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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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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发布,进一步扩大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围,给纳税人又送来了”温暖”.如今免征范围有了新变化,那到底是哪里变化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一起听听广州地税工作人员的介绍.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读关键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 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 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 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缴费人提问 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 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 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 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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