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1.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2.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九条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