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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的会计和税法无差异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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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的会计和税法无差异处理 一提起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人们马上想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能否找到一种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不违背税法相关规定的处理方法?本文通过案例简要介绍如下。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试运转取得产品100件,该产品成本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100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试运转产生的产品可采用直接销售(借记“银行存款”)或转为库存商品(借记“库存商品”)两种处理方法。 采用直接销售(借记“银行存款”),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80000=20000(元)。 如果会计处理时,先转为库存商品,再对外销售处理,就不会存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 1.试车形成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在建工程 80000。 2.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当期企业销售试车形成的产品的会计利润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都等于销售收入(100000)-销售成本(80000)=20000(元),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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