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1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
2、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第2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第3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
3、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第二节 日常教育第4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第5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第6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第7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
4、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8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10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第11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5、第12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第13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14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
6、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第15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