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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大连地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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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连地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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