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委机关材料核实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材料核实标准和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海委机关各项材料物资核实管理,保护多种材料物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各项材料采购资金,发挥材料效益,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海委机关各项任务完成过程中所采购和储存多种材料物资,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工具、器具、备品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等(不包含办公用具)核实管理。包含使用多种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款、其它单位转缴入款、自有资金、多种捐款和借款等购置材料物资,和接收外单位实物捐赠、无偿调拨等实物转入形成库存材料核实管理。第二章 材料采购入库第三条 各部门为完成各项事业任务所需材料物资,应尽可能从现有库存中处理,因库存不足或其它原
2、因确需采购,应首先落实资金起源,并编制请购汇报(或海委签报),办理对应审批手续,经同意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购置活动。请购汇报(或海委签报)应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对材料用途和对所需材料特殊要求等做出说明。同时,应经储存、财务和其它相关部门签字。对于没有落实资金起源或未办理审批手续和采购手续不完备购置活动,财务部门不得受理。对于单位价值较低、需求量大、采购相对频繁材料物资,由使用部门按年度编制采购计划,经同意后,在计划额度内由财务部门监督实施,日常购货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 各部门大宗采购业务,应和供方签署经济协议,所签订协议应经海委协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条件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
3、要求实施。第五条 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对所采购材料物资验收工作,验收由保管、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对于未办理验收手续采购业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对应价款结算。大宗材料物资验收应编制验收汇报,并经全部参与验收人员签字。验收过程中应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和品质、性能等进行审查,并和定购协议、供方发票相查对,对于发觉问题应统计于验收汇报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三章 材料储存第六条 储存部门对于验收合格材料物资应立即入库,并结合材料特点合理储存、分类码放,同时定时检验库存材料保管情况,以确保库存材料性能、品质。第七条 储存部门应设专员负责材料收发保管,登记材料保管账簿,保管人员对所保管材料实物安全负责
4、。材料保管人员要严格实施材料各项收发手续,同时定时对库存材料进行实物盘点,并和财务部门查对,对于查对不符要查明原因,经同意后,做出对应处理。第八条 储存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材料卡片,立即登记多种库存材料增减变动情况。第九条 储存人员应熟悉多种库存材料物资情况。发觉不需用、不适用和毁损变质材料物资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第十条 储存部门要不停完善各项材料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提升对库存材料物资管理水平。第四章 材料使用第十一条 各项库存材料物资出库要办理对应领用手续,经收发双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二条 依据实际需要使用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库存多种材料物资进行调拨时,应编制材料出库单
5、或调拨单,经同意后,到储存部门办剪发运手续,材料调拨后应经收货方签收。第十三条 因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造成库存材料降低,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汇报,并查明标准,属于经管人员责任,由经管人员负责赔偿。储存部门对因毁损报废等原所以使用性能受到影响库存材料和其它不需用、不适用库存材料,要提出处理意见,立即申请清理,清理变卖过程中形成变价收入要立即交财务部门按相关要求处理。第十四条 各材料使用部门对于已领未用多出材料物资和业务进行过程中形成材料物资要立即办理退(交)库手续。第五章 材料核实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办理材料物资出入库业务要立即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业务量大可由保管部门凭出入库凭证进行汇总)。财
6、务部门对收到多种收发料凭证要认真审核,依据审核无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册。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材料核实账册(或辅助账册)核实多种材料物资收发情况。材料明细分类帐应序时逐笔登记多种材料增减变动情况,并定时和总账查对。对于品种多、单位价值低、收发频繁多种材料物资,经同意,能够采取实物盘存制核实材料发出数量。第十七条 材料核实根据采购过程中发生实际成本计价,材料入账价值包含买价、运杂费和税金等。采购过程中发生现金折扣和材料储存费用不计入材料成本。第十八条 多种材料物资发出根据优异先出法确定其发出成本。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定时和材料储存部门查对账册,并参与库存材料物资盘点。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监督库存材料处理情况,对材料变价收入立即入账,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帐务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它单位代为储存材料物资应视同自管材料进行核实,并和对方签署仓储保管协议,同时认真监督协议推行情况、立即和对方查对材料储存情况。代其它单位储存材料物资应建立代管材料备查登记簿,并加强实物管理,定时和对方查对相符。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海委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