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监理
交易文件
建 设 单 位: 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单位(如有): /
日 期: 年 月
目录
第一章、交易须知 3
一、交易须知前附表 3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 5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 6
(一)交易文件 6
(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 7
(三)摇珠及合同签定 8
第二章 摇珠办法 11
一、摇珠办法修改表 11
二、摇珠办法 12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5
第四章 技术条件、图纸及勘察资料 67
第五章 监理发包价计算表 68
第一章、交易须知
一、交易须知前附表
声明: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定义
建设单位(即发包人): 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如有): /
设计单位: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院
2
工程名称
增城市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监理
3
建设地点
新塘镇西洲村
4
建设规模
工程位于新塘镇西南部,道路大体走向为东西走向,西起温涌路,东至西洲农资仓大道。本次设计道路全长约0.7公里。西宁路道路拟采用城市Ⅱ级主干道,设计速度为40km/h,双向六车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40m。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及照明工程。
5
工程概算
2616.60万元
6
监理目标
(1)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14年 月 日,施工总期: 180日历天。
(2)质量目标: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3)投资控制目标:投资控制在政府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内。
(4)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
7
交易范围及内容
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本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包括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8
监理服务期
从监理人收到发包通知书或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政府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9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0
承包意向人资质要求
按交易公告要求。
11
监理人员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2)人员配备要求:市政、测量、造价专业的监理人员,必须有监理上岗证,人数应按规定满足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
12
报名资料收取方式
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
13
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 -20 %,发包价约为人民币 370208 元(最终按施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下浮20%计算发包价)。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
14
承包意向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递交报名资料截止之日计起)
15
踏勘现场
时间:自2014年1月18 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方式: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
现场详细地点: 新塘镇温涌东路,西起温涌河桥梁,西至农资仓大道。
16
报名资料的组成
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
17
报名资料份数
一份。
18
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收件人: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
网上报名时间:从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报名(递交报名资料)时间和地点:从2014年 月 日 时 分至2014年 月 日 时 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报名窗口 )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19
摇珠开始时间和地点
1.摇珠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20
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承包价款的10%。
21
其他
1、报名资料语言:汉语。
2、建设单位对本次交易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 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下载查阅。
条款号:1.4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款号:1.7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现文: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以下无正文)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
(一)交易文件
1.交易文件的组成
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 交易须知
第二章 摇珠办法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
第五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六章 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
1.2 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1.3 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
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报名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
(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
3.报名资料的组成:
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
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若对企业资质有要求的,需提供)
(3)拟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3.3 《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
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 0.7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3.5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
4.报名资料格式
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
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
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
5.1 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
5.2承包意向人的承包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和合同条款所列交易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5.3报价方式: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20%,承包价为人民币 元。
5.4建设单位严禁擅自扩大小额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及投资,结算时合同价不予调整。
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
6.1 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
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报名资料每页均需加盖承包意向人公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
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
7.1 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
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
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
7.2.2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7.2.3承包总报价未按规定填写的。
7.3 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
7.4到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8.报名的有效性
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
8.2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三)摇珠及合同签定
9.参加摇珠会
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
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
10.摇珠办法
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
11.发包通知书
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
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
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
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2.1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
13.履约担保
13.1 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15.腐败与欺诈行为
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
第二章 摇珠办法
一、摇珠办法修改表
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下载查阅。
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现文: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二、摇珠办法
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
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
17.摇珠程序:
17.1 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
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
18.确定承包人
18.1 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
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
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
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
84
附表一
摇珠序号确认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承包意向人名称
摇珠序号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
附表二
摇珠结果确认表
工程名称:
摇珠结果
摇珠序号
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第一候选人
第二候选人
第三候选人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
第三章 合同条款
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
监理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篇 监理合同协议书……………………………………………………………
第二篇 标准条件……………………………………………………………………
第三篇 专用条件……………………………………………………………………
第一篇 委托监理协议书
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监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2)工程地点:增城市新塘镇西洲片区。
(3)工程规模:工程位于新塘镇西南部,道路大体走向为东西走向,西起温涌路,东至西洲农资仓大道。本次设计道路全长约0.7公里。西宁路道路拟采用城市Ⅱ级主干道,设计速度为40km/h,双向六车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40m。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及照明工程。总投资约2871万元,工程造价约1674万元。
(4)工程总投资:2871万元 。
(5)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二、监理服务范围
2.1监理范围
(1)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2.2工程内容:委托管理的全部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3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
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3.1监理报酬的计取
3.1.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
(1)本项目监理费暂定为 元,最终其监理结算费用将根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标准及交易文件所核定下浮率和经增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工程造价作为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进行调整,但不因物价变动或建设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3)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收费基价对照上述文件用内插法。
其中调整系数取: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较复杂(Ⅱ级)1.0;高程调整系数:海拔高程2000m以下的为1.0。
(4)监理服务费核定下浮率为20%。
3.1.2按上述原则计算,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 元。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0%,为 元;
(2)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80%,为 元;
(3)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5%,为 元;
(4)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5%,为 元。
3.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
3.1.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3.1.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除监理人的责任期相应延长及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的同时,委托方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与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
3.1.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3.1.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
3.2监理报酬的支付
3.2.1监理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方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报酬支付申请手续。
3.2.3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应由其完成的各阶段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由监理人完成的监理服务进行考核后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
(2)当监理人按合同条件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监理人或其保证人拒绝交纳的,委托人将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报酬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
3.2.3.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监理人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2款所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后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报酬。委托人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报酬金额后支付。
3.2.3.2施工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按 个月计算,监理人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的报酬以此为基础按月分摊计算。
监理人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3款所约定的当月相关监理工作后于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委托人对支付申请按项进行审核,确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金额后支付。
因工程出现延期导致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按本条第3.1.6款的约定执行,同时委托人将依照重新调整的工期调整尚未支付的监理报酬的支付次数及比例。如工程停工,则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再审核监理人提出的监理报酬支付申请,但监理人在此期间内仍应履行按合同约定的应由其完成的工作内容。
3.2.3.3工程收尾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本合同工程(含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最终确认且竣工验收证书发出之日止。
监理人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4款所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后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报酬。委托人依照本条第3.2.2款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报酬金额后支付。
3.2.3.4当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90%时,暂停本合同任何款项的申请审核及支付,剩下监理报酬的支付按本条第3.2.3.5款的约定执行。
3.2.3.5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的监理报酬和应抵扣的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留下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若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给监理人。
3.2.4本合同结算监理报酬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2‰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
五、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及增城市关于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协议书;
(4)发包通知书;
(5)本工程监理交易文件专用条件;
(6)委托人针对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本合同附件;
(8)本工程监理交易文件标准条件;
(9)本合同工程监理交易文件(含交易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如监理人认为因此给其造成了损失,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处理。
六、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十份,委托人执七份,监理人执三份。
八、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
8.1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专业 );
监理工程师: (专业);
监理工程师: (专业);
2、监理中所需一切检测仪器、仪表等监理工具由监理人负责;
3、监理方须在保障监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对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由监理方承担责任;
4、委托人有权随机抽查监理工作,监理人须如实提供监理情况;
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8.2违约责任
1、监理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如期开展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或未及时向委托方反映施工情况的,又或因监理人工作失误,造成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或工程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3、委托人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当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九、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 监理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 专用条件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
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
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 则
1、根据监理规范和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
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5、为保证新塘镇西宁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6)“承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7)“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2)“巡视监理人员”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4)“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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