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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多预缴税款退税能否加算利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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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多预缴税款退税能否加算利息? 近几年来主动维权的纳税人越来越多,多缴税款退回能否加算利息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案例 某企业2016年第一、第二季度各盈利200万元,各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第三、第四季度各亏损80万元。2017年5月底,税务机关在为该企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认为,该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60万元,计算公式为(200+200-80-80)×25%,因此可退税40万元(50+50-60)。企业对此退税金额无异议。 但是该企业的会计人员认为,在2016年第3季度申报预缴时,税务机关就应退还其多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银行同期利率,对所退40万元加算利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表示该企业汇算清缴退税的情形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予同意。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由于此类税金在征收时计税依据准确,汇算清缴时补税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因此,案例中,当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理是正确的。 结论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预缴结算退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汇算清缴时退还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根据前文分析,企业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 退还延期申报多预缴的税款不可加算银行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 先征后退税款不加算利息。主要包括出口退税等先征后退及各种减免退税,此类退税是国家对某些部门、行业或特定货物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即先根据税收法规所规定的不同条件和退税比例计算应退税额,并予以退还或返还,由于这种退税属于鼓励性质的税收优惠,因此不存在加算利息的情况。如某公司2016年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相关程序还在报批程序,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先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到批复,该企业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多缴部分申请了退税。这部分退税是不能加算银行利息的。 那么,是否退还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都不加算利息呢?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在2017年6月30日自查时发现,其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多缴了企业所得税60万元,而此时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无法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这种情形下,由于是企业自己在3年内发现了多缴税款,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加算利息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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