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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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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一) 一、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问:符合财税[2011]117号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问: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需要报送的报表种类和报送期限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之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要按期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至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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