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高层建筑混凝土构造技术规程》
修 订 简 介
徐 永 基
《高层建筑混凝土构造技术规程》
修订简介
依照原建设部建标()7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第一批)〉告知》规定,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研、总结工作经验、地震震害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关于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基本上,对本规程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涉及13章,6个附录,13章为: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构造设计基本规定;4、荷载和地震作用;5、构造计算分析;6、框架构造设计;7、剪力墙构造设计;8、框架 — 剪力墙构造设计;9、筒体构造设计;10、复杂高层建筑构造设计;11、混合构造设计;12、地下室和基本设计;13、高层建筑构造施工。
共有三十一条强制性条文,即:3.8.1条;3.9.1条;3.9.3条;3.9.4条;4.2.2条;4.3.1条;4.3.2条;4.3.12条;4.3.16条;5.4.4条;5.6.1条;5.6.2条;5.6.3条;5.6.4条;6.1.6条;6.3.2条;6.4.3条;7.2.17条;8.1.5条;8.2.1条;9.2.3条;9.3.7条;10.1.2条;10.2.7条;10.2.10条;10.2.19条;10.3.3条;10.4.4条;10.5.2条;10.5.6条;11.1.4条。
本规程重要修订内容为:
1、修改了合用范畴。
2、修改、补充了构造平面和立面规则性关于规定。
3、调节了某些构造最大合用高度,增长了8度(0.3g)抗震设防区房屋最大合用高度规定。
4、增长了构造抗震性能设计基本办法及抗震持续崩塌设计基本规定。
5、修改、补充了房屋舒服度设计规定。
6、修改、补充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关于内容。
7、调节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某些构件内力调节系数。
8、修改、补充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 — 剪力墙、筒体构造关于规定。
9、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构造关于规定。
10、混合构造增长了筒中筒构造、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关于设计规定。
11、补充了地下室设计关于规定。
12、修改、补充了构造施工关于规定。
如下简介本规程修改内容。
一 总 则
1、1.0.2条
本条修订了如下内容:
(1)规程规定合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高层民用建筑构造。本次修订为“本规程合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28m住宅建筑构造和房屋高度不不大于24m其她高层民用建筑构造”。因素是为了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协调。
需阐明两点:
a、住宅建筑构造:当住宅建筑层高较大或住宅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过28m,此类住宅建筑构造应按本规程设计。
b、高度不不大于24m其她高层民用建筑构造是指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商场、会议中心、博物馆等高层民用建筑。有层数虽不到10层,但层高较高、内部空间较大、变化多、有必要将此类高度不不大于24m构造纳入本规程合用范畴。高度不不大于24m体育场馆、航站楼、大型火车站等大跨空间构造,其构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本规程可供参照。
(2)本次修订增长了:本规程不合用于建造在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高层建筑构造。震害调查在危险地段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高层建筑构造,较难避免发生灾害,国内尚缺少在上述地段建造高层建筑工程实践经验及研究成果,因而没提供关于条款。
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见表1(《抗规》()表4.1.7)。
表1 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m)
建造烈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200
100
-
9
专门研究
400
200
-
2、1.0.3条
新增抗震设计高层建筑构造,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构造类型等超过本规程规定或抗震设防原则等有特殊规定期,可采用构造抗震性能设计办法进行补充分析和论证。
高层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是针对(1)有特殊规定且难以按本规程规定常规设计办法进行抗震设计高层建筑构造;(2)构造类型或有些部位布置复杂,难以直接按常规办法进行设计;(3)位于高烈度区(8、9度)甲、乙类构造或处在抗震不利地段工程,难以拟定抗震级别或难以直接按常规办法进行设计。上述状况可采用构造抗震性能设计办法进行设计。
二 术语和符号(略)
三 构造设计基本规定
1、3.1.3条
高层建筑构造采用四种常用构造体系,本规程涉及范畴为:
(1)框架构造
本规程不涉及下列两种构造体系。
a、无剪力墙或筒体板柱构造,由于此类构造侧向刚度和抗震性能差、研究工作不充分、工程实践经验少,暂不列入规程。
b、异形柱框架构造:此类构造已有行业原则《混凝土异形柱构造技术规程》(JGJ149),因而本规程也未列入。
(2)剪力墙构造
除剪力墙构造外,尚涉及:
a、某些框支剪力墙构造。
b、具备较多短肢剪力墙且带有筒体或普通剪力墙构造。
(3)框架 — 剪力墙构造
其中板柱 — 剪力墙构造板柱指无纵梁和横梁无梁楼盖构造。该体系重要由剪力墙承担侧向力,侧向刚度较大。在高层建筑中可采用,但其合用高度宜低于框架 — 剪力墙构造。震害表白,板柱 — 剪力墙构造节点破坏较重,涉及板冲切破坏及柱端破坏等。
(4)筒体构造
筒体构造由于其刚度较大、承载能力高、层数较多时有较大优势,因而在国内应用较多。但其中某些新颖构造体系,如巨型框架构造、巨型桁架构造、悬挂构造等,由于当前应用尚少,经验不多,尚需对其设计办法加强研究,因而本规程未列入。
2、3.1.3条及3.1.4条
重要强调了高层建筑构造概念设计原则,明确宜采用规则构造,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构造。
(1)规则构造
指体型(平面和立面)规则,构造平面布置均匀、对称并具备较好抗扭刚度;构造竖向布置均匀,构造刚度、承载力和质量分布均匀,无突变。
(2)不规则构造
本规程3.4.3-3.4.7条提出了平面不规则限制内容;3.5.2-3.5.6条提出了竖向不规则限制内容。
构造方案中仅有个别项目(1-2项)超过上述平面不规则和竖向不规则规定限制条件,则以为该构造属不规则构造,但仍可按本规程关于规定进行设计。
(3)特别不规则
当构造方案中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该构造应属特别不规则构造。
1)超过本规程3.4.3条、3.4.5条、3.4.6条、3.5.2条~3.5.6条中三项“不适当”限制条件。
2)具备表2所列一项不规则。
表2 特别不规则项目
序号
不规则类型
内 容
1
扭转偏大
裙房以上有较多楼层考虑偶尔偏心扭转位移比不不大于1.4。
2
扭转刚度弱
扭转周期比不不大于0.9,混合构造扭转周期比不不大于0.85。
3
层刚度偏小
本层侧向刚度不大于相邻上层50%。
4
高位转换
框支墙体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5
厚板转换
7-9度设防厚板转换构造。
6
塔楼偏置
单塔或多塔联合质心与大底盘质心偏心距不不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7
复杂连接
各某些层数、刚度、布置不同错层或连体两端塔楼明显不规则构造。
8
多重复杂
同步具备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状况两种以上。
(4)严重不规则
构造方案不规则限度超过“特别不规则条件较多时,属于严重不规则构造,这种方案不应采用,必须对构造方案进行调节。
关于对构造体系规定《高规》分两类规定:
(1)构造体系应符合规定(《抗规》定为强条)
a、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构造体系。
b、应具备必要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
c、应避免因某些构造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构造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能力。
d、对也许浮现薄弱部位应采用有效加强办法。
(2)构造体系宜符合规定
a、构造竖向和水平布置宜使构造具备合理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刚度和承载力局部突变或构造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b、抗震设计时宜具备多道防线。
3、3.2.1条
高层建筑构造普通柱轴向力很大,为满足轴压比限值规定,强调采用高强混凝土,高强度钢筋及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管混凝土构件。
(1)高强混凝土
当前采用C60混凝土已较广泛,可获得较好效益。
(2)高强度钢筋
当前可大量生产400MPa、500MPa级热轧带肋钢筋和300MPa级热轧光园钢筋。400MPa、500MPa级钢筋强度设计值比335MPa级钢筋分别提高20%和45%;300MPa级钢筋强度设计值比235MPa级钢筋提高28.5%,节约效果明显。
(3)型钢混凝土柱截面含型钢约5%-8%,但可减小柱截面30%左右;钢管混凝土可使柱混凝土处在有效侧向约束,形成三向应力状态,因而延性和承载力提高较多。
4、3.2.4条
补充了混合构造中钢材规定:
(1)钢材屈服强度实侧值与抗拉强度实侧值比值不应不不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不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焊接性和合格冲击韧性。
5、3.3.1条
关于房屋合用高度进行了如下修订。
(1)增长了8度(0.3g)抗震设防构造最大合用高度规定。
(2)A级高度高层建筑中,除6度外框架构造最大合用高度恰当减少,板柱 — 剪力墙构造最大合用高度恰当增长。
(3)取消了在Ⅳ类场地上房屋合用最大高度应恰当减少规定。
(4)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构造,其合用最大高度恰当减少,由“应“改为“宜”。
对某些框支剪力墙构造,表中规定最大合用高度已考虑了框支层不规则性,而比全落地剪力墙构造减少。故对“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是指框支层以上构造同步存在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状况。
(5)仅有个别墙体不落地,只要框支某些设计安全合理,其合用最大高度可按普通剪力墙构造拟定。
关于房屋合用高度尚应注意如下问题:
(1)B级高度未列入框架构造、板柱 — 剪力墙构造和9度抗震设计各类构造。重要因素是研究成果和工程经验局限性。
(2)对具备较多短肢剪力墙剪力墙构造,其抗震性能尚待进一步研究。其合用高度比普通剪力墙构造恰当减少,7度不应超过100m,8度(0.2g)不应超过80m,8度(0.3g)不应超过60m;B级高度及9度A级时高度不应采用这种构造。
(3)对超过B级高度工程,应通过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论证。
6、3.3.3条
高宽比是对构造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性宏观控制,构造安全并不需要满足高宽比规定,重要影响工程经济性。
关于构造合用高宽比,本次修订有如下几点:
(1)不再区别A级高度与B级高度。
(2)将筒中筒构造和框架 — 核心筒构造高宽比限值分开规定,恰当提高了筒中筒构造合用高宽比。
两点阐明:
(1)复杂体型高层建筑,可按所考虑方向最小宽度计算高宽比,但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局部构造(如楼梯间、电梯间等)应不包括在计算宽度内。
(2)带裙房高层建筑,当裙房面积和刚度相对于上部塔楼面积和刚度较大时,可按裙房以上塔楼计算房屋高宽比。
7、3.4.3条
关于构造平面布置宜符合规定中,补充了一种对抗震不利建筑平面(规程条文阐明图1)。
图1角部重叠和细腰平面
图1所示为角部重叠和细腰形平面,中部细腰某些,在地震中容易发生震害,特别在凹角部位,应力集中容易使楼板开裂、破坏,不适当采用。如采用,在这些某些应加大楼板厚度,增长板内配筋、设立集中配筋边梁、配备45º斜筋等办法予以加强。
8、3.4.5条
本条重要是限制构造扭转效应。扭转效应重要从两方面加以限制:
(1)限制构造平面布置不规则性,避免产生过大偏心而导致构造产生较大扭转效应。本规程详细规定了与相似位移比详细指标。本次修订在本条注中增长了当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不不不大于本规程3.7.3条规定限制0.4倍时,该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比值可恰当放松,但不应不不大于1.6。
(2)限制构造抗扭刚度不能太弱。
9、3.4.10条
防震缝宽度,依照汶川地震震害调查,02规程规定防震缝宽度偏小,本次最小宽度由70mm改为100mm。本条规定与《抗规》(GB 50011)是一致,该值为最小值,在强烈地震作用下,防震缝两侧相邻构造仍也许发生局部碰幢而损坏。
10、3.5.2条
本次修订对楼层侧向刚度变化控制办法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振动台实验研究表白,框架构造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侧向刚度比不适当不大于0.7与上部相邻三层侧向刚度比平均值不适当不大于0.8是合理。
对框架 — 剪力墙构造、板柱 — 剪力墙构造、剪力墙构造、框架 — 核心筒构造、筒中筒构造,楼面体系对侧向刚度贡献较小,当层高变化时刚度变化不明显,可按定义楼层
侧向刚度比作为鉴定侧向刚度变化根据,但控制指标也应作相应变化,普通状况按不不大于0.9控制;层高变化较大时,对刚度变化提出更高规定,按1.1控制;底部嵌固楼层层间位移角成果较小,因而对底部嵌固楼层与上一层侧向刚度变化作了更严格规定按1.5控制。
11、3.5.3条
楼层抗侧力构造承载能力突变将导致薄弱层破坏,本规程针对高层建筑构造提出了限制条件。A级高度高层建筑楼层抗侧力构造层间受剪承载力不适当不大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80%,不应不大于65%;B级高层不应不大于75%。
规程规定柱受剪承载力可依照柱两端实配钢筋受弯承载力按两端同步屈服假定失效模式反算;剪力墙可依照实配钢筋按抗剪设计公式反算;斜撑受剪承载力可计及轴力贡献,应考虑受压屈服影响。
12、3.5.6条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楼层质量不适当不不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1.5倍,这是对质量沿竖向分布不规则限制。
13、3.5.7条
本条为新增内容。
不适当采用同一楼层刚度和承载力变化同步不满足规则性规定(本规程3.5.2条和3.5.3条)构造。由于此类构造对抗震十分不利,应尽量避免。
14、3.5.8条
本条为02规程第5.1.14条修改。普通刚度变化不符合本规程3.5.2条规定楼层,称为软弱层;承载力变化不符合本规程3.5.3条规定楼层称为薄弱层。为以便起见,本规程将软弱层、薄弱层及竖向抗侧力构件不持续楼层统称为构造薄弱层。为提高安全度,本次修订将构造薄弱层在地震作用原则值作用下剪力增大系数原02规定1.15改为1.25,恰当提高安全度规定。
15、3.5.9条
取消了02规程关于构造顶层某些墙、柱形成空旷房间时,宜进行弹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补充计算并采用有效构造办法规定。
16、3.6.2条
当前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构造中采用预制楼板状况较少,本次修定取消了关于预制板与现浇剪力墙连接构造规定;6、7度时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时,预制板在梁上搁置长度由02规程35mm增长到50mm。
17、3.7.3条
规程表3.7.3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限值,表中将“框支层”改为“除框架外转换层”,它涉及了框架 — 剪力墙构造和筒体构造托柱或托墙转换以及某些框支剪力墙构造框支层。
18、3.7.4条
本条修订新增长了高度不不大于150m构造应验算罕遇地震下构造弹塑性变形规定。
19、3.7.6条
高层建筑不不大于150m高层混凝土建筑构造,应满足风振舒服度规定。
(1)舒服度与风振加速度关系,见表3。
表3 舒服度与风振加速度关系
不舒服限度
建筑物加速度
无感觉
<0.005g
有感
0.005g ~ 0.015g
扰人
0.015g ~ 0.05g
十分扰人
0.05g ~ 0.15g
不能忍受
>0.15g
(2)依照国内外研究成果,规程规定了按《建筑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一遇风荷载值计算或专门风洞实验拟定构造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不应超过限值为:对住宅、公寓不不不大于0.15m/s2,对办公楼、旅馆不不不大于0.25m/s2。
(3)关于高层建筑风振加速度涉及顺风向最大加速度、横风向最大加速度和扭转角速度。建议按现行行业原则《高层民用建筑钢构造技术规程》(JGJ 99)进行计算。
(4)本次修订,明确了计算舒服度时构造阻尼比。对混凝土构造取0.02,对混合构造可依照房屋高度和构造类型取0.01~0.02。
20、3.7.7条
本条为新增内容。
国内大跨楼盖构造正在兴起,此类楼盖构造舒服度是一项重要设计内容。
普通状况下,楼盖构造竖向频率不适当不大于3HZ,以保证构造具备适当舒服度。当楼盖构造竖向频率不大于3HZ时,其楼盖构造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程附录A计算,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简化近似办法计算。其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不应超过规程表3.7.7规定。
21、3.9.3条及3.9.4条
关于高层建筑构造抗震级别,本次修订有如下变化。
(1)框架构造不再以高度划分。
(2)不涉及24m如下构造抗震级别。
(3)3.9.3条注3,增长了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框架 — 核心筒构造,其作为筒体构造空间作用已不明显,更接近框架 — 剪力墙构造,因而其抗震级别容许按框架 — 剪力墙构造采用。
22、3.9.6条
规定与主楼相连裙房抗震级别,除应按裙房自身拟定外,“有关范畴”不应低于主楼抗震级别。本条中“有关范畴”,普通指主楼外延三跨裙房构造。裙房偏置时,其端部有较大扭转效应,也需恰当加强。
23、3.10节
特一级构件设计规定有两点修改:
(1)特一级剪力墙,筒体墙其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剪力计算值1.4倍采用(02规程为1.2倍)。
(2)特一级连梁规定同一级,取消了02规程设立交叉暗撑规定。
24、3.11节
构造抗震性能设计整节为新增内容。
抗震性能化设计是规程新增内容,结合当前技术和经济条件,慎重发展性能化目的设计办法,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普通需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构造不规则限度和类型、构造发挥延性变形能力、造价、震后各种损失及修复难度等因素,不同抗震设防类别,其性能设计选用不同抗震性能目的规定。
24、3.12节
抗持续崩塌设计基本规定,整节为新增内容。
(1)构造持续崩塌是指构造因突发事件或严重超载而导致局部构造破坏失效。继而引起与失效破坏构件相连构件持续破坏,最后导致相对于初始局部破坏更大范畴崩塌破坏。构造产生局部构件失效后,破坏范畴也许沿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发展,其中破坏沿竖向发展影响更为突出。当偶尔因素导致局部构造破坏失效时,如果整体构造不能形成有效多重荷载传递途径,破坏范畴就也许沿水平或竖直方向蔓延,最后导致构造发生大范畴崩塌甚至是整体崩塌。
(2)构造抗持续崩塌、概念设计规定是:规定安全级别为一级时,应满足持续崩塌概念设计规定;安全级别一级且有特殊规定期,可采用拆除构件办法进行抗持续崩塌设计。
(3)抗持续崩塌概念设计内容为:
a、应具备在偶尔作用发生时适当抗持续崩塌能力,不容许采用摩擦连接传递重力荷载,应采用构件连接传递重力荷载。
b、应具备适当多余约束性、整体持续性、稳固性和延性。
c、水平构件应具备一定反向承载力,如持续梁边支座非地震区简支梁支座顶面及持续梁、框架梁梁中支座底面应有一定数量配筋及适当锚固连接构造,防止偶尔作用发生时,该构件产生过大破坏。
(4)抗持续崩塌拆除构件办法内容为:
该办法重要引自美、英关于规范规定。
a、逐个分别拆除构造周边柱、底层内部柱以及转换桁架腹杆等重要构件。
b、可采用弹性静力办法分析剩余构造内力与变形。
c、剩余构造构件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规定:
式中: ——剩余构造构件效应设计值;
——剩余构造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效应折减系数。对中部水平构件取0.67,对其她构件取1.0。
d、剩余构造构件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剩余构造基本处在弹性工作状态。
式中: ——永久荷载原则值产生效应;
——第i个竖向可变荷载原则值产生效应;
——风荷载原则值产生效应;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2;
——竖向荷载动力放大系数。当构件直接与被拆除竖向构件相连时取2.0,其她构件取1.0。
d、构件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混凝土强度可取原则值;钢材强度,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可取原则值1.25倍,受剪承载力验算时可取原则值。
e、当拆除某构件不能满足构造抗持续崩塌设计规定期,在该构件表面附加60kN/m2侧向偶尔作用原则值,此时其承载力应满足下列规定:
式中: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
——永久荷载原则值产生效应;
——活荷载原则值产生效应;
——侧向偶尔作用原则值产生效应。
四 荷载和地震作用
1、4.2.2条(强制性条文)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高层建筑,其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1.1倍采用。相对02规程作如下修订:
(1)取消了对“特别重要”高层建筑风荷载增大规定,重要因素是重要建筑构造,其重要性已通过构造重要性系数体现。
(2)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如位移计算),其规定可比承载力设计恰当减少,普通可采用基本风压值拟定。
(3)对风荷载比较敏感高层建筑构造,风荷载计算时不再强调按1重现期风压值采用,而是直接按基本风压值增大10%采用。
(4)对风荷载与否敏感,重要与高层建筑体型、构造体系和自振特性关于,当前尚无实用划分原则。普通状况,对房屋高度不不大于60m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风荷载计算可按基本风压1.1倍采用;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高层建筑,风荷载取值与否提高,由设计人员拟定。
(5)本条规定合用于使用年限为50年和1高层建筑构造。
2、4.2.8条、4.2.9条
该两条均为新增内容。
(1)提示设计人员应考虑构造横风向风振对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影响。构造高宽比较大,构造顶点风速不不大于临界风速时,也许引起较明显构造横风向振动,甚至浮现横风向振动不不大于顺风向作用效应状况。《建筑构造荷载规范》对园形平面构造横风向风振作用作出了规定。当构造体型复杂时,宜通过风洞实验拟定横风向振动等效荷载。
(2)横风向效应与顺风向效应是同步发生,因而必要考虑两者效应组合。对于构造侧向位移控制仍可按同步考虑横风向与顺风向影响后计算主轴方向位移拟定,不必按矢量和方向控制构造层间位移。
3、4.2.10条
取消了02规程中房屋高度150m以上才考虑风洞实验限制条件。对构造平面及立面形状复杂、开洞或连体建筑及周边地形环境复杂构造,都建议进行风洞实验。
4、4.3.2条
高层建筑构造地震作用计算本次修订了如下内容:
增长大跨度(指跨度不不大于24m楼盖构造及跨度不不大于8m转换构造)、长悬臂构造(跨度不不大于2m悬挑构造)7度(0.15g)时也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影响。
5、4.3.3条
关于计算单向地震时应考虑偶尔偏心影响是考虑到构造地震动力及反映过程中:(1)也许由于地面扭转运动;(2)构造实际刚度;(3)质量分布相对于计算假定值偏差;(4)在弹塑性反映过程中各抗侧构造刚度退化限度不同等因素引起扭转反映增大,特别是当前对地面运动扭转分量强震实侧记录很少,地震作用计算中还不能考虑输入地面运动扭转分量。因而采用了附加偶尔偏心计算这种实用办法。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时,也应考虑偶尔偏心影响。
对构造平面有局部突出时,建筑物总长度Li可按回转半径相等原则,简化为无局部突出平面进行计算。例:图2所示平面,可按下述公式计算建筑物长度Li。
图2 局部突出平面
若b/B及h/H不大于1/4时Li=B+Bi
当沿X方向,两侧均突出b×h时,也可近似按上式计算。
6、4.3.5条
关于进行构造时程分析时输入地震波作了如下修订:
(1)将02规程地震波持续时间不适当不大于建筑构造基本自振周期3-4倍,也不适当少于12S改为基本自振周期5倍和15S。
地震影响加速度时程曲线,要满足地震动三要素规定:
a、频率谱特性:依照所处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拟定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拟定。
b、有效峰值:按表4采用。
c、地震加速度曲线有效持续时间:输入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有效持续时间,普通从初次达到该时程曲线最大峰值10%那一点起,到最后一点达到最大峰值10%为止,约为构造基本周期5-10倍。
表4 时程分析时输入地震加速度最大值(cm/s2)
设防烈度
6度
7度
(0.10g)
7度
(0.15g)
8度
(0.2g)
8度
(0.30g)
9度
多遇地震
18
35
55
70
110
140
设防地震
50
100
150
200
300
400
罕遇地震
120
220
310
400
510
620
(2)依照构造抗震性能设计规定,本次修订增补了表4设防地震(中震)和6度时数值。
(3)增长了当取七组和七组以上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时,构造地震作用效应可取时程法计算成果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映谱法计算成果较大值。
7、4.3.7条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本次修订增长了:
(1)增长了7度(0.15g)和8度(0.30g)αmax值。
(2)为配合构造抗震性能设计需求,增长了设防烈度(中震)和6度时αmax值。
(3)《抗规》场地一节将建筑场地划分为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又细分为Ⅰ0及Ⅰ1两段类,因而《规程》表4.3.7-2特性周期Tg(S)按五类给出。
8、4.3.8条
弹性反映谱法理论是现阶段抗震设计最基本理论。本次修订对地震反映谱曲线计算表达式未变,但对其参数公式进行了调节,见表5。
表5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参数公式调节
参 数
02《高规》
本 规 程
曲线下降段
衰减系数
直线下降段
下降斜率
调节系数
阻尼调节系
数
通过以上调节,达到了如下效果:
(1)阻尼比为5%地震影响系数维持不变。
(2)基本解决了01《抗规》在长周期不同阻尼比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交叉,大阻尼曲线值高于小阻尼曲线值不合理现象。
(3)减少了小阻尼(0.02~0.03)地震影响系数值,最大减少幅度达18%。略提高了阻尼比0.06~0.10范畴地震影响系数值,长周期某些最大增幅约5%。
(4)恰当减少了大阻尼(0.20~0.30)地震影响系数值,在5Tg周期内基本不变;长周期某些最大降幅约10%,扩大了消能减震技术应用范畴。
9、4.3.12条
(1)由于地震影响系数在长周期下降较快,对基本周期不不大于3.5S构造,据此计算所得水平地震作用下构造效应也许偏小。而对长周期构造、地震地面运动速度和位移也许对构造破坏具备更大影响,但当前采用振型分解反映谱法无法对此作出合理预计。为安全考虑,增长了对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规定。规程表4.3.12规定了不同设防烈度下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当不满足时,构造总剪力和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均需要进行调节或变化构造布置,使之满足规定。
(2)本次修订补充了6度时最小地震剪力系数规定。
(3)对于薄弱层,即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持续性不满足竖向不规则规定期(本规程3.5.2条、3.5.3条、3.5.4条)。应对于地震作用原则值剪力乘以1.25增大系数,放大后,由于该构造为竖向不规则构造薄弱层,尚需满足该层地震剪力不不大于本规程表4.3.12中楼层最小地震剪力
数值1.15倍。
10、4.3.14条、4.3.15条 新增条文。
(1)对于大跨度构造(跨度不不大于24m及跨度不不大于12m转换构造和连体构造)及长悬挑构造(悬挑长度不不大于5m)需采用时程分析法或反映谱法进行竖向地震分析。竖向地震反映谱采用水平反映谱65%,但竖向反映谱特性周期特别在远震中明显不大于水平反映谱,故本条规定,特性周期均按第一组采用。对处在发震断裂10Km以内场地,最大值也许接近水平谱,特性周期不大于水平谱。
(2)对跨度较大、所处位置较高状况,应按本规程4.3.13条、4.3.14条规定进行计算,但其计算成果不适当不大于。
式中: ——构造总竖向地震作用原则值;
——构造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构造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3)对跨度或悬挑长度不不不大于本规程4.3.14条规定大跨构造和悬挑构造,可按本规程竖向地震作用系数乘以相应重力荷载代表值作为竖向地震作用原则值。规程表4.3.15增长了6度、8度(0.30g)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11、4.3.17条
高层建筑构造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作了如下修订。
(1)将“填充砖墙”改为“砌体墙”,但不涉及采用柔性连接填充墙或刚度很小轻质砌体填充墙。
(2)增长了框架核心筒构造周期折减系数规定。
(3)将剪力墙构造周期折减系数由0.9-1.0调节为0.8-1.0。当前有些剪力墙构造布置填充墙较多,其周期折减系数可取0.8。
五 构造计算分析
1、5.1.9条
高层建筑构造是逐级施工完毕,其竖向刚度和竖向荷载(如自重和施工荷载)也是逐级形成。这种状况与构造刚度一次形成,竖向荷载一次施加计算办法存在较大差别。本次修订,增长了复杂构造及150m以上高层建筑应考虑施工过程影响。
2、5.1.11条
关于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计算,当前已可以实当前整体模型中直接考虑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因而取消了02规程关于将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等效为混凝土构件计算规定。
3、5.1.14条
本条为新增内容.
多塔楼构造振动形态复杂,整体模型计算有时不容易判断构造合理性;需增长分塔楼模型分析,取两者不利成果进行设计。
分塔计算时,当塔楼周边裙楼超过两跨,分塔至少附带两跨裙楼进行设计。
4、5.2.1条
关于对剪力墙连梁予以折减问题,明确如下几点:
(1)明确仅在有地震作用组合中可对连梁刚度进行折减,对无地震作用参加组合,如重力荷载与风组合,不能考虑连梁刚度折减。
(2)连梁刚度折减是考虑在不影响承受竖向荷载前提下,容许连梁恰当开裂,将内力转移到墙体上。因而低烈度时可少折减某些(6、7度可取0.7),高烈度时可多折减某些(8、9度时可取0.5)。
(3)当连梁跨高比较大时(如不不大于5),重力作用效应比风或地震作用效应更明显,此时可不进行梁刚度折减以控制正常使用阶段梁裂缝发生和发展。
5、5.3.7条
本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构造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适当不大于2。在计算地下构造楼层侧向刚度时,可考虑地上构造以外地下室有关部位,有关部位指地上构造四周外扩不超过三跨范畴。
6、5.5.1条
本条为新增条文。
(1)采用弹塑性计算分析,重要用于重要建筑物,超高层建筑构造,复杂高层建筑构造。
(2)依照工程重要性,破坏后危害性及修复难易限度,按本规程3.11节拟定构造抗震性能目的,依照性能目的规定,进行构造弹塑性计算分析。
(3)依照构造构件性能和分析进度规定,在建立构造计算模型时,采用适当简化模型,如梁、柱、斜撑采用一维单元;墙、板可采用二维单元或三维单元。
(4)构造构件几何尺寸、钢筋、型钢和混合构造钢构件应按实际状况参加计算。
(5)构造材料(钢筋、型钢、混凝土等)力学性能指标(如变形模量、强度取值等)及本构关系,应依照实际状况合理选用。如材料强度可分别取设计值、原则值、抗拉极限值或实测值、实测平均值等。构造本构关系直接影响弹塑性分析成果,钢筋和混凝土材料本构关系可按《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附录C规定采用。
(6)由于构造弹塑性变形比弹性变形大诸多,为提高计算成果可靠性,考虑构造几何非线性进行计算是必要。
(7)进行动力弹塑性计算时,地面运动加速度时程选用,预估罕遇地震作用时峰值加速度取值以及计算成果选用,按本规程4.3.5条执行。
(8)与弹性静力分析计算相比,构造弹塑性分析具备更大拟定性,因而对计算分析成果应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
7、5.5.2条
对6度抗震设计构造,也要进行薄弱层验算。
8、5.6.1条
荷载基本组合效应设计值有如下变化:
(1)荷载基本组合效应设计值公式为
增长了考虑构造设计使用年限荷载调节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1时取1.1。
(2)上述公式仅合用于作用和作用效应呈线性相应关系状况,如呈非线性关系,则作用组合应符合《工程构造可靠性设计统一原则》关于规定。
9、5.6.4条
表5.6.4条有地震作用组合时荷载和作用分项系数增长了如下内容。
(1)增长了7度竖向地震规定。
(2)增长了竖向地震与水平地震组合时,竖向地震力为主组合分项系数值。
六 框架构造设计
1、6.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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