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相关某某申请
xx万元并购贷款
《尽职调查汇报》
目 录
尽职调查汇报编制说明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说明
第一章 申请并购贷款内容概要
第二章 并购项目、并购主体内容概要
第x章 尽职调查汇报正文
第四章 此次并购贷款风险揭示和风险控制
第x章 此次并购贷款综合效益分析
第六章 尽职调查汇报结论
尽职调查汇报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本尽职调查汇报(以下简称“本汇报”)依据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某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并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附件、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导》编制。
2. 本汇报编制基础:
本汇报编制建立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上,建立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编制尽职调查汇报《初稿》上,由某某共同完成。
3. 本汇报编制目标:
本汇报适适用于某某银行对借款人某某申请人民币xx万元并购贷款审批,不适应于其它目标。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说明
1. 尽职调查目标:
掌握借款人、抵押人、确保人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法律状态和企业业务、管理及财务情况等,对企业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定。
2. 尽职调查范围:
本尽职调查范围包含借款人(或申请人/收购人)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企业”)、抵押人(或被收购人/目标企业)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企业”)、确保人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企业”)。
3. 尽职调查方法:
采取查阅、访谈、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 查阅关键渠道包含: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经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取得相关资料;经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取得相关资料;经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它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 访谈是指经过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责任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最新情况,并核实已经有资料。
.. 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关键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含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职员作情况等内容。
.. 信息分析是指经过多种方法对采集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 印证关键是指经过和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定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真实性。
.. 讨论关键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包含问题和分歧,从而使尽职调查人员和企业意见达成一致。
4. 尽职调查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抵押人、确保人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企业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能力;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统计调查;或有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情况。从而判定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 尽职调查步骤:
.. 首先由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调人、辅调人、审批人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初稿)》、《风险评定汇报(初稿)》,并完成某某支行内部审批步骤,报某某银行投资银行部审查。
.. 某某银行投资银行部主调人某某,协同某某支行主调人某某、审批人某某行长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尽职调查汇报(初稿)》,共同完成《尽职调查汇报》。
6. 尽职调查人员: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调人:
辅调人:
审批人 : 行长
投资银行部主调人:篇二:并购贷款步骤及需求记录表
并购贷款操作步骤
(试行)
审批不经过
审批经过
备注:1、意向受让方在意向受让过程中即可经过受托会员单位提出并购贷款申请。 2、挂牌转让项目标并购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出挂牌价格50%;协议转让项目标并购贷款申
请金额不得超出成交价格50%。
并购贷款需求记录表 篇三:并购贷款协议模板
附件4
并购贷款协议
协议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传真:
贷款人(乙方):
住所:
责任人:
传真: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方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本协议所称“并购交易”及并购贷款具体用途等情况,见附式1《并购交易及并购贷款基础情况》。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协议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借款到期日作对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一)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基准利率和上述上浮/下浮百分比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应日,则当月最终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协议用途使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罚息利率依据调整后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对应调整。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罚息利率依据调整后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对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起息日是指本协议项下首次发放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本协议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或通常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协议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施固定利率贷款,结息时,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实施浮动利率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数次利率浮动,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法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个月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第20日;
3.其它方法 。
第五条 借款发放和支用
一、发放借款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连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 并购交易符正当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甲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
要求,办妥和并购交易及本协议项下贷款相关同意、登记、交付、保险及其它法定手续;
2. 本协议设有担保,符合乙方要求担保已生效且连续有效;
3. 甲方已经根据乙方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账户;
4. 甲方已经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和并购交易相关材料、证实、承诺、合相同文件。
5. 甲方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
6. 甲方没有发生本协议所约定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协议约定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情形;
7. 附式2《关键财务指标约束条款》中所列企业关键财务指标连续符合附式2要求;
8. 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严禁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协议项下借款;
9. 其它条件: ; ; 。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法确定:
(一)用款计划以下: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
(二) 。
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四、甲方分次用款,借款期限到期日仍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确定。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标准
本协议项下甲方还款根据下列标准偿还:
乙方有权将甲方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负担而由乙方垫付各项费用和乙方实现债权费用,剩下款项根据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标准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出九十天仍未收回贷款、利息逾期超出九十天仍未收回贷款或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要求贷款,甲方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根据先还本后还息标准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第一个结息日。最终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法确定:
(一)还本计划以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
(二) 。
四、还款方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约定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于本协议约定还款日从其它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篇四:并购贷款管理措施
中国银行股份并购贷款管理措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我行”)并购贷款业务,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经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法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置并连续经营目标企业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经过其在境内外专门设置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企业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贷款。
第四条 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照“依法合规、商业可连续、专业管理、风险可控”标准,关键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有实力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吞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吞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中资企业“走出去”。关键支持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含有较高产业相关度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民营企业并购、跨行业并购。
第五条 我行叙做并购贷款应主动开展相关财务顾问业务,经过参与并购过程促进并购交易有利于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 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充足发挥我行多业并举、海外机构网络广泛业务优势,加强业务联动。
第二章 风险管理基础要求
第七条 我行并购贷款风险控制指标:
(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关键资本净额百分比不超出50%;
(二)对同一行业并购贷款余额不超出同期银行关键资本净额10%(制造业可按二类子行业计算);
(三)对同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出同期银行关键资本净额5%;对单一集团并购贷款余额不超出同期银行关键资本净额10%;
(四)贷款金额在并购资金起源中所占百分比不应超出50%;
(五)并购贷款期限通常不超出五年。对于期限在5年以上,单独报总行同意。
第八条 我行授信支持并购交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含有真实并购交易背景;
(二)并购交易正当合规,包含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应按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相关方面同意和推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含有较高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目标清楚,并购方经过并购能够取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和工艺、商标、特许权、供给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升其关键竞争能力。
第九条 行业政策:开展并购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关键支持拥有充足实物资产或不可替换资源型资产行业并购,如资源型行业(采矿等)、含有稳定现金流行业(如基础设施、公路、电力、港口等)、趋于高集中化经营管理行业(如钢铁、水泥
等)、含有较强资产变现能力行业;审慎支持其它类行业。
第十条 并购方准入要求: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情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统计;
(二)并购方在我行信用评级为bbb(含)以上;
(三)并购后重组企业或项目企业资产负债率标准上不高于70%;
(四)如属于非产业关联并购,并购方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业经营较为稳定,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综合实力较强,含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3、含有开展多元化经营经验。
总行级关键用户或政府主导央企并购活动,可视情况不受本条第(二)和第(三)款限制。
第十一条 目标企业准入要求:
(一)目标企业已设置并连续经营、或相关项目已建成(收购资产时);
(二)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含有产生稳定净经营现金流潜力。
第十二条 我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担保,包含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确保,和符正当律要求其它形式担保。以集团所属子企业申请并购贷款、但收购行为属于企业战略布局中一环,标准要求集团企业提供连带责任确保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作为质押,应审慎选择适用方法及评定股权价值,质押率最高为股权评定价值50%。
第十三条 各行应加强对并购贷款专业化管理,依据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酌情设置专门团体及熟悉行业、法律、财务
人员进行并购贷款营销及授信管理,配置含有经验各类教授型人员进行风险评定。
第三章 业务操作关键点
第一节 业务受理
第十四条 并购贷款业务业务受理和提议部门为有业务创办权总分行各级企业业务部门(含投资银行部门)。
第十五条 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须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汇报,并提供并购方、目标企业基础资料和并购交易相关资料:
(一)并购方、目标企业基础资料
1、并购双方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贷款卡、企业章程、财务报表等。
2、并购方子企业为借款人还需提供子企业基础资料;
3、证实并购方投融资能力相关材料,包含非债务性资金筹资方案和出资证实、用款计划、还款资金起源和还款计划、还款确保方法及相关证实文件;
4、可评定企业资信其它资料。
(二)并购交易相关资料
1、并购双方相关并购内部审批文件,包含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文件,债务重组决议等;
2、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相关并购交易审批文件,包含可行性研究汇报及批复文件等;
3、并购交易相关协议或文件,包含并购方案、协议或协议、法律意见、会计意见、税务意见、业务发展计划、资产处理方案、人员重组安置方案、管理架构重组方案、资产评定或股权价值评定汇报等;
4、说明并购交易后目标企业预期经营情况相关材料,包含目标企业资产产权证实、有经营特许权经营许可证、贷款期限内并购双方各年现金流量估计表、并购双方偿债能力分析资料等。
(三)担保资料
1、有确保担保,比照对并购方基础资料要求提供确保人基础资料;
2、有抵质押担保,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实、价值评定汇报等。
第十六条 对于异地或跨境并购交易,标准上,并购方所在贷款行应和目标企业所在地分行/子企业进行联合调查,咨询目标企业所在地分行/子企业意见,分行/子企业应给予配合。
第二节 风险评定
第十七条 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全方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和并购相关各项风险基础上评定并购贷款风险。
并购贷款包含跨境交易,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八条 战略风险评定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体、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分析,包含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和可能形成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机会;篇五: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通常性材料清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通常性材料清单
一、 并购双方需提供我行用户通常授信材料,具体以下:
二、 并购方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成立不到三年,提供
自成立以来财务汇报。
三、 提供并购方企业类型、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
股东背景、机构设置、人事结构、历史沿革、行业地位(包含整体行业及区域行业情况介绍)、竞争优势等相关材料。
四、 并购方产品特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研发能力、生产
能力、分销网络等资料。
五、 并购方未来3—5年重大投资计划,及可能对未来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六、 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所出具批复文件或证实文件。
七、 并购可行性研究汇报,估值评定方法及评定结果汇报,
并需提供包含资产评定汇报,被并购方出让资产产权证实、有经营特许权经营许可证等。
八、 包含并购交易相关文件,包含并购方案、协议或协议,原
有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统一并购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九、 企业现有负债和全部者权益起源及组成。
十、 拟用于并购交易非债务性资金筹资方案和出资证实等。 十一、 并购方用于并购资金起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应提
供该工具权属证实(如有)、和该工具估值相关资料等。 十二、 并购交易其它资金起源及相关证实材料。
十三、 此次并购贷款用途和还款起源分析及风险控制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