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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政策的探讨
市场经济中,合伙企业与公司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新《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前,民商法多以责任形态区分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者多为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者多为公司。此种界分产生了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同的税法命运:公司为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合伙企业法》明确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伙企业类型,意味着以责任形态来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企业形态的竞争在民商法上日渐“公平”。
与此同时,新《合伙企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从民商法的角度确立了合伙企业的非法人地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的角度重申了该原则,似乎体现了民商法和税法的某种默契。果真如此?合伙企业的现行所得税制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确定。
而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将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归属于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法命运与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直接挂钩:“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表面而言,现行合伙企业税制十分科学,但是否真的如此呢?税法介入后,合伙企业的民商法命运是否还如立法者所期望的那般?本文运用比较法和文献分析法研究,致力于检讨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并提出我们的方案。
一、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创新与制度困惑
(一)合伙企业之民商法创新
(二)揭开合伙企业税法适用之面纱
二、合伙企业税制的域外回顾
合伙,目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绝大多数国家都至少认可两种形式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某些责任是有限的。在许多国家中,有多于上述两种形式的其他形式的合伙企业存在,针对这些特殊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的企业法中,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而在另一些国家的企业法中则没有。这些直接影响着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税制。
(一)两种基本的课税模式
(二)表象之后的模式选择
三、中国合伙企业税制的检讨与可能方案
(一)合伙企业税制的中国变迁
1.财税[2000]91号之前的合伙企业税制
(二)合伙企业税制之检讨
1.财税[2000]91号:不堪负重
(三)可能的解决方案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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