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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4574-2022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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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CS C 75B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 65/T 45742022重大事故隐患认定通则General rules fbr the identification of hidden dangers of major accidents2022-10-10 发布 2022-12-09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65/T 45742022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认定原则和程序.24.1 原则.24.2 单位认定重大事故隐患.24.3 监管部门认定重大事故隐患.24.3.1监管部门认定程序.24.3.2意见形

2、成和专家组组成.24.3.3 听取意见.25认定方法.1.35.1判定隐患类型.35.1.1 物的危险状态.35.1.2人的不安全行为.,.35.1.3 管理上的缺陷.35.2 判定隐患后果.35.3评估风险.35.4认定重大事故隐患.35.5不应认定重大事故隐患.36 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46.1建设项目.46.2超能力生产.46.3 淘汰落后工艺设备.46.4极度危害.46.5人员不符合条件.T.46.6综合因素重大事故隐患.46.6.1 综合判定要素.46.6.2 综合判定规则.56.6.3 综合判定步骤.5IDB 65/T 45742022刖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

3、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归口并组织实施。一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宏安平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 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新疆玖安劳动安全评价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依诺、舒建军、王鹏娟、何勇、杨翔、肖勋琛、马平、热娜艾尔肯。对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宏安平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文件的修改意见,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

4、理厅(乌鲁木齐市湖州路1799号)、乌鲁木 齐宏安平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0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乌鲁木齐市湖州路17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系电话:0991-5093135;传真:0991-5093152;邮编:830011乌鲁木齐宏安平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991-5850357;传真:0991-5850357;邮编:8300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H250;邮编:830004IIDB 65/T 4

5、5742022重大事故隐患认定通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原则和程序、认定方法、直接认定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人员聚集场所重大 事故隐患的认定。本文件不适用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一GB/T

6、3300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Z/T 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事故 accident在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活动中突然发生、违反人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者永久停止,或者迫使之前 存在的状态发生暂时或者永久性改变的事件。3.2生产安全事故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损坏设备实 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者永远中止 的意外事件。3.3事故隐患 hidden danger-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7、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4重大事故隐患 hidden dangers of major accidents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1DB 65/T 457420223.5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公共基础设施、人员聚集场所的管理者(以下统称“单位”)。4认定原则和程序4.1原则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4.2 单位认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下列程序:a).现场检查。组织不少于3人的

8、安全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取得相关场所、设施、人员等的影 像和义字资料,并进行科学验证;b)集体讨论。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集体讨论,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应记录。参 与集体讨论的人数不应少于3人,其中:1)至少1人为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结论性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的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同意;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与结论性意见不一致的,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意见。4.3 监管部门认定重大事故隐患4.3.1 监管部门认定程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下列程序:a)现场检查。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9、,取得相关场所、设施、设 备、人员等的影像和文字资料。检查过程应当以适当方式全过程记录;b)直接认定。执法检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直 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c)分析认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按本文件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有困难的,应当组成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4.3.2意见形成和专家组组成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析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结论性认定意见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 同意;专家组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中:a)至少1名专家的专业背景与单位生产经营性质相关;

10、b)至少1名专家为地州市及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c)至少1名专家具有中级或者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4.3.3听取意见应听取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DB 65/T 457420225认定方法5.1 判定隐患类型.5.1.1 物的危险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判定,参见GB/T 6441相关要求。5.1.2 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判定,参见GB/T 6441的相关要求。5.1.3 管理上的缺陷分类如下:a)管理者未履行职责。是指单位各级管理者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单,/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b)制度缺失。是指单位没有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要求建立的安

11、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明确规定;c)制度缺陷。是指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漏洞、不完善;d)制度执行不到位。是指单位管理者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过程中不及时、不到位;e)没有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是指作业过程缺少必要的操作规程予以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有漏洞、不合理;_f)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是指单位生产经营流程、布局和工业构件、建筑物、加械设备、仪器 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存在问题;g)教育培训不够。是指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致使从业人 员缺乏或不懂操作技术知识;h)以劳动组织不合理。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12、安排使用劳动力的形式、方法和措施存在问题;i)?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j)没有或者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5.2 判定隐患后果设想隐患引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5.3评估风险判断现有管控措施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结合隐患引发事故的后果,评估风险大小。5.4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执法检查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5不应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重大事故隐患:a)可以立即改正的;b)因标准修订引起的,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DB 65/T 45742022c)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13、、设施依法进行了安全技术论证,并已采 取相应技术措施;d)不足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6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6.1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a)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冶金煤气等建设项目,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b):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依法经设计审查;c)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d)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依法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2 超能力生产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单位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

14、生产的,应当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3 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应当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4 极度危害依据GBZ/T 230相关规定存在极度危害物质的场所,无通风、有毒物质控制设施或者设施不能保持 正常运转的,应当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5 人员不符合条件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 人员数,占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数超过20%的,应当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6综合因素重大事故隐患6.6.1综合判定要素6.6.1,1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a)总平面布置不

15、符合GB 50187的相关要求;b)生产厂房或者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c)建筑物改变用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或者这些措施不能满足新用途的安全生 产技术保障要求。6.6.1.2安全疏散与应急救援安全疏散与应急救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a)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4DB 65/T 45742022b)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c)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d)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GB/T 29639的相关要求,或者预案规定的应急保障措施不能保 证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e)未按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规模较小未建立专职

16、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未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f)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配备的器材、设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环境条件不相 适应,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保证正常运转。6.6.1.3安全管理6.6.1.3.1安全管理存在5.1.3规定的情形之一。6.6.1.3.2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a)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 合规定要求;b)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c)未按GB/T 33000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d)重大危险源未制定落实

17、安全监控、防范措施,或者安全监控防范措施不足以保证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运行。6.6.2综合判定规则依照6.6.3规定的判定步骤,符合下列规则之一的,执法检查组应当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a)存在GBZ/T 230标准中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物质的单位,存在6.6.1规定要素2条及以上;b)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单位,存在6.6.1规定要素3条及以上;c)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单位,存在6.6.1规定要素4条及以上;d)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存在6.6.1规定要素5条及以上。6.6.3综合判定步骤综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遵循下列步骤:a)确定单位、场所的性质和从业人员数;b)确定单位是否存在6.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条数;c)对照5.5的规定进行复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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