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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
为了防止建筑物间的火势蔓延,各幢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是非常必要的。这样能够减少辐射热的影响,避免相邻建筑物被烤燃,并可提供疏散人员和灭火战斗的必要场地。
防火间距是两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
一、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
1.辐射热
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传导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时间也越短。辐射热伴随着热对流和飞火则更危险。
2.热对流
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接受辐射热也较多,就容易引起火灾蔓延。
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
5.风速
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相邻建筑物高度的影响
相邻两栋建筑物,若较低的建筑着火,尤其当火灾时它的屋顶结构倒塌,火焰穿出时,对相邻的较高的建筑危险很大,因较低建筑物对较高建筑物的辐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间时,根据测定辐射热强度最大。
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
如果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物本身的火灾损失,而且还能减少对相邻建筑物蔓延的可能。
8.灭火时间的影响
火场中的火灾温度,随燃烧时间有所增长。火灾延续时间越长,辐射热强度也会有所增加,对相邻建筑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除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考虑到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并迅速扑救这一因素。通常根据下述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火灾资料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保持7-10米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
2.考虑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也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为此,考虑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的要求,也是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之一。
3.考虑节约用地。在进行总平面规划时,既要满足防火要求,又要考虑节约用地。在有消防扑救的条件下,能够阻止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为原则。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建筑物的山墙对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影响小,设置的窗户少,可将山墙改为实体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四、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单、多层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8
表4-8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另外, 几种特殊情况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参照下面确定
①两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不同高度的相邻建筑物,当较低建筑物的一面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h,防火间距可以减少3.5米。相邻两座建筑物,如较高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致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其防火间距亦可相对减少不小于3.5米。
②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③当两座建筑物相邻两面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若外墙全部不开设洞口有困难,则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两门窗不是正对开设,这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4-8的规定减少25% 。
④民用建筑及终端变电所,燃煤炉锅房(单台蒸发量小于等于4吨,总蒸发量小于等于12吨) 的防火间距按表4-8,若超过蒸发量按工业厂房间距执行。
⑤对于层数小于6层,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等级的数座住宅,若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则可成组布置(小区),组内建筑之间平行的距离不小于4米。组与组或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表4—8的规定。
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以及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 高层建筑之间或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种类
高层建筑
裙房
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檐算起。
②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米并在此以下范围内的墙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时,其间距可不限。
③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小于4米。
④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高一座的屋顶不开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且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3)、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
低层厂房及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0的规定。
①甲类厂房之间及其它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米。乙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②戊类厂房、库房之间及其它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减少2米。
③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其与其它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米。
表4-10 厂房与库房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④两座厂房或库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4米。
⑤两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较低一座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面耐火极限≮1h时,其防火间距均可相应减少,但甲、乙类厂房≮6米;丙、丁、戊类厂房≮4米。
⑥两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6米,丙、丁、戊类厂房≮4米。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甲类物品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4—11
表4—11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储存物品类别
防火 储量(t)
建筑物名称 间距(m)
甲类
3、4项
1、2、5、6项
5
5
10
1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25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为12米。
②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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