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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4566-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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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10.01CCS p 00B65新 疆维吾 尔自治 区地方 标 准DB 65/T 4566202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br office buliding maintenance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2022-10-10 发布 2022-12-09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65/T 45662022目 次前言.HI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维修原则.45职责.45.1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45.2 自治区财政厅.45.3 使用单位.46

2、维修范围.47检查和维修方式.48项目管理.58.1 总体流程.58.2 规划管理.68.3 项目申报及审批.78.4 项目招投标.88.5 项目实施.98.6 竣工验收.98.7 项目档案归档.98.8 监督检查.99维修费用控制.1010 专项维修.1010.1 总体要求.1010.2 承重系统.1010.3 围护系统.1010.4 装饰装修.1110,5 给水排水系统.1110.6 供暖系统.1110.7 通风与空调系统.1210.8 电气系统.1210.9 电梯系统.1310.10消防系统.1310.11建筑智能化系统.1310.1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1410.13办公区附属设

3、施.1410.14 综合维修.14附录A(资料性)维修费用控制.15IDB 65/T 45662022附录B(规范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的检查评定内容.16B.1承重系统.16B.2围护系统.17B.3装饰装修系统.17B.4 给排水系统.18B.5 供暖系统.19B.6 通风与空调系统.20B.7 电气系统.21B.8 电梯系统.23B.9 消防系统.23B.10 建筑智能化系统.25B.1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25B.12办公区附属设施.25附录C(规范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类别确定标准.27C.1承重系统.27C.2 围护系统.27C.3装饰装修系统.27C.4 给排水系统.2

4、9C.5供暖系统.29C.6 通风与空调系统.30C.7 电气系统.31C.8 电梯系统.31C.9消防系统.32C.10 建筑智能化系统.32C.1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33C.12办公区附属设施.33参考文献.34IIDB 65/T 45662022,刖 5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文明、李明飞、邓国建、刘众、杨方远、王苏勤、张隆年、热娜艾尔肯、胡小明、

5、马平。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天山区和平北路12号)、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368 97 00;传真:099卜2381343;邮编:83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 18 7 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IIIDB 65/T 4566202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原则、职责、维修范围、检查与维修方式、项

6、目管理、维修费用控制、专项维修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 58 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GB 7 58 8.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2部分: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检验GB/T 10058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电梯试验方法GB/T

7、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 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8713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7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 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T 20900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GB 21240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447 4.1乘运质量测量第1部分:电梯GB/T 24475电梯远程报警系统GB/T 24476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物联网的技术规范GB/T 24477适用于残疾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GB/T 24804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8

8、05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GB/T 25194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5856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6465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8621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3967 3.3住宅和楼宇电子系统(HBES)及楼宇自动化和控制系统(BAGS)第3部分:电气安 全要求GB/T 50002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05木结构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1DB 65/T 45662022GB 50010混凝土结

9、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6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165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GB 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310

11、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4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年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7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 5055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9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02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12、计规范GB 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4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CECS 77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2DB 65/T 45662022CECS 146碳纤维片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7年版)CECS 195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ECS 196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2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T 29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附条文说明)JGJ/T 53房屋渗漏

13、修缮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10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1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12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附条文说明)JGJ/T 12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T 132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 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155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7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

14、J/T 177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12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21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230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T 235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T 279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T 317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T/CECS 199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 267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 53号 3

15、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办公用房 office building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3.3维修 maintenance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活动。DB 65/T 456620223.4日常维修 routine maintenance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适用性为目的的

16、修复或者日常养护。3,5大中维修 large and medium maintenance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 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 容。4维修原则办公用房维修,应在保证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使用功能、宜遵循节能降碳、节水、节材、环保的原 则,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安全适用、简朴、经济。依据国家和地 方现行建筑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5职责5.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5.1.1 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17、制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5.1.2 受理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申请并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报自治区财政 厅审定。5.1.3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安排,下达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投资计划。5.1.4 对维修项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5.2 自治区财政厅5.2.1对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维修项目预算资金进行审核。5.2.2 拨付维修项目专项资金。5.2.3 对维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专项审核,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5.3 使用单位5.3.1 负责办公用房的检查评定和日常维修,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资金。5.3.2 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18、提出大中维修申请。5.3.3按照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组织实施大中维修。6维修范围6.1 范围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空调、电气、电梯、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等分系统的维修。6.2 技术业务用房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6.3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可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7检查和维修方式4DB 65/T 456620227.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检查一般分为以下方式:a)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 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应由使用单位指派受过相关专业

19、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 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b)综合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 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或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综合检查应在日常检 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使用单位按要求对消防设施等安全相关设施进行定期检查。7.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分为以下方式:a)日常维修: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可由使用单位组织日常维修,针对检查结果进行 报备处理;b)大申维修:对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有安全隐患的

20、,应进行大中维修,可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意见,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分为 以下方式:1)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大中维修;2)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综合评定出全系统的大中维修。8项目管理8.1 总体流程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流程见图1。5DB 65/T 456620228.2 规划管理8.2.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定期组织编制一次维修规 划,维修规划管理流程如图2所示:接受I确定实地I 编制I征求财政报请自治n 协调)整理I编制-核验-维修|T厅等-区政-安排一H规划维修规划维修计划府审资金落实部门计划单位计

21、划I批意见_ _ _I图2办公用房维修规划管理流程6DB 65/T 456620228.2.2符合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维修规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 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规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规划。8.2.3需要维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编制维修规划,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a)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b)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c)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安排计划;d)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e)-其他资料。8.2.4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维修项目

22、进行实地查勘,并对项目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8.2.5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 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维修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维 修规划的大中型或整体维修项目,不应安排资金进行维修。8.3项目申报及审批8.3.1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书面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下 一年度的维修项目申请。8.3.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流程如图3所示:项目单位向管理局提出项目申请管理局审核资料以及现场核实(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不予同意维Z Ii 是 项目单位编制项

23、目 是吃:口要)iM实施方案和投资概 求?/(预)算报管理局书面审 查由管理局组织 专家评审是否通过?第三方评审报告(或财政评审报 告)申请项目立项I 批复文件图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审批流程图8.3.3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扑匕。7DB 65/T 45662022其中县(处)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审批情况应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审 批立项的项目,不应擅自组织实施。8.3.4 根据办公用房实际,使用单位需要维修且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应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并提供以下资

24、料:a)维修申请文件,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联系方式等;b)资金到位证明:财政预算文件或资金到账证明;c)租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和租用合同。8.3.5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及程序如下:a)是否符合办公用房维修规划;b)资金是否落实;c)租用办公用房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d)现场核实维修项目内容。8.3.6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项目单位,要求如下:a)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同意维修;b)符合要求的,同意维修并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或以上深

25、度)、投资概(预)算。8.3.7 获准维修的单位准备好有关资料后,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 料:a)立项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资金来源、计划工期、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 议、联系方式等;b)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概(预)算。8.3.8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a)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实施方案;b)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该项目概(预)算评审意见;c)收到概(预)算评审意见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论7个工作日内办理立项批 复。8.3.9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增加或调整建设内容的

26、,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报自治区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立项,要求如下:a)项目单位委托原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 调整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调整的投资规模超立项10%及以上的,项目单 位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清单,并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b)项目单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应附调整立项论证报告、超10%的投 资评审意见、资金到位证明等;c)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专家评审。若评审通过,7个工作日内

27、办理调 整立项的批复。8.3.10 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不宜拆分;除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的,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12个月。8.4项目招投标8.4.1 项目单位应按立项批复确定的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不应改变立项批复招标方式。8.4.2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投标审查、监督,项目招投标方式应统一按国家工程项目8DB 65/T 45662022招投标规定和采购法规定的要求执行。8.4.3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按相关规定对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28、纠正。8.4.4 中标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将中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等)、评 标专家抽取名单、中标公示、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有关资料向本级机关 事务主管部门报备。8.4.5 中标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将施工合同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备。8.4.6 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公开招投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8.5 项目实施8.5.1 项目实施过程中,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监督,要求如下:a)发现违反立项批复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及时纠正;b)跨年度的项目,督促使用单位提供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c)已完工的项目,督促使用单

29、位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司、工程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8.5.2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单位依照监理法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办公用房维修工程的每个 分部、分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体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8.6 竣工验收8.6.1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书面函请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验收。要求如下:a)未验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b)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8.6.2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要求如下:a)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有关单位应

30、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可延长1个月;b)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15 B内委托审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 行审计;c)-审计完成后,使用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d)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8.7 项目档案归档8.7.1项目获准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项目纳入数据库,建立该项目档案并进行全程跟踪监 督。8.7.2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 等

31、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8.7.3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项目完整档案,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存档。8.8 监督检查8.8.1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8.8.2项目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中介评审、中介审计等单 位和人员,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首次应记录在案并督促纠正,再次则纳入黑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和 9DB 65/T 45662022人员3年内不应参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有关项目。8.8.3有违法行为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9维修费用控制9.1对于全面修复的

32、大修,费用控制参见附录A中A.1中相关要求。9.2 对于局部修复的中修,费用控制参见附录A中A.2相关要求。9.3 对于微损或小故障修复的日常小修,使用单位按实际情况自行备案。10 专项维修10.1总体要求10.1.1 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使用单位在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确定维修类别。10.1.2 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维修检查与评定内容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10.1.3 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10.1.4国家强制执行或提倡的节能减排的工程应在大中维修中统筹安排。10.1.5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重要和特殊重要建筑

33、物的界定按照GB 50223中的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规定执行。10.2承重系统10.2.1办公用房承重系统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两部分,主体结构类型可分为砌体结构、混凝土结 构、钢结构、砖木结构。10.2.2承重系统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部位或构件进行 更换或修复等。10.2.3承重系统的大中型维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围护(承重)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隔震支座及阻尼器更换。砌体结构墙体加固宜采用高延性复合材料进 行加固。10.2.4承重系统的大中维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及施工单位实施,根据维修目的、现场

34、及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方法。承重系统大中维修的后续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10.2.5承重系统维修、加固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GB 50550的规定执行。10.2.6承重系统维修、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应按照GB 50068、GB 50007、GB 50003、GB 50010、GB 50017、GB 50005、GB/T 50476、GB 50202、GB 50203、GB 50204、GB 50205、GB 50206 GB 50550、GB 50223、GB 50292、GB 50023、JGJ 123、GB 50702、GB 50367、CECS 77、GB/T 50165、JGJ 11

35、6 GB 50843、JGJ/T 279、CECS 146 的规定执行。10.3围护系统10.3.1围护系统包括地下防水、楼地面防水、非承重墙体、外墙、屋面、外窗、玻璃幕墙等。10.3.2围护系统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 的密封等。10.3.3围护系统大中型维修,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 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和防火性能做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10.3.4围护系统维修可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维修工程应由专业机构设计和 施工。10DB 65/T 4566202210

36、.3.5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应按照CECS 195、CECS 196 T/CECS 199.GB 50108、GB 50176、GB 50207、GB 50208、GB 50345、GB 50550、GB 50693、JGJ/T 53、JGJ 155、JGJ 230、JGJ/T 212、JGJ/T 235、JGJ/T 317 的规定执行。10.4装饰装修10.4.1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设计、施工质量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应符合表1的要求。建筑装饰装修 的使用年限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表1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序号子分部名称最低使用年限1抹灰工程

37、12年2门窗工程12年3吊顶工程6年4轻质隔墙工程12年5饰面板安装工程12年6饰面砖粘贴工程12年7幕墙工程12年8涂饰工程6年9裱糊与软包工程6年10细部工程6年11地面工程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 面工程12年;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 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年;地毯3年10.4.2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大中型维修,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 等设计文件。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要求相协调。10.4.3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GB 50325的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GB 50209和GB 50210的规定

38、和设计要求。10.4.4装饰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10.4.5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方案设计、施工,应按照GB 50037GB 50209GB 50210GB 50222、GB 50300、GB 50352、JGJ/T 29、JGJ 102、JGJ 103、JGJ 113.JGJ 126、JGJ 133、JGJ 214 的规定 执行。10.5给水排水系统10.5.1给排水系统大中维修包括下列内容:a)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b)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或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c)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具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10.5.2 给排

39、水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消防、卫生、环 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3 经大中维修的给水排水系统,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节水的效率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10.6供暖系统11DB 65/T 4566202210.6.1供暖系统大中维修包括下列内容:a)供暖系统中热源包括:锅炉、空气源热泵、电锅炉蓄热罐等;换热站包括:换热器、循环水 泵、补水泵、水箱水处理、配电自控、管道及附件等;供热管网系统及用户室内末端采暖系统 等;b)按系统更换散热设备、管材、配件等;c)对独立子系统进

40、行更新、改造;或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d)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进行改造;e)对公建供暖系统应增设楼栋热计量装置、室温控制器、电动调节阀等,可实现分室按需调温的 节能效果。10.6.2经大中维修的供暖系统,其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10.6.3供暖子系统中热源锅炉、空气源热泵、电锅炉蓄热罐、换热站等承压设备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规程的规定。10.6.4供暖系统日常维修、大中维修的设计、施工,应按照GB/T 18713、GB 50189、GB 50242、GB 50

41、364、GB/T 50378、GB 5041K GB 50736、JGJ 26、JGJ/T129、JGJ 176 的规定执行。10.7通风与空调系统10.7.1通风与空调系统包括冷源、热源系统(包括地源热泵系统、冷水处理设备、分体式空调或多联 机、换热站、冷却塔等)、输送系统(空调水系统、空调风系统、变制冷剂流量系统)末端处理系统(集 中式空调系统、分散式空调系统、净化空调系统、风机盘管系统、全新风系统和送回风系统、电热风幕、分体式空调等)各类调节阀类和送回风口等附件和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10.7.2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优先考虑依靠调试手段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 状况及使用

42、效果,避免浪费:10.7.3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评定结果,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10.7.4应由专业人员使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进行系统调试;10.7.5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10.7.6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 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7.7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 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严禁 采用国家淘汰型产品。10.7.8通风与空调系

43、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宜不低于15年。10.7.9两次维修的时间间隔:a)中修:与前次中修、大修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6年、且不应少于4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 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b)大修:与前次大修或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10.7.10通风与空调系统维修、改造或更新的设计、施工,应按照GB 19210、GB 50243、GB 50411、GB 50736、GB 5073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维修和更换技术说明的 规定执行。10,8 电气系统10.8.1 电气系统包括变配

44、电室、供电干线、动力、照明、备用和不间断电源、防雷及接地、室外电气12DB 65/T 45662022等子系统,不包括由市政供给电力的电源部分。10.8.2 电气系统检查、维修前,应以原设计、施工、历次大修以及日常维修等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为依 据,对照工程实际核对其符合性。若档案已缺失,应实测补齐。10.8.3大中型维修及增加用电容量的部分,应进行设计计算,做好文件存档。大中型维修施工应有书 面记录并存档。10.8.4 电气系统大中维修包括下列内容:a)变配电室:主要设备(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熔断器等)进行修理、更换安装;b)供电干线:包括增大供电干线导电截面积、老化处理、局部或全部更换等;c

45、)动力系统:配电箱、电缆及部分管路进行更换安装或敷设;d)照明系统:配电箱、电缆、灯具等小电器及部分管路进行扩容、安装或敷设;e)备用及不间断电源系统:配电箱、电缆、箱内电池进行安装或敷设;f)防雷及接地:对接闪器或引下线更新安装或敷设,对接地装置补设接地桩;g)选用当前节能、节电、效率高的电气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10.8.5 经大中维修的电气系统,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10.8.6电气系统维修和验收的电气安全按GB/T 3967 3.3的规定执行。10.9 电梯系统10.9.1 电梯系统包括通道、机房、井道、底坑、曳引系统、传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等。10.9.2 电梯维修

46、包括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和更新等服务。10.9.3 根据第三方检查或安全评定结果确定电梯施工类别,应由设备制造商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9.4 电梯设备维修活动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任何不正常的情况 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10.9.5 电梯更新工程验收应按电梯维修和更新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更新后的电梯应符合GB/T 7 58 8.1、GB/T 7 58 8.2 的要求。10.9.6电梯维修和验收中电气安全按GB/T 3967 3.3的规定执行。10.9.7 若电梯产品制造商对其电

47、梯产品的修理有特殊要求,除执行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其产品维护说 明书和电梯修理协议的特殊要求。10.9.8 除应执行现行设计、施工、检验规范,遵守电梯设备随机文件中有关检查修理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 GB/T 7024、GB/T 7 58 8.1、GB/T 7588.2、GB/T 10058、GB/T 10059、GB/T 10060.GB 16899、GB/T 18775、GB/T 20900、GB 21240、GB/T 24474、GB/T 24475、GB/T 24476、GB/T 24477、GB/T 24804、GB/T 24805、GB/T 25194、GB/T 25856、GB/T

48、 26465、GB/T 28621、GB 50310 等标准的规定。10.10消防系统10.10.1 消防系统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 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与防火卷帘等子系统。10.10.2消防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最大使用年限。10.10.3大中维修中的整体改造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10.11建 筑智能化系统10.11.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信息设施、信息化应用、公共安全、建筑 设备管理等子系统构成。10.11.1.2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除综合布线系统为15年外,其他系统为8年。13DB

49、 65/T 4566202210.11.1.3 新建和更新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及其子系统6年内不宜进行更新改造。10.11.1.4维修和验收应符合GB/T 3967 3.3的规定执行10.11.1.5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在检 查与评定、维修与验收时应遵守国家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具有涉密资质的单位完成。10.1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10.12.1.1 办公用房中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建筑围护结构系统节能、建筑设备节能、太阳 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雨水回收处理系统以及地源热泵等。10.12.1.2 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节能与可

50、再生能源项目大中维修,宜与其他相关系统大中维修同时进 行安排并达到当前节能标准的要求。10.12.1.3 经大中维修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其设备的主要零件使用寿命。10.12.1.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各子系统的维修、更新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GB 55015、现行国 家相关标准以及新疆地方标准。10.13办公区附属设施10.13.1 办公区附属设施包括管网、地下车库等。10.13.2 办公区管网包括室外给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供冷管网、室外电力管道以及室外消 防管道。办公区管网的维修可参照给排水系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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