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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经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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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代理经销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地: 制造商: 代理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制造商、代理人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制造商方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经销制造商研发制造的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合约:第一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1.经双方友好协商,制造商愿意委任代理人作为在_销售其产品的独家经销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2.同意将下列产品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省_市(区)。 第二条:制造商和代理人的职责: 1.制造商责任: (1)自费向代理人提供新

2、产品的样品,每种样品为2-3个。 (2)同意代理人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制造商的网站,并表明其独家经销的身份。 (3)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制造商如获得专利产品的注册、或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均须立即向代理人提供。 (4)制造商必须将希望与其建立商业关系的境内新客户转给代理人。 (5)不断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和资料。2.代理人经销责任:(1)自费维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切实地为甲方推销产品。(2)向制造商提供一个由制造商认可的银行为结算银行。3.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

3、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协议之外或无关的业务事项。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1.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有权利不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2.代理人是所在地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制造商和代理人纯属制造和代理关系。本协议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越权的一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4.本协议所称的产品,系指制造商所制造的产品。5.制造商

4、必须向代理人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最优惠的价格即必须低于正常贸易的价格。6.发生在双方间的每一笔交易,双方均须受到合同的约束。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刊登广告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收回应付货款。通常销售运营的开支应由代理人负担。 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一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反

5、馈信息。 第八条:正当竞争: 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在制造商未同意的情况下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 2.购买和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时,不得损害制造商的利益。3.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

6、造商。 3.若由此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损失,则另一方有追索泄漏商业秘密一方的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1.经销权:制造商给予代理人在所在范围内以独家出口并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2.专营权:除代理人外,制造商不得再委任范围内的其它公司或个人为其经销商和代理商。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

7、代理人可建议制造商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 第十五条:现金反点: 1.月度反点:代理人以每月从制造商购得产品总价值金额的百分比来做为反还现金。(货币以人民币计算)(月度日期按当月的实际天数计算) (1)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5*元以下(不含5*元),还总价值金额的1%现金。 (2)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5*元-2*元(不含2*元),还总价值金额的2%现金。 (3)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2*元-1*元(不含1*元),还总价值金额的3%现金。 (4)月度购货总价值金额1*元以上,还总价值金额的4%现金。 2.季度反点:代理人以每季度从制造商购得产品总价值金额的百分比来做为还现金。(货币

8、以人民币计算)(季度日期按每年4个季度每季度3个月的实际天数计算) (1)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5*元以下(不含5*元),反还总价值金额的1%现金。 (2)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5*元-2*元(不含2*元),还总价值金额的2%现金。 (3)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2*元-5*元(不含5*元),还总价值金额的3%现金。 (4)季度购货总价值金额5*元以上,还总价值金额的4%现金。 3.年度反点:代理人以每年从制造商购得产品总价值金额的百分比来做为还现金。(货币以人民币计算)(年度日期按当年的实际天数计算) (1)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3*元以下(不含3*元),还总价值金额的1%现金。 (2)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3*

9、元-5*元(不含5*元),还总价值金额的2%现金。 (3)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5*元-1*元(不含1*元),还总价值金额的4%现金。 (4)年度购货总价值金额1*元以上,还总价值金额的8%现金。 第十六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代理人也可以按第十二条规定拒绝。 第十七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现金点的计算方法

10、: 现金点以代理人从制造商月度和季度或年度的实际进货总额决定。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出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不纳入现金点之内。 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代理人没支付全部货款,制造商将冻结月度和季度或年度现金点的计算,直至货款完全支付。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月度和季度或年度应向代理人说明点现金数额和付反点现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月度和季度或年度规定时间10天内支付点现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

11、: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 1.协议由_年_月_日开始,至_年_月_日终止。 2.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期满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期满后的下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 1.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有关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2.不可抗力: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到力所不能及的事由,以致全部或部份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则可在下列范围内免除其责任。如: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击、台风、旋风

12、、疫病、爆炸、机械事故、战争、暴乱、制裁、劳工纠纷或政府的政策性行为,或其它的确实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但一方必须将得到政府或有关机构证明的不可抗力原因的书面通知,以最快的速度送达另一方并直至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知时为止。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 第二十六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七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

13、式为准。 第二十九条:禁止转让: 1.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2.协议文本以中文文字书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将于所约定的时间生效。 3.双方签定本协议时不得涂改,不得加入手写补充条款。 4.签字时用黑色碳素墨水。 5.协议签字生效后,如有补充条款需双方协商后,补写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二条:仲裁: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纠正。如若违约一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户 名: 户 名: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代 表: 代 表: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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