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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地税: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对政策执行中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处理: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不再进行备案。
二、在备案方式选择上,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网络备案或纸质备案。《公告》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选择网络备案的,应登陆省国税、地税网站网上办税平台办理。企业通过网络备案的,应对《公告》规定附报的备案资料,采取拍照、扫描等方式将电子资料传送至网上办税平台,纸质备案资料不再报送税务机关,但企业应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形式将受理结果告知企业。
企业选择纸质备案的,应携带相关附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收后,对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告知受理结果。
三、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企业备案提供的资料以《公告》规定为准,安徽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对企业存在未备案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已经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行对照相关优惠条件,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办理补充备案。如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公告》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且未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该公告适用于2015年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 起草目的
确保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上位法的一致,实现税收执法依据一体化和规范化,同时对总局文件中授权省局规定的条款予以明确。
二、起草依据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一条规定:“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规定:”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此外,相关政策的解读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也是《公告》起草的重要依据。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据《办法》授权对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各地执行上出现偏差;针对纳税人在备案中可能出现的情形,结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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