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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允许扣除-应提供什么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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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允许扣除,应提供什么证据? 问 我公司于2010年投资100万元注册了一家全资子公司,经营建材生意.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从2015年开始已经停止经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这家子公司破产清算,我公司做长期股权损失处理.请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某科技张功美 答:(一)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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