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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但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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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短信、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但是.【导读】: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等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具体案件中,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等早已大量在案件中进行使用,但是这些电子证据,由于背后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确认,若相对方否认,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因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若想在庭审中依法被采信,需要至少做到以下两点:1、聊天的人是谁?即首先要确认聊天、发送邮件的对象是谁,若连对方的身份都不能确认,这些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通俗的讲就是QQ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微博等到底归谁所有。2、记录应

2、进行公证保全。由于电子证据易被删除、修改等特点,聊天记录等应进行公证保全,经公证获得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大于非经公证获得的电子证据。公证取证是指各方当事人为了以后诉讼的需要,请求公证机关通过公证的方式,预先将某项证据确定下来的方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公证保全为收集保全因特网上的电子证据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基于公证机关的特殊性质和中立地位,我国法律对公证的证据承认其预决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外不得推翻。延伸阅读: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

3、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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