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362690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0.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篇【第1篇】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

2、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

3、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

4、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

5、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附录);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

6、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

7、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

8、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

9、)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附录);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

10、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1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

12、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

13、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

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

15、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

16、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2篇】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

17、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 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

18、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

19、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

20、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

21、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

22、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 各建设

23、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4、,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

25、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

26、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爆破员的培训由

27、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某铁焦厂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程序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施工人员和铁焦厂的人身、财产安全。 1. 外来施工人员要指定一名适当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2.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铁焦厂的规章制度,服从铁焦厂的监督管理。 3.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铁焦厂的安全教育方可作业,否则铁焦厂有权停止施工人员的作业甚至将施工人员清出工作现场。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铁焦厂和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各存一份。 4. 施工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方可施工,施

28、工过程中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5.进入厂区必须佩带铁焦厂发放的胸卡,特殊情况下经铁焦厂安全部门同意可以佩带施工单位的胸卡。 6. 厂区除吸烟室外严禁吸烟。 7. 遵守劳保着装有关规定。在厂区安全线以外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工厂区要戴好防护眼镜,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穿短袖上衣、短裤、脱鞋进入施工现场。 8. 施工物品、用具摆放要有序,废料及暂时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到适当场所。作业完毕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 特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 10. 施工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铁焦厂生产装置区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铁焦厂的任何设施。

29、 11. 施工完毕离开铁焦厂时要交还所借胸卡、工具等,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12. 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自行负责、承担。 13. 铁焦厂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第4篇】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

30、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

31、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 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第5篇】蓝湾物业施工人员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蓝湾街区关于施工人员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街区内部安全秩序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在街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

32、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物业管理中心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需交纳10000元施工保证金(其中,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预交20000元施工保证金),同时收取装修管理费(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双方约定可以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街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违者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

33、入楼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储存时,应提前向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150元,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者,除双倍赔偿外,对故意损坏本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将严肃处理;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等在街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街区安全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

34、队)主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如不听劝阻,擅自留宿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10 【第6篇】小区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建筑、装修单位,工程部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即时通知安全秩序部。 二、安全秩序部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施工人员办理入园施工手续。 三、施工人员在办理入园施工手续时,必须证照齐全并持有效证件的原本,每人交两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及五元工本费、十元押金。 四、外来施工人员须将消防专业机关认可的建筑材料耐火

35、等级证明交安全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五、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人必须持有经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电工本、电焊本和高空作业证明书方可入园施工。 六、施工现场要设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制度,并接受安全部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应立即解决。 七、施工人员在入园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部门核发的施工证件,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在非施工场所闲逛。 八、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安全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安全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7篇】瓦斯隧道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爆破工、焊工、电工和特种设备司机等特业人员和安全员、瓦斯

36、检测员、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正规安全培训,懂得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保证100%持证上岗。 所有参与瓦斯隧道施工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并均要求携带个人自救器。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含有瓦斯的工区。 钻工必须穿棉质服装、雨衣和胶鞋,佩戴防尘口罩。 瓦斯隧道各道工序、各种作业施工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8篇】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认真和自觉遵守安全工作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本质岗位,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

37、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2. 熟知本岗位工作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尤其要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3.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陡坡、悬崖、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并及时更换。 4. 严禁赤脚、赤膊、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5.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通道行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6.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说笑打闹,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严禁喝酒。 7. 要注意各种危险标志、信号、安全警示,不可通过“禁止通

38、行”的区域;切忌坑内、洞口、陡坡、岩石下等危险处所休息。 8. 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安全警示标志,确实需要临时变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 9. 再油库、炸药库、电锯房、木料加工场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吸烟及携带明火、引火物入内 10. 严禁再同一断面或其附近进行上下双层或多层作业。若无法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高处作业不得向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工具等物件 11. 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第9篇】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施

39、工管理程序,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和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 三、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管理程序 四、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实行单项目管理,实行各项目单独签合同,单独签安全环保协议,单独交纳安全环保押金,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2、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程序的办理; 3、生产管理部建立专门的外来施工单位登记台帐; 4、施工单位将安全环保押金交到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建立专门的资金台帐; 5、生产管理部对施工单位进行公司级施工安全教育,教育前必须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内容

40、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 2)讲授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3)进入生产区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 4)相关安全知识的介绍; 5)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票证办理审批程序; 6)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教训; 6、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车间级施工安全教育,教育前必须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车间基本情况介绍,车间的生产特点; 2)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3)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 4)相关安全知识的介绍;

41、5)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票证办理审批程序; 6)车间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教训; 7、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施工项目所在单位、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汇总,并按照安全环保协议书有关规定考核执行; 8、在公司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应将当天的施工项目清单当天报施工管理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就当天的施工项目清单与施工单位一起到施工项目所在单位进行三方之间的现场作业安全交底,由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对具体项目提出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后,经项目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9、施工动火作业许可证、工

42、作票证按公司相关票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执行; 10、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事故),请及时如实报告施工管理单位、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和生产管理部,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10篇】a小区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建筑、装修单位,工程部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即时通知安全秩序部。 二、安全秩序部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施工人员办理入园施工手续。 三、施工人员在办理入园施工手续时,必须证照齐全并持有效证件的原本,每人交两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及五元工本费、十元押金。 四、外来施工人员须将消防专业机关认可的建筑材料耐火等级证明交安全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五、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人必须持有经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电工本、电焊本和高空作业证明书方可入园施工。 六、施工现场要设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制度,并接受安全部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应立即解决。 七、施工人员在入园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部门核发的施工证件,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在非施工场所闲逛。 八、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安全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安全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6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