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保險,第一節概論第二節汽車保險之種類第三節汽車保險單條款分析第四節汽車保險費率釐訂之因素第五節汽車責任保險基礎之演進第六節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一節汽車保險概論,汽車之意義汽車保險之意義汽車保險(Automobileinsurance),係指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汽車車體受損,或使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法律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依其承保責任負補償之責的保險。汽車保險之特質,第二節汽車保險之種類,任意汽車保險:汽車損失保險: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汽車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三節汽車保單條
2、款分析,汽車車體損失險保單條款承保範圍(甲式)1.碰撞、傾覆2.火災3.閃電、雷擊4.爆炸5.拋擲物或墜落物6.第三者非善意行為7.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承保範圍(乙式)對被保險汽車之承保事故,僅限上述15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承保範圍(丙式)僅自用汽車適用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丙式車體損失保險亦稱為: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不保事項分為共同不保與特別不保事項共同不保事項(車損險或責任險均適用)特別不保事項: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可加費承保之不保事項,甲式車體損
3、失險特別不保事項:相對不保事項(須經書面同意可加費承保):追償事項: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乙式車體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相對不保事項:與甲式同追償事項:與甲式同,丙式車體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追償事項:與甲式同,被保險人之定義(甲、乙、丙式均適用)1.列名被保險人:係指保單上列名之個人或團體2.附加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之(1)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2)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自負額甲、乙式均適用,丙式免自負額。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
4、,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保險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理賠範圍甲、乙、丙式均適用。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保險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1.救護費用;2.拖車費用;3.修復費用;,修復費用理賠方式甲、乙、丙式均適用。除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依本保險條款第九、第十條規定辦理外,保險公司得修復或現款賠償,並
5、依下列方式辦理:1.修復賠償;2.現款賠償;,全損之理賠甲、乙、丙式均適用。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理賠折舊計算表:甲、乙、丙式與竊盜險均適。,汽車竊盜損失險保單條款承保範圍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不保事項:相對不保事項:,自負額: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對於每一次損失,應負擔基本自負額百分之十。如被保險人選擇
6、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全損之理賠:被保險人除須承擔其所約定之自負額外,其餘規定與車體損失險相同。,尋車費用:失竊車尋回之處理:失竊汽車賠付後經尋獲者,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七日內領回汽車並退還原領之賠償金額。逾期保險公司得逕行辦理標售,其所得之價款,本公司按約定自負額之比例攤還。,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條款承保範圍1.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負賠償之責。2.財損責任險3.訴訟抗辯費用,不保事項相對不保事項:被保險人之定義:1.列名被保險人:2.附加被保險人
7、係指下列之人而言:(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3)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保險金額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分為:(1)每一個人;(2)每一意外事故;(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和解之參與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公司參與者,保險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理賠範圍及方式A.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1.急救或護送費用;2.醫療費用;3.交通費;4.看護費用;5.診斷書、證明書費用
8、;6.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7.自療費用;8.其他體傷賠償。B.財損理賠範圍及方式1.運費;2.修復費用;3.補償費用;4.其他財損賠償。,第四節汽車保險費率釐訂之因素,從人因素主要因素:年齡、性別、肇事記錄;次要因素:職業、婚姻狀況;從車因素廠牌、車齡、賠款記錄、使用性質、型式及用車人數等。道路環境因素其他因素,第五節汽車責任保險基礎之演進,汽車責任保險,其法律責任基礎之演進過失責任(Liabilityfornegligence)制度:推定過失(Liabilityforpresumption)制度:無過失制度(No-faultsystem):,我國汽車責任保險之法律責任基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9、限額無過失基礎(強汽責任保險法第5條)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推定過失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2條),第六節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意義賠償責任基礎-限額無過失保障行人之權益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賠償給付項目傷害醫療給付:最高新台幣20萬元殘廢給付:依其殘廢等級,最高新台幣140萬元死亡給付:新台幣140萬元,不保事項受害人或受益人與
10、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所致者。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者。,追償項目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未經被保險人允許而駕車者。,特別補償基金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者,得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求償: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若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已自加害人或車主獲有賠償或自社會保險獲有給付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