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1、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筹划技巧 依照此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案例 某企业于2008年12月4日
2、发生一起较为严重的事故,价值18万元的生产用锅炉发生爆炸,所幸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该锅炉已计提折旧6万元,即企业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12万元。对此财产损失,鉴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当时并未进行处置,直到2009年2月初,才请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对此损失进行鉴定和审核,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和审批。 筹划分析 从此案例看来,纳税人的处理明显是欠妥的。纳税人应于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时,在会计上及时确认为财产损失,并请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在2008年12月底之前作出鉴定和审核,这样该财产损失在税收上也就可以确认为2008年度的损失,并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此企业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12万元,企业也将为此
3、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225%)万元。但由于纳税人实际上将该项损失确认为2009年度的财产损失,因而只能减少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由于处置滞后,纳税人将为之损失相当数额的资金时间价值。2、申报财产损失宜提前,确认补偿收益可在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此条款和上述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虽然预计可能会在以后纳税期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但可能性较小时,可以先按照企
4、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时再行确认为收入或者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进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案例 某企业于2008年12月份,从外地购入生产用材料计50万元,由企业自己的运输队进行运输。但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盗窃,损失计30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明。企业虽然也进行了财产保险,只要凭扣除票据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明,企业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有关证明票据却不知去向(疑为被盗),因而企业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2009年5月初,公安机关破获该盗窃案,从盗窃集团获得15万元的赔偿,保险票据也被发现,进而从保险公司获得15万元的赔偿。筹划分析 纳税人最好的做法应当是凭借公安机关的证明等材料在2008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财产损失并在2008年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纳税人2008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进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09年,企业获得补偿时,再将30万元作为2009年的所得额。如此企业也可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