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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还是错误-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发放-并非一定截止到5月31日.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82302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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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区还是错误,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发放,并非一定截止到5月31日话说小编思考这个问题,还是挺有趣的,但也是基本上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我们先来看看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总结如下:(1)必须还是可以比如2016年度汇算清缴,依照34号公告,汇算清缴前发放的,是“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儿是准予,并不是“必须”,因此看你们是有利还是不利,

2、来选择是不是延伸到次年5月31日。(2)是不是可以部分选择有的人士在操作时,比如4月30日申报,那只能统计到4月30日发放的,并不知道5月31日,此时是部分“准予”,行不行呢?小编认为这也没有办法啊,不然都等到5月31日,税务机关的系统能受得了吗。比如有的服务机构凭着客户的一个“声明”,说5月31日前发多少多少,最后又没有发,这个责任是谁的?(3)发放的是不是限于汇算清缴年度计提的工资34号公告说得清楚: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这儿是说的预提汇缴年度,那比如2015年及以前年计提的,2017年5月31日前发放的,还认不认可呢?依照文件规定是不能认可。但是不认可又如何分得清呢?有时还真不知钱是归哪一堆的!小编认为还是予以认可为好,汇缴年度都认可了,之前的更应认可。如果认为发放之前年度的只有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这也太奇怪了一个口径,更是考验我们财税人员智力的一个问题。但是明确的讲,有的税务机关已要求是只认可汇缴年度计提的,这个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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