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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公告解读-限售股那点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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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53号公告解读:限售股那点事(2) 1、金融商品的征税逻辑Q:对金融商品征税的法律依据? A: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商品买卖纳税人范围从金融保险业扩大到了一般企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Q: 财税〔2002〕191号)不是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吗?A:上市前叫股权,上市后叫股票,股票不是股权。2、征税逻辑存在的缺陷(1)金融商品包括股票,源自国税发〔2002〕9号文,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是金融保险企业。因为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第三条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注意:这个起源很重要。(2)金融保险企业买卖的股票是不包括限售股的。原因是:我国银行法规禁止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1986年的《银行管理条例》、1995年的《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就是说,银行只能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买卖差价。因此,原营业税条例(征税范围直接定义为有价证券)及后续规范性文件中对股票转让的定义是不包括限售股的。新营业税条例虽然将纳税人范围扩大到一般企业,但对金融商品征税的实体规则并未将限售股包括在内。写到这里,小易想到了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说。白马不是马吗?白马当然是马,但公孙龙坚持说白马非马。公孙龙错了吗?其实没错。因为公孙龙所说的非是不等于的意思。辩论者的重点聚焦在了白马是不是马的争论中,而忽略了公孙龙所说的非的定义。此非非彼非。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53号公告解读:限售股那点事(1) 53号公告解读:限售股那点事(3)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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