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2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关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3、小额贷款企业相关政策通知74、中国银监会相关印发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暂行要求通知105、财政部相关小额贷款企业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通知146、财政部相关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措施通知297、财政部相关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措施(修订版)通知36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意见45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措施通知4810、相关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暂行管理措施
2、通知5611、相关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登记管理试行措施通知6512、相关深入做好小额贷款企业经营情况上报工作通知6913、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材料申报指导7114、相关小额贷款企业变更事项相关要求通知7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域,改善农村地域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企业试点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企业性质小额
3、贷款企业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资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小额贷款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企业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小额贷款企业应实施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小额贷款企业设置 小额贷款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
4、或股份。小额贷款企业股东需符正当定人数要求。有限责任企业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置;股份应有2-200名提议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提议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起源应真实正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提议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股份,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总额10%。申请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另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
5、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企业应有符合要求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需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工作人员。出资设置小额贷款企业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应无犯罪统计和不良信用统计。小额贷款企业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三、小额贷款企业资金起源小额贷款企业关键资金起源为股东缴纳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出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小额贷款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出资本净额50%。融入资金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企业和对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
6、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企业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立即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企业融资使用情况。四、小额贷款企业资金利用小额贷款企业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标准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标准,激励小额贷款企业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用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资本净额5%。在此标准内,能够参考小额贷款企业所在地经济情况和人均G
7、DP水平,制订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小额贷款企业根据市场化标准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出司法部门要求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0.9倍,具体浮动幅度根据市场标准自主确定。相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协议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标准下依法协商确定。五、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通常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并愿意负担小额贷款企业风险处理责任,方可在本省(区、市)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企业试点。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提议人承诺制度,企业股东应和小额贷款企业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企业章程,参与管理并负担风险。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企业法
8、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权责关系,制订稳健有效议事规则、决议程序和内审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有效性。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验业务步骤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统计和全方面反应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审慎规范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正确进行资产分类,充足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一直保持在100%以上,全方面覆盖风险。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企业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
9、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需时应向社会披露。小额贷款企业应接收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处理,需要由处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企业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企业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企业应定时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10、。六、小额贷款企业终止小额贷款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包含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企业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解散。小额贷款企业解散,依据企业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据相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统计,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根据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导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七、其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亲密配合当地政府,发明性地开展工作
11、,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工作政策宣传。同时,主动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对小额贷款企业及其用户进行相关培训。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根据中国企业法、中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关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企业相关政策通知银发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2、,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来,部分省市县及县以下地域试点设置了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企业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善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主动作用。为确保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连续发展,愈加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相关政策通知以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要求,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13、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实施。经同意创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村镇银行,除按要求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在“21129其它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实村镇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实村镇银行划来财政存款。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同意吸收存款机构
14、,其存款利率实施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贷款利率实施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根据贷款定价标准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而且符合司法部门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要求,按时正确真实地报备相关利率。三、支付清算管理含有条件四类机构能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村镇银行能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企业可自主选择银行业
15、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它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通知(银办发54号)相关要求,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立案。刻制汇票专用
16、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同意、含有承制公章资格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格式、内容和刻制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求办理。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企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四、会计管理四类机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相关事宜通知(银发72号)要求,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
17、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它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根据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立即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受现在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法逐层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六、征信管理含有条件四类机构能够按要求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标准,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制订对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收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18、七、现金管理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现金,预防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用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要认真查对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实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用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在认真查对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同时,应该留存该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四类机构应该根据中国反洗钱相关要求逐笔统计和保留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现金收支统计。八、风险监管四类机构要制订完备规章制度,主动完善企业治理结
19、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要求,对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企业监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和相关政策要求,亲密协作配合,依法推行职责,主动激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标,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停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连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金融服务。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中国人民银行
20、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觉新情况、新问题,请立即汇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国银监会相关印发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暂行要求通知银监发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暂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暂行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工作,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
21、导意见等,制订本暂行要求。第二条 本暂行要求适适用于根据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域设置小额贷款企业。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企业须符合指导意见审慎经营要求。第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要求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企业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情况
22、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清楚,治理目标科学,考评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2含有完备有效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步骤和各操作步骤,且实施到位。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统计和纳税统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连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正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百分比标准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
23、部贷款余额百分比均不低于60%。7单一用户贷款余额不得超出资本净额5,单一集团用户贷款余额不得超出资本净额10。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出总资产10。(三)已确定符合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提议人。(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同时对其企业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五)未设村镇银行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域小额贷款企业标准上优先改制。(六)银监会要求其它审慎性条件。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第五条 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应该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置村镇银行提议人应该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提议人、小额贷款企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第六条
24、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置村镇银行筹建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相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相关工作。第七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用含有资质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专题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标准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定,签定净资产确定书,并依据小额贷款企业股东(大)会经过净资产处理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理。第九条 拟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提议人,其资质、持
25、股百分比等必需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对不愿意作为提议人、不符合村镇银行提议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第十条 相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置村镇银行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和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出3个月。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清产核资汇报、管理情况专题审计汇
26、报;(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汇报;(四)净资产确定书及分配汇报;(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提议人书面申明;(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七)小额贷款企业设置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其它材料。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要求材料。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要求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批复文件后,要立即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企业并注销营业执照,
27、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中国银监会相关加强村镇银行监管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连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暂行要求未尽事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要求实施。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可依据本暂行要求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暂行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相关小额贷款企业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8、通知财金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企业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企业从事信贷业务,实施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措施(修订版)(财金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措施(财金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要求推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企业稳健经营和发展。
29、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职权第三章财务风险第四章资金筹集第五章资产营运第六章成本、费用第七章收益、分配第八章重组、清算第九章财务信息第十章罚则第十一章附则 已经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企业、担保企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
30、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它金融企业参考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该依据本规则要求,和本身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置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利用计划、估计、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评、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应经营情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连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应该在要求职责范围内依法推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职责。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
31、0日内,应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实、章程等文件复印件。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置分支机构,和关键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该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一致,纳税时应该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六条财政部门推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实施本规则和其它财务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情况,监督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三)加强金融企业财
32、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定;(五)制订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常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实施并督促经营者实施国家相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要求;(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财务管理权限;(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理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酬劳、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33、;(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评,决定聘用或解聘财务责任人;(六)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社会审计和资产评定等业务社会中介机构;(七)根据章程要求,行使其它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能够经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法,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金融企业按要求能够向其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根据要求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实施国家相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要求;(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立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估计,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评;(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理重大资
34、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实施国家相关职员劳动酬劳和劳动保护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员正当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汇报;(九)提请聘用或解聘财务责任人;(十)配合相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定和监督检验;(十一)根据章程要求,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要求,行使其它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第九条金融企业应该依据本规则要求,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包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方法,和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
35、负担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该建立规范有效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和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关键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要求数额;从事证券业务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要求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该根据保障相关各方利益、确保支付能力、实现连续经营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控制资产负债百分比,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资金。从事银行业务金融企业,应按要求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20提取资本确保金,存
36、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金融企业,负债和净资产百分比应满足要求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该定时或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底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根据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应该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使用,应该收回或使用;对已经损失,应该根据要求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应该实施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该立即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风险,并根据要求程序,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降低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需推
37、行要求程序,并根据要求控制总量和规模,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确定并立即结算资源、劳务或义务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它机构理财或从事其它业务,应该进行风险评定,依法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时对账,制订风险防范具体方法。金融企业委托其它机构理财或从事其它业务,投入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开展,取得收入应该纳入账内核实。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和开展其它业务,应该和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根据协议约定分配收益、负担责任,不得挪用用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
38、保应该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依据被担保对象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对应风险控制方法,并设置备查账簿登记,立即跟踪监督。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担保,应该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该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该依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金融企业应该根据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根据授权实施,严禁违规操作。金融企业应该立即、完整统计全部表外业务,跟踪检验表外业务变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损失,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该根据要求拨付和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营运资金,并不得超出要求限额。金融企业应
39、该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核实,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含有,能够实施统一核实,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域)相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要求。 第四章资金筹集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资本金管理要求,依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定筹资方案,推行要求程序。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范围内,能够接收货币出资,也能够接收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或采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金。金融企业接收非货币
40、财产出资,应该进行评定作价,核实财产,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约定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法筹集资本金,根据股票面值计价。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该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实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在连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金差额(包含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法筹集资金,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明确筹资目标,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署书面协议
41、,不得私自提升或变相提升利率和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增加资本公积或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要求,按要求实施。没有要求,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受;(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题经费补助,作为收益处理;(四)属于填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它用途,作为收益处理;(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该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
42、有效协议和正当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并推行对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和其它形式现金资产,应该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协议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订收账政策,立即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能够用货币对外投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应该聘用
43、资产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确定后价值计价。对外投资应该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投资权益,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立即监控和考评投资项目标效益,落实项目决议者和实施者责任。向境外投资,应该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理抵债资产,应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工作程序办理。收取抵债资产应该根据要求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保管抵债资产应该根据安全、完整、有效标准,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定时检验、账实查对。处理抵债资产应该根据公开、透明标准,聘用资产评定机构评定作价。通常采取公开拍
44、卖方法进行处理。采取其它方法,应该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应该推行要求程序后,纳入对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时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购建关键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该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议和实施责任。固定资产折旧能够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年限,选择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择,通常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后实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需披露变更理由,应该立即披露。已交
45、付使用而未办理完工决算在建工程项目,应该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比重,从事银行业务最高不得超出40,从事保险及其它非银行业务最高不得超出50。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第三十条金融企业经过自创、购置、接收投资等方法取得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该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该进行评定,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包含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该立即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法处理资产,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行对应程序。处理主营业务所用资产,包含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应该依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方案,推行要求程序后实施。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捐赠范围和条件,落实实施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该结合本身特点,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施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