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遗失分情况该如何处理问:我公司开给我们的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途中遗失,客户最终没有取得。如果该发票超过了三个月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如果该发票没有超过三个月认证期限,又该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开给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途中遗失,客户最终没有取得,属于上述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
3、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上述操作是应以该发票未超过认证期限为前提的,如果超过认证期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建议企业在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后,及时按照上述1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