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某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某某银行内控管理,完善内控监督机制,提升全行运行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据我行实际情况,特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并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总行运行管理部派到支行负责会计管理和监督专职人员。总行对各分支行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总行委派会计主管人事关系隶属总行,向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薪酬由总行统一考评支付。第三条 委派会计主管关键任务是代表总行运行管理部到分支行做好业务监督、监督分支行严格实施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规范支行柜面业务,正确组织会计核实,防范操作风险。第二章 委派会计主管任职资格第四条 委派会计主
2、管应该含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标准,含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遵遵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没有违规违纪统计;(二)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3年,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三)含有较全方面银行会计专业知识和较丰富内部管理实践经验,有一定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坚持秉公办事;第五条 委派会计主管含有基础业务素质:(一)业务能力:熟悉掌握监管政策及我行各项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风险点做到关键把控,严控风险发生;(二)业务技能: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步骤。第三章 委派会计主管聘用程序第六条 委派会计主管实施聘用制。第七条 委
3、派会计主管聘用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聘用程序分为公告、资格审查、竞聘及委派。(一)公告。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行管理部依据委派会计主管需要数量,以公告形式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公开,凡符合委派制会计主管任职条件会计人员,能够采取本人自荐、分支行推荐、总行推荐等三种形式参与竞聘。(二) 资格审查。总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行管理部依据委派制会计主管任职条件和竞聘人选“德、能、勤、绩”等方面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参与公开竞聘入围人选。(三) 竞聘。公开竞聘方法采取笔试、面试和现场答辩,具体事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行管理部视竞聘入围人选和其它情况安排,并告之竞聘人。(四) 委派。依据公开竞聘结果,由总
4、行人力资源部公布委派会计主管人选,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聘用,聘用期限三年(含试用期十二个月)。会计主管一经委派,人事关系随之调入总行,受派分支行必需无条件地移交或安排对应会计工作。第八条 委派会计主管竞聘按岗定需,竞聘时按实际所需110%进行招聘。未上岗人员为委派会计主管贮备人员,如委派会计主管任期内出现异常离岗情况,由贮备人员择优上岗。第四章 委派会计主管组织管理第九条 委派会计主管由总行运行管理部直接领导。委派会计人员每三个月应向委派机关作述职汇报。第十条 委派会计主管人事、劳资关系归属总行管理。委派会计人员招聘、录用、考评、调薪、任免、调整、奖惩等,由总行统一考评、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
5、未经运行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考评同意,各企业不得私自聘用和调整委派会计主管。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主管实施定时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三年,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二条 实施回避制度,各分支行关键领导配偶、儿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委派会计主管。第十三条 全部委派会计主管必需服从分配,任期届满、轮岗、免职或调离,应立即办理和原单位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离任时由总行内部审计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对拒不服从分配委派会计主管,总行运行管理部有权将其调离会计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主管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等由总行按摄影关标准统一制订、发放。第五章 委派会计主管职责和权利第
6、十五条 委派会计主管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检验督促所在分支行落实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及监管政策及某某银行各项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组织所在分支行会计核实、真实、正确、立即、完整反应会计信息;(三)负责组织检验各类会计出纳差错、事故及违规行为,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工作;(四)立即了解掌握业务经营活动中相关风险控制方法落实和实施情况,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应工作中发觉问题;(五)负责组织所在分支行运行条线业务培训,提升职员业务技能,增强防范操作风险能力;(六)组织落实总行制订各项柜面服务规范化标准,提升分支行柜面业务操作规范性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七)定时对所在分支行会计
7、内控制度实施落实情况进行规范性检验,必需全方面掌握所在分支行接收外部检验发觉问题及提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八)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加强会计档案整理、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九)定时组织所在分支行营业室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职员业务素质;(十)定时对所在分支行关键物品保管、交接情况进行检验查对,确保账实相符;(十一)协调好和当地人行、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同业等和本单位会计活动相关部门及单位之间关系;(十二)定时向总行运行管理部总结汇报,对工作中发觉问题立即进行总结汇报,并提出合理化提议;(十三)完成所在单位领导和总行交办其它相关会计工作。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主管关键有以下权利:(一
8、)依法进行会计核实,独立实施会计监督。委派会计主管有权阻止和纠正所在分支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规章制度决议和行为,和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行为。对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给予纠正。拒绝无效,应向所在单位责任人汇报并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单位责任人拒不接收所提意见,应立即向总行运行管理部书面汇报或请示。对于可能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非正常经营行为,属于单位责任人事项或行为,会计主管应立即向运行管理部作书面汇报。对于所在单位中凡包含会计(含出纳、结算)业务经济案件、诉讼事件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运行管理部汇报;(二)关键业务审核权。凡需要进行会计确定、计
9、量、统计和汇报业务,委派会计主管有权依据要求对关键业务处理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完整性和会计传票真实性进行审核;(三)有权参与所在单位相关柜面业务内控管理相关会议。委派会计主管对所在单位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它关键经济事项决议,从会计角度参与研究;委派会计主管对此有重大意见分歧,认为对银行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必需立即向运行管理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汇报。第六章 所在单位职责和权利第十七条 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总行加强会计管理,促进发展一项重大改革方法。接收委派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应提升认识,统一思想,主动配合,确保会计委派制顺利推行。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职责和权利:(一)所在单位
10、能够依据工作需要,提出对会计人员要求,提出对会计委派工作提议,报请总行运行管理部审批;(二)所在单位应全力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实、管理工作;(三)所在单位有权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并立即向总行运行管理部反应情况。(四)所在单位发觉被委派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总行运行管理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举报。第十九条 总行支持和保障所委派会计主管推行岗位职责和权利,并确保其工作相对独立性,所在单位领导含有下列情形,总行将追究其责任,对情节严重,给予免职:(一)未落实或阻挠本措施所给予会计经理岗位职责和权限;(二)超越管理权限或违反要求,私自任免会计经理;(三)对会计经
11、理推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纪、总行各项会计制度,维护银行利益行为给予打击、报复。第七章 委派会计主管考评和奖惩第二十条 总行制订委派会计主管绩效考评指标,明确奖惩。第二十一条 委派会计主管考评包含定时考评和日常评价两种。定时考评是指总行运行管理部以委派会计主管每季报送述职汇报为依据,按季对其会计工作给综合评鉴;日常评价是指总行运行管理部依据对委派会计主管所在单位会计工作平时统计,汇总后对委派会计主管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给整体评价。考评结论分为优异、称职、基础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并载入被委派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关键依据。第二十二条 总行设置委派会计主管奖励基金,每十二个月
12、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主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由总行给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四条 委派会计主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标准、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案件或所在分支行年度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显著低于其它分支行,总行有权解除其委派会计主管职位。第二十五条 委派会计主管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主管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或调离会计主管岗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会计管理混乱,凭证不规,账目不清,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严重,造成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二)对所在单位违反总行相关管理制度重大事项,不抵制、不纠正、不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三)对上级行会计处理决定和相关会计事项审计决定拒不实施而又无正当理由;(四)阻挠、妨碍上级行会计检验和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五)泄露所在单位商业秘密;(六)有行贿、受贿行为;(七)本人业绩考评结果为“不称职”;(八)含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和情节。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措施由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