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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制度思考2010.9.20-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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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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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嘉兴电大
法学
完善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
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制度思考
沈飞
邱水根
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一、 题目:
完善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制度思考
二、 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本论文从基层司法机构在社区矫正的矫正制度方面着手,实现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掌控、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思路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上的优化。
三、 主要技术指标:
社区矫正、制度、完善.
四、 进度与要求:
6月25日参加动员会,与指导教师见面
6月27日-7月30日确定题目,填写任务书
7月1日—9月20日论文写作修改
10月10日论文答辩
五、 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1]徐祖华,《社区矫正实务》,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11-200页
[2]杨文杰 吴卫民 张映,《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思考》,浙江,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政府,1-9页
[3]林红,《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广东,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6页
[4]《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浙江,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2008年5月,40-93页
[5]肖君拥,《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北京,研究出版社,2009年3月,117—138页
[6]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10—15页
[7]张建明,《社区矫正林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20-50页
[8]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5-90页
学习中心: 嘉兴电大 班 级: 005309404
专 业: 法学 学 生: 沈飞
指导教师: 邱水根
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尚属于试行阶段,鉴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几个地区试点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决定对社区矫正问题进行研究,而在诸多问题中管理机构的设定与运作问题成为诸多问题中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浙江省特别是嘉兴市南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为完善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进行一些制度性思考,并希望通过完善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制度,促进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社区的大力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机构;制度;社区服刑人员
目录
摘要…………………………………………………………………………………I
目录…………………………………………………………………………………II
第一章、社区矫正概述………………………………………………………………1
1.1社区矫正的内涵…………………………………………………………………1
1.1.1社区矫正的含义………………………………………………………………1
1。1。2社区矫正的流程………………………………………………………………2
1.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5
1。3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5
第二章、我国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以浙江省为例…………………………………………………………………………………7
2。1当前浙江省社区矫正的基层司法机构介绍……………………………………7
2。2当前浙江省社区矫正的基层司法机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介绍………………7
2.2.1社区矫正工作制度……………………………………………………………7
2.2.2加(扣)分细则………………………………………………………………11
2。2.3奖惩……………………………………………………………………………12
第三章、目前我国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浙江省为例……………………………………………………………………15
第四章、完善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制度思考……18
参考文献……………………………………………………………………………22
致谢…………………………………………………………………………………23
23
第一章 社区矫正概述
1.1社区矫正的内涵
1。1.1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七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七年的试点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3]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社区矫正是我国近年来在刑罚制度领域影响较大的一个改革试点项目.该试点若能成功,将会推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推动国家和地方社区矫正立法的颁布。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从2002 年8 月上海率先起步,到现在虽已进入了第8 个年头,但至今仍然没有较好解决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问题。
1。1.2社区矫正的流程
根据社区矫正的含义,一般来说,社区矫正包括衔接和执行两大流程,现用图表示如下:[5]
矫正衔接
社区服刑人员
法律文书
登记
1. 判决书或复印件
2. 起诉书副本
3. 执行通知书
4. 结案登记表
5. 出监鉴定表
6. 出所鉴定表
7. 假释裁定书
8.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9. 具保书
10.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⑸暂予监外执行
⑷假释
⑶剥夺政治权利
⑵缓刑
⑴管制
⑴⑵⑶⑷⑸移交时办理登记或矫正对象报至时办理登 记
矫 正 执 行
办理登记时进行谈话,告知权利、义、宣布各项规定
矫正对象人手一册
矫正对象人手一档
根据矫正对象具体情况运用多种知识综合分析后有针对性制定
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原工作单位、居(村)委会等签订
对有 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指定项目,时间每月 不少于12小时
内容
形式
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
个
别
教育、集
体
教育、培训、实
践
活
动
等
心理测试、制定方案、实施矫正
谈话教育
发放须知
建档
制定方案
签订协议
公益劳动
学习教育
心理矫正
考核奖惩
管理监督
上报奖励处罚名单
按季进行综合评议,请检查机关派员参加同时做出书面鉴定
按月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
矫正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 施
建立日常考核制度
保外就医罪犯还必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思想和活动情 况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须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矫正解除
因减刑提前解除
收监执行
重新犯罪、有余漏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死亡
移交档案区司法局
期满对象谈话填表
上报期满鉴定表
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
图1 社区矫正流程图
矫正衔接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接收和档案的登记,矫正执行包括建立档案、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和矫正解除几部分.一般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必须在法律文书齐全之后才进行,之前只能让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而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无法立即开展.
1.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1.3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所适用的5类罪犯放在社会上,对社会的安定因素还是有影响的,由于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 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七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七年的试点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8]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 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 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 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坚持专群结合,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 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坚持从实际出发, 分类指导,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 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7]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章 我国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以浙江省为例
2。1当前浙江省社区矫正的基层司法机构介绍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造一方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1、区专设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为成员单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2、各镇乡、街道专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财统办、民政办(社会事务办)、经发办(劳动保障站)、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3、各社区(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社区(村)书记或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治保主任、责任民警、调解主任、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民兵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等组成;治保主任具体负责本社区(村)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由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社区)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组成.
2.2当前浙江省社区矫正的基层司法机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介绍
2.2。1社区矫正工作制度[6]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其各项制度的设立是必不可少的:
一。例会制度
1、工作目标:健全党委、政府负责,政法综治协调,司法行政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各级矫正组织网络建设,促进该项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
2、会议内容: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各具体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参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全体和有关人员.
4、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底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5、认真做好会议的记录和签到工作。
二.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案的规定及上级要求,各单位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1、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中间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重要活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把握不准的事项。
2、方法:电话或书面请示报告;有重大和特殊情况要随时请示报告.若采用电话请示报告的,同时要在1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3、受文和批准机关:省、市、县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机关.
4、责任追究:凡上述事项未经请示,擅自行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社区服刑人员中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统计分析制度
从实记录,认真准确地填写各种报表。
1、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审签报告。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学习培训制度
为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真悔改,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成为守法公民。
2、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方法: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罪行、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3、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入教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矫正、解矫教育等,具体内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并建立教育工作台账各查。
5、社区矫正培训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确定专人(信息员)负责定期信息报送工作。
六.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规定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矫正工作档案。社区服刑人员档案要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保管。司法所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2、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假释证明书、执行通知书;
(2)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登记表;
(3)社区服刑人员阶段考核材料;
(4)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5)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6)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矫正活动的材料;
(7)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8)依法解除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期满通知书;
(9)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3、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重要资料。
七.情况通报制度
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定期进行网上交流,有重大政策出台或者突发事件发生(相关人员)就立刻相互电话通报,随时通报.社区矫正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八。走访制度
在社区服刑人员向司法所报到后2星期内对已报到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情况摸底,保证社区服刑人员的掌握情况是较新的!
争取做到五访三谈!
“五访”是指: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做好首访,在第一时间向他们宣传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参与社区矫正的权利和义务;对家庭出现矛盾纠纷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经常访,帮助他们实现家庭和睦;对生活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重点访,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家属发生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特别访,在他们忧心之时送上一份关怀;在重大节日前,对社区服刑人员要展开一次普遍访,提醒他们在节日中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三谈"是指:与社区服刑人员直接面对面地谈谈想法,通过语言的交流和互动,及时掌控他们的内心世界,发现有心理偏差的,及时实施必要的心理矫正干预;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谈谈帮教的话,家属应当支持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与社区服刑人员的邻居和单位同事谈谈表现的话,通过旁人的第三只眼睛,客观地了解他们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思想和行为变化。
九.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激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和司法奖励.反之,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犯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惩处.
2。2。2加(扣)分细则[4]
根据综合考核情况,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月考核等级.社区矫正对象的月考核等级分为优等、良好、一般、差四个级别。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扣分且当月累计加分3分以上的,为优等;当月无扣分的,为良好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3分以下的,为一般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5分以上的,为差等级。下面为加(扣)分细则:
(一)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加分: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2个月月考核为优秀或连续3个月月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加3分。
(2)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分.
(3)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分。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
(5)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8分。
(6)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分。
(7)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分。
(8)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
(二)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1)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一次性扣10分。
(2)未经请假离开规定区域的,一次扣2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3)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一次扣2分.
(4)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一次扣1分。
(5)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3分。
(6)每月未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1分。
(7)每半月未按规定电话报到的,一次扣0。5分.
(8)每月未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1分.
(9)对待思想汇报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扣1分.
(10)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扣1分.
(11)不遵守学习和活动现场纪律的,扣1分。
(12)参加学习、活动后未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0。5分。
(1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扣2分。
(1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1分。
(15)故意损坏设备、工具的,扣2分。
(16)违章作业的,扣1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加扣1-3分。
(17)每月累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的,每缺1小时扣1分。
(18)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
(三)在实际工作中遇有确需加(扣)分而本办法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加(扣)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
2.2。3奖惩
被判处管制、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4]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一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
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等,参照《浙江省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纪要》(浙高法[2002]188号)规定办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处分为: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服刑人员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年度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惩结果应当向社区服刑人员公开.社区服刑人员对奖惩结果有意见,可以在3日内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在5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诉当事人。社区服刑人员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三章 目前我国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浙江省为例
2003 年7 月两院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街道、乡镇司法所确立为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并确认了“两个主体"的试点方针,即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担当日常“工作主体",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逐步过渡到通过立法形式确认公安派出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职责,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通过司法所)承担对社区矫正的管理。这种机构设置模式从表象上看有其优点:一方面利用基层司法所具有贴近社区、面向群众的优势,有利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刑事执行一体化原则,有利于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顺利衔接,从而有利于整合相关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当然客观上也拓展和加强了司法所的职能。但是,由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理论和实践层面都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2]
1。 它忽视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性质。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根据监狱机关的决定,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将其生效的或正在继续生效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它是国家刑罚权在社区内加以实现的活动.故社区矫正是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在社区中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而司法所不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和功能,它主要承担非执法任务,与执法任务混在一起影响刑罚执行功能的发挥,不符合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
2. 它忽视了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内容及其丰富,不仅需要社会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刑罚执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它不是司法所的人员简单组合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培训、考核与严格的聘用选拔程序来科学、合理地配置。另外,目前司法所队伍存在着人员少、兼职多、不稳定、素质差的问题,有的司法所没有专职人员,由民政员、农技员、信访员或综治办工作人员兼任;即便是所谓的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也因兼职过多(有的甚至身兼五、六职),从而造成专职不专。因此,将社区矫正这一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刑事执法活动单单交由司法所来承担,实在是难负重任.
3. 它忽视了效率原则。一个机构设置的好坏,效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在两院两部的《通知》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这虽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有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出现多头指挥、多头检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力、效率低下的问题,在许多试点省市,就存在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服刑人员托管的问题。综上所述,两院两部《通知》中确定基层司法所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弊端丛生,不符合国际上有关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的共性。
现针对主要的几点问题进行一个描述:
1、在很多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中,都会碰到法律文书接收迟的问题,法律文书接收迟,就会影响社区矫正的开展。
2、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属于辅助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没有太多权力,必然会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轻则语言上进行辱骂,重则不服从社区矫正规定,甚至违反规定,主要原因就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太大的权力,社区服刑人员不听从指挥。
3、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没法做到随时随地掌控,因为社区服刑人员是放在社会上,他们具有太多自由,社区工作人员一个月只有几天和他们见面,曾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集中教育课上还在听课,第二天就去了别的地方,而且还再犯新罪,一些犯赌博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更加容易重新犯罪,所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掌握它们的行踪也是很有必要的.
4、社区矫正台帐太多,涉及面太广,但是有部分台帐重复,比如社区矫正有月度小结和思想汇报,普管对象每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和月度小结,二级宽管对象每两月写一次思想汇报,月度小结还是每个月要写,一级宽管是每个季度(三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月度小结照样每个月要写,但是社区矫正思想汇报和月度小结的内容其实并没有太大区别,这样做其实社区矫正的分级制度并没有落实.
5、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现有工作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几乎没有心理矫治等方面知识,心理矫治几乎无法正式开展,这就需要从别的部门(如医院、心理辅导师)人员中寻找助手。
第四章 完善我国基层司法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制度思考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 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 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 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坚持专群结合,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 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坚持从实际出发, 分类指导,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 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鉴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管理机构的设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应尽快改变目前这种社区矫正的管理模式,通过认真的总结和充分的论证,并吸收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有益经验,重新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并尽快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在重新构建管理机构前,有必要先明确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以利于达成共识。经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2]
1. 政法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目前我们基本上形成了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批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司法行政承担执行的格局。我国在1983 年以前,监狱劳教工作是由公安机关管理,到1983 年,中央决定将公安部门分管的监狱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目的是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管理。当时,由于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和执行比例很低,因此,没有考虑到将这一部分的刑罚执行任务一并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仍然由公安机关来管理。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流于形式,监管不力。而且,将行刑权交由有侦查权的同一机关行使,两个独立的程序合而为一,也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按照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原则,应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交由统一的、独立的、具有刑事执法权的机构来行使,符合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也是大多数国家运作的规律。
2。 坚持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既然社区矫正是一项执法工作,因此必须要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应该明确,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刑罚执行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它比监狱的管理任务更艰巨和复杂。监狱是在一个封闭的场所对服刑人进行管理和改造,而社区矫正是在一个开放的社区中对服刑人进行监督管理,并需要通过自身的或利用社会的资源对他们进行矫治、改造和服务,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各国都设有专门的而不是兼职的机构来进行管理,我国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鉴于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心理矫正,所以必须在全市范围内配备几名专业的心理学家(医生)辅助社区矫正工作。
3. 与监狱行刑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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