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会计核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含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托投资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租赁企业、财务企业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以连续、正常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汇报。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六个月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六个月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六个月度、季度和月度均称
2、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六个月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金融企业,能够选定其中一个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不过编报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置中国金融企业向中国报送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会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遵照以下基础标准: (一)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应其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该根据交易或事项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实,不应该仅仅根据它们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实依据。 (三)金融企业
3、提供会计信息应该能够反应其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 (四)金融企业会计核实方法前后各期应该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需变更,应该将变更内容和理由、变更累积影响数,和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该根据要求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实,会计指标应该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立即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清楚明了,便于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通常当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全部应该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通常不属
4、于当 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该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实时,收入和其成本、费用应该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和和其相关成本、费用,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确定。 (十)金融企业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该根据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该根据本制度要求计提对应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 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遵照谨慎性标准,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凡支出效益仅和本会计年度相关,应该作为收益性支
5、出;凡支出效益和多个会计年度相关,应该作为资 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应该遵照关键性标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汇报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定关键会计事项,必需根据要求会计方 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汇报中给予充足披露;对于次要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定前提下,可合适简化处理。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该依据相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在 不违反本制度前提下,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适合于本企业会计核实措施。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
6、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关键分为流动资产、长久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久贷款。 第一节 流 动 资 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资产。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流动资产,关键包含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 业、贴现、应 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确保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款项
7、,和按吸收存款一定百分比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等 ,包含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用户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置债券等,根据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利息和其它应收取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置债券面值等和 适用利率计算并确定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
8、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还未收到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多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金融企业应收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确保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要求交存确保金,包含交易确保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确保金、存出共同海损确保金、存出其它确保金等。存出确保金应按实际存 出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出1年
9、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剩下期限不满1年(含1 年)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该根据清算日买入时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含买入时成交价款和交纳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和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收委托代剪发行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该根据承销协议要求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收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要求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资金。
10、买入返售证券应该根据实际支付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出1年(含1年)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该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等 ,应该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实,不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利息,应该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 ”除外。 3.金融企
11、业应该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 4.处理短期投资时,应该将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和实际取得价款等差额,确定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 贷 款 第十二条 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 付息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关键包含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久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发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多种 贷款,包含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确保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金 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1年期(含1年)以内贷款也包含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根据贷款本金和适用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
12、款人金 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多种贷 款。 (三)长久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多种贷款。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放中长久贷款核实,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本息分别核实。金融企业发放中长久贷款,应该根据实际贷出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该根据贷款本金和适用利率计算应收取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 利息进行核实。 (二)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实。 (三)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实。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正当方法筹集资金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负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 供资金,由金融
13、企业(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剪发放、监督使用并帮助收回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负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 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手续费,按收入确定条件给予确定。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实。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 收回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 独核实。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给予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 后,再收到还款则确定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金
14、融企业发放贷款应该在期末按本制度要求计提贷款损失准 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该分别列示。 第三节 长 期 投 资 第十五条 长久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投资,包含持有时间准备超 过1年(不含1 年)多种股权性质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它债权投资和其它长久投资。 长久投资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长久股权投资应该根据以下要求核实: (一)长久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根据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长久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还未领取现金股利,
15、按实 际支付价款减去已宣告但还未领取现金股利后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经过行政划拨方法取得长久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长久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方法取得长久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久股权投资核实,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久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成本法核实;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含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久股权投资应该采 用权益法核实。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它单位投资占
16、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 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该采取权益法核实。金融企业对其它单位 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它单位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含有重大影响,应该采取成本法核实。 (三)采取成本法核实时,除追加投资(比如,将应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 收回投资外,长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通常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 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取权益法核实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依据投资企业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变动,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取权益法核实时,初始投资成
17、本和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之间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时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协议要求了投资期限,按投资期限摊销。协议没有要求投 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出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之间差额,按不超出 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之间差额,按不低于10 年期限摊销。 2.采取权益法核实时,应该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受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份额(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不属于投资企业净 利润除外),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降低投资
18、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定被投资单位发 生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假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收益分享额超出未确定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出未确定亏损分担额 金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确定投资损益时,应该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全部者权益其它变 动,也应该依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久股权投资核实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该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账 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9、,初始投资成本和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要求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降低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含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该中止采取权益法核实,改按成本法核实,并按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投资成本。其后,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部分,作为新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标,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久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成本和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价值作为长久投资新投资成本 。拟处理长久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理时按处理长久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
20、理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账面价值和实际取得价款等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长久债权投资应该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核实: (一)长久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长久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假如所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金额较小,能够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久债权投资应该根据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长久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相关税费,和债券面值之间差额,作
21、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溢 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定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能够采取直线法,也能够采取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企业债券金融企业,可转换企业债券在购置和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通常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 ,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现金后余额,作为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理长久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价款和长久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长久投资应该在期末时根据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 第四节 固 定 资 产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含有以下特征有形资产: (一)
22、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二)使用年限超出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 ,制订适合于 本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实依据。 金融企业制订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该编制成册,并根据管理权限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 理)会议或类似机构同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送相关各方立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相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
23、备置于金融企 业所在地相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估计净残值、估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该根据上述 程序,经同意后报送相关各方立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实。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成本入账。取得时 成本包含买 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和为使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需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成本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假如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
24、有单独标价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百分比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假如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百分比等于或小于30% ,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包含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因为改建、
25、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 生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收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法取得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收捐赠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要求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按以下次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量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按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
26、价值。 3.如受赠系旧固定资产,根据上述方法确定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量价值损耗后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固定资产,按以下要求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量价值损耗后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按该项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同意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账面价值加上发生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还应该包含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
27、准备多种物资,应该根据实际支付 买价、增值税 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根据多种专题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实。 工程完工后剩下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实际成本 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工程物资,减去保险企业、过失人赔偿部分后差额,工程项目还未完工,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标成本;工程已经完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建 筑工程、安装 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金融企业,应该根
28、据工程项目标性质分项核实。 在建工程应该根据实际发生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实。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自营工程,应该根据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 机械施工费等 计量;采取出包工程方法金融企业,根据应该支付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所安装设备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在建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 发生净支出 ,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试运转过程中形成、能够对外销售产品,其发生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 售收入或按估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在建工
29、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 残料价值和过 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款后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工程成本;如为很原因造成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所建造固定资产已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还未 办理完工决算 ,应该自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量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相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 办理了完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
30、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 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完工决算手续,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费用处理。假如在年 度内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应该根据估量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完工决算手续后,再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 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 (三)按要求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土地。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消耗方法,合理地确定固 定资产估计 使用年限和估计净残值,并
31、依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它原因,选择合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能够采取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所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应该依据调整后价值,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收捐赠旧固定资产,应该根据要求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估计尚可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和所选择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通常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 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降低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
32、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应提折旧总 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估计净残值;假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该扣除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和固定资产相关后续支出,假如使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 益超出了原先估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升,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出该固定资产可 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和固定资产相关后续支出,应该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因为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所以发生固定资产 清理净损益,
33、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该定时或最少每十二个月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 、毁损固定资产,应该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并依据金融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成。盘盈固定 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以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还未经同意,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汇报时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假如其后同意处理金额和已 处理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标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 金融
34、企业对固定资产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 ,全部应该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该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实。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应该在期末时根据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减项反应。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她人、或为 管理目标而持 有、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长久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识别无形资产和不可识别无形资产。可识别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识别 无形资产
35、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商誉,和未满足无形资产确定条件其它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 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收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面价值作为实 际成本。 (三)接收捐赠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要求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按以下次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
36、存在活跃市场,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市场价格估量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按该接收捐赠无形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按依 法取得时发生 注册费、聘用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实际成本。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取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 金融企业无形资产应该自取适当月起在估计使用
37、年限内分期 平均摊销,计 入损益。如估计使用年限超出了相关协议要求受益年限或法律要求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以下标正确定: (一)协议要求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要求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协议要求受益年限; (二)协议没有要求受益年限但法律要求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法律要求有效年限; (三)协议要求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要求了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假如协议没有要求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要求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 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还未开发或 建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实,并按本制度要求期限分期摊销。金融
38、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和该项无形资产账 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应该根据本制度相关收入确定标正确定所取得租金收入;同时,确定出租无形资产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无形资产应该根据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 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其它资产,如 长久待摊费用、存出资本确保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久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 项费用,包
39、含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该由本期负担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 长久待摊费用处理。 长久待摊费用应该单独核实,在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该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二者孰短期限内平均摊销;其它长久待摊 费用应该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委托其它单位发行股票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余额,从发行股票溢价中不够抵销,或无溢价,若金额较小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久待摊费用,在不超出2年期限内平均 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全部筹建期间所发生费用,先在长久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
40、计入开始经营当月损益。 假如长久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该将还未摊销该项目标摊余 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确保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要求百分比缴存、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确保金。存出资本确保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 ,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贷款本金和已确定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实。 抵债资产处理时,假如取得处理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假如取得处理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 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过程中
41、发生费用,从处理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该根据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该根据实际支付金额入账,并按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 资 产 减 值 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该定时或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 行检验,依据谨 慎性标准,合理地估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损失,对可能发生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该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合适地利用了谨慎性标准设置秘密准备,应该作为重大会计差错给予更正,并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说明事项性质、调整金额,和对金融企业财务
42、情况、经营结果影响。 第四十六条 金融企业短期投资应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 本部分,应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金融企业在采取短期投资成本和市价孰低计价时,能够依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假如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准备。 从事证券业务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该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 保费等,但不 包含贷款应收利息)可收回性,并估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对估计可能发生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方法由金融企业自
43、行确定。金融企业应该制订计提坏账 准备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范围、提取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百分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相关各方立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时,应该依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实际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给予合理估量。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 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难等造成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和3年以上应收款项),下列多种情况不能全 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应收款项; (二
44、)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和关联方发生应收款项; (四)其它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该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含保户质押贷款和 委托贷款,下 同)可收回性,并估计可能产生贷款损失。对估计可能产生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依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贷款本息偿还情况、抵押品市价、担保 人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原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含专题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题准备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立即、足额计提;具体百分比由金融企业依据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特 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
45、发放贷款计提准备,具体百分比由金融企业依据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其核销贷款损失准备给予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资产,是指金融企业负担风险和损失贷款(含抵押、质押、确保、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 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负担对外还款责任国外贷款,包含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该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负担风险委托贷款等,不计提
46、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该在期末对长久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 进行检验。 假如因为市价连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恶化,造成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该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假如因为技术陈旧、损坏、长久闲置等原因,造成其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假如因为新技术产生等原因,造成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销售净价和预期从该资产连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理中形成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之中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 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资产处理费用后余额。 长久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
47、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 对有市价长久投资能够依据下列迹象判定是否应该计提减值 准备: (一)市价连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连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理、清算或出现其它不能连续经营迹象。 第五十一条 对无市价长久投资能够依据下列迹象判定是否应该计提减 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政治或法律环境改变,如税收、贸易等法规颁布或修订,可能造成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给商品或提供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改变,从而造成被投资单位财务情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改变,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造成财务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理、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 假如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该计提 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固定资产,应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久闲置不用,在可预见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固定资产; (二)因为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固定资产; (三)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 金融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