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问题 问: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有关技术加扣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财税2003244号文件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国税发200656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 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我们从网上下载“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其第5行为“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额”、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额”。
2、请问:按上述文件未抵扣完的是不能结转的,即隔年作废。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最新文件?我们急需知道,又查不到相关新政策,烦请查找。急盼回复,谢谢!答: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