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印花税的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64条可处0。5-5倍罚款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63条是偷税条款。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10000罚款,情节严重的,1-5万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般是2000以下,情节严重的,2000-10000罚款。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上述系企业在印花税处理时因为未完备的操作,可能故意,也可能无意导致的税收法律风险,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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