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废旧物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第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以上规定可知,纳税人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废旧发票不得按照以往的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从事废旧物资销售的企业应该按照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已失效政策回顾:
2007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6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规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除外)。《通知》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该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扣除率计算抵扣。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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