具,但是为了避免厂家指控低价倾销,15天之后才能交付发票,否则不卖空调。请问商场的这一做法是否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的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及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但是对于开具后应当在何时交付消费者,未按时交付的法律后果,《发票管理办法》并未作出规定。因为发票的开具属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但发票的交付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当事人合同自由的范畴,不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由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就是发票,也未规定未立即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合同的角度来讲,交付发票属于出卖方的合同附随义务,从商业惯例来讲,消费者支付了款项后,经营者就应当出具发票,包括开具和交付。如果经营者在收取货款后未开具发票,而在15天之后开具发票,则其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属于未按时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罚。如果经营者收取货款后即已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只是未立即交付给消费者,则其行为并未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处罚;如果经营者在出卖空调前已经事先声明15天后才能交付发票,则15天后交付发票属于合同条款之一,如果消费者仍然购买,则认为双方对于发票的交付时间达成了合意。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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